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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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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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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四川泸州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民 事判事判 决决 书书 ((2001)纳溪民初字第)纳溪民初字第 561 号号原告张学英,女,生于原告张学英,女,生于 1963 年年 11 月月 3 日,汉族,农民,住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强村日,汉族,农民,住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强村四社 委托代理人张永红,泸州市纳溪区法律事务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红,泸州市纳溪区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凤喜,泸州市纳溪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凤喜,泸州市纳溪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伦芳,女,生于被告蒋伦芳,女,生于 19411941 年年 1212 月月 1111 日,汉族,退休工人,住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日,汉族,退休工人,住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团公司打渔村 1010--1 1--5 5--1313 号 委托代理人李俊超,四川泸州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超,四川泸州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吉华,四川泸州酒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吉华,四川泸州酒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学英诉被告蒋伦芳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原告张学英诉被告蒋伦芳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12001 年年 4 4 月月 2525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议庭,于 20012001 年年 5 5 月月 1717 日、日、20012001 年年 5 5 月月 2222 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涉及个人隐私,于 20012001 年年 9 9 月月 6 6 日再次开庭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英及其全权代理人日再次开庭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英及其全权代理人张永红、韩凤喜,被告蒋伦芳及其全权代理人李俊超、张吉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张永红、韩凤喜,被告蒋伦芳及其全权代理人李俊超、张吉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蒋伦芳之夫黄永彬是朋友关系,黄永彬于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蒋伦芳之夫黄永彬是朋友关系,黄永彬于 20012001 年年 4 4 月月 1818 日立下日立下遗嘱,将自己价值约遗嘱,将自己价值约 6000060000 元的财产在其死亡后遗赠给原告该遗嘱于元的财产在其死亡后遗赠给原告。

该遗嘱于 20012001 年年 4 4 月月 2020 日经日经公证机关公证公证机关公证20012001 年年 4 4 月月 2222 日遗赠人黄永彬因病死亡,遗嘱生效,但被告控制了全部财日遗赠人黄永彬因病死亡,遗嘱生效,但被告控制了全部财产,拒不给付原告受赠的财产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接受遗赠约产,拒不给付原告受赠的财产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接受遗赠约 6000060000 元的财产,元的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遗赠的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被告辩称,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遗赠的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金属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黄永彬无权单独处理;遗赠涉及的售房款是不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金属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黄永彬无权单独处理;遗赠涉及的售房款是不确定的财产,所涉及的条款应属无效此外,遗赠人黄永彬生前与原告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确定的财产,所涉及的条款应属无效此外,遗赠人黄永彬生前与原告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黄永彬所立遗赠属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黄永彬所立遗赠属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

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 1、、20012001 年年 4 4 月月 1818 日遗赠人黄永彬所立的日遗赠人黄永彬所立的书面遗嘱,证明黄永彬自愿在去世后将价值约书面遗嘱,证明黄永彬自愿在去世后将价值约 6000060000 元的财产遗赠给原告继承;元的财产遗赠给原告继承;2 2、、20012001 年年4 4 月月 2020 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作出的泸纳证字第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作出的泸纳证字第 148148 号公证书,证明遗嘱人黄永彬所立遗嘱号公证书,证明遗嘱人黄永彬所立遗嘱是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是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3 3、、20012001 年年 5 5 月月 1717 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作出的(作出的(20012001)泸纳撤证字第)泸纳撤证字第 0202 号号《《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证明对原黄永彬公证遗,证明对原黄永彬公证遗嘱中不合法部分已予以撤销嘱中不合法部分已予以撤销4 4、证人陈蓉的证言,证明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证人陈蓉的证言,证明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 6--2 2--8 8--2 2 号房屋是蒋伦芳以号房屋是蒋伦芳以 8000080000 元的价格卖给自己的,当时黄永彬未在场。

元的价格卖给自己的,当时黄永彬未在场 被告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被告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 1、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的儿子黄勇、、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的儿子黄勇、儿媳周兰西的证言,证明黄永彬与蒋伦芳结婚多年,夫妻关系一直很好,自从儿媳周兰西的证言,证明黄永彬与蒋伦芳结婚多年,夫妻关系一直很好,自从 19961996 年原告张年原告张学英以学英以““第三者第三者””介入其家庭生活以来,父母关系发生矛盾,黄永彬一直与原告张学英在外介入其家庭生活以来,父母关系发生矛盾,黄永彬一直与原告张学英在外租房居住;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租房居住;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 6 6--2 2--8 8--2 2 号房屋是黄永彬与蒋伦芳共同商量卖的,卖号房屋是黄永彬与蒋伦芳共同商量卖的,卖房款房款 8000080000 元扣缴国家的税费后,实际只有元扣缴国家的税费后,实际只有 7000070000 多元,黄永彬和蒋伦芳还将售房款中的多元,黄永彬和蒋伦芳还将售房款中的3000030000 元赠与自己购买商品房元赠与自己购买商品房2 2、证人陈蓉、黄天玉、罗太平、林永芳的证言,证实黄永彬、证人陈蓉、黄天玉、罗太平、林永芳的证言,证实黄永彬知道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知道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 6 6--2 2--8 8--2 2 号房屋出售给了陈蓉;售房款号房屋出售给了陈蓉;售房款 8000080000 元应扣缴国家的税元应扣缴国家的税费,实际只有费,实际只有 7000070000 多元,从中资助了多元,从中资助了 3000030000 元给黄勇购买商品房,林永芳还证实,黄永彬元给黄勇购买商品房,林永芳还证实,黄永彬患病住院期间系蒋伦芳及其亲属护理照料。

