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物权的追及效力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的比较 1153868 施旖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处境中:一是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苦求返恢复物.物权在此种处境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属于物上苦求权的一种形式.二是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那么受让人取得该物的全体权,原权利人流失全体权 现代法学界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那么以手护手”原那么可以概括为:“汝授予汝之相信,汝仅得对受相信者为要求也”据此原那么,“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苦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惟得向相对人苦求损害赔偿” 依此原那么,财产的全体人在财产被他人占有后转让给第三人的处境下,只能向进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要求返还或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要求返还,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于财产的占有具有转移全体权之效力。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那么是公示原那么和公信原那么的合称,其乃物权法的三大原那么之一,是指指物权在变动时,必然讲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确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处境,否那么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登记或交付)举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陕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相信,亦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 公示公信原那么的目的是出于对交易安好的养护,更加是养护当事人对公示的相信利益 公信原那么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其二,凡善意相信公示的表象而为确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养护,养护的方式就是供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一、 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善意取得和公示公信原那么的限制 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十足的,而是相对的.物权法为维护交易安好,养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物权的追及效力设有若干限制.第一,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养护.当善意第三人按即时取得制度或时效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全体权时,原全体人无权苦求善意第三人返恢复物,只能苦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其次,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例如,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如抵押人将抵押物擅自让与第三人,抵押权人不得追及至第三人行使抵押权.第三,物权登记错误时,与登记名义人举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的法律养护,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无追索力。
但是需要留神几点 (一)善意取得的物不应仅仅限于动产对如赠与等无对价存在的第三人,即使第三人为善意,也不宜认定其合法取得动产的全体权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养护交易的安好,而赠与等无偿行为不属于交易的范围,不在养护之列而对于从受赠与人处有偿取得该动产的,那么应当认为交易有效,由受赠与人在受益范围内承受返还义务对于不动产,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行政机关登记的公信力,或者确信不动产登记的全体权人的代理人有权处分,从而与其发生交易行为,并举行了产权变更登记的,应当养护第三人的合法 1153868 施旖 权益,确认其依法取得的产权为有效即使该行政机关的登记有误或代理人实际并无代理权也不例外财产全体权人的损失可以由无权代理人承受赔偿责任 (二) 善意取得只要求取得财产时为善意,即使事后第三人知晓与其交易的人并无合法处分权,也不影响从前交易的效力 对于取得财产时间的界定,理应界定为实际交付时为妥假设是动产,自该财产交付给第三人实际占有前,第三人始终善意且无任何过失,该财产交付即全体权转移,即使第三人尚未支付价款也不影响全体权的转移假设确未支付价款,仅在交易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并不导致全体权移转的