患病住院期间系蒋伦芳及其亲属护理照料3 3、泸州市中区公证处(、泸州市中区公证处(9090)泸证字第)泸证字第 06070607 号公号公证书,证明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证书,证明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 6 6--2 2--8 8--2 2 号房屋是被告蒋伦芳于号房屋是被告蒋伦芳于 19901990 年继承遗产所年继承遗产所得4 4、证人刘明书、段明会的证言,证实黄永彬与蒋伦芳原夫妻感情很好,、证人刘明书、段明会的证言,证实黄永彬与蒋伦芳原夫妻感情很好,19961996 年黄永彬年黄永彬认识张学英以后,黄永彬与张学英即在段明会等处租房非法同居生活,直至黄患病住院后去认识张学英以后,黄永彬与张学英即在段明会等处租房非法同居生活,直至黄患病住院后去世5 5、泸州天然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星一厂、泸州天然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四、泸州天然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星一厂、泸州天然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四 0 0四厂保卫科的证明材料,证实遗赠人黄永彬与蒋伦芳原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四厂保卫科的证明材料,证实遗赠人黄永彬与蒋伦芳原夫妻关系一直很好,19961996 年结识原告年结识原告张学英后,黄永彬与张学英长期在外租房居住,为此蒋伦芳与张学英发生纠纷,被张学英打张学英后,黄永彬与张学英长期在外租房居住,为此蒋伦芳与张学英发生纠纷,被张学英打伤,单位还出面给黄永彬和蒋伦芳调解过。

伤,单位还出面给黄永彬和蒋伦芳调解过6 6、证人潘丽英、郑毅平、张成忠的证言,证实黄、证人潘丽英、郑毅平、张成忠的证言,证实黄永彬患肝癌病住院期间直至去世,都是由蒋伦芳及其家人护理照顾永彬患肝癌病住院期间直至去世,都是由蒋伦芳及其家人护理照顾 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证人王文玉、白景贵的证言,证明黄永彬、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证人王文玉、白景贵的证言,证明黄永彬、张学英从张学英从 19961996 年起开始在泸州市纳溪区安富先农五社租房同居生活,周围的群众一直都认为年起开始在泸州市纳溪区安富先农五社租房同居生活,周围的群众一直都认为他们是夫妻;他们是夫妻;20012001 年初黄永彬与张学英才搬走离开该处租房年初黄永彬与张学英才搬走离开该处租房 经庭审质证,被告及其代理人对原告所举证据本身无异议,但对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事经庭审质证,被告及其代理人对原告所举证据本身无异议,但对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事实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遗赠人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其合法权实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遗赠人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黄永彬无权处理其死后的抚恤金、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金,所赠与原告张学英位于泸州市益,黄永彬无权处理其死后的抚恤金、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金,所赠与原告张学英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江阳区新马路 6 6--2 2--8 8--2 2 号卖房款并不存在,原告所举的公证遗嘱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号卖房款并不存在,原告所举的公证遗嘱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及其代理人对被告所举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所举证据只能证明证人认为原告与黄永原告及其代理人对被告所举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所举证据只能证明证人认为原告与黄永彬是夫妻,但黄永彬与张学英即使有非法同居关系,彬是夫妻,但黄永彬与张学英即使有非法同居关系,《《继承法继承法》》没有规定当遗赠人和受赠人没有规定当遗赠人和受赠人有非法同居关系时,遗赠就不成立,所以不影响本案遗赠成立黄永彬与张学英即使有有非法同居关系时,遗赠就不成立,所以不影响本案遗赠成立黄永彬与张学英即使有““不不正当男女关系正当男女关系””,都应当另案处理被告所举证据不能作为否定遗赠成立的定案依据都应当另案处理被告所举证据不能作为否定遗赠成立的定案依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所举黄永彬于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所举黄永彬于 20012001 年年 4 4 月月 1818 日所日所立的遗嘱虽经过公证,但因该遗嘱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违背了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侵立的遗嘱虽经过公证,但因该遗嘱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违背了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公证机关关于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公证机关关于 20012001 年年 5 5 月月 1717 日作出的(日作出的(20012001))泸纳撤证字第泸纳撤证字第 0202 号号《《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公证书,在遗赠人死亡后变更遗赠人的真公证书,在遗赠人死亡后变更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律依据,侵犯了遗赠权利,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举证人陈蓉证言证明合实意思表示,无法律依据,侵犯了遗赠权利,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举证人陈蓉证言证明合法、客观,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所举证据的法、客观,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关联,本院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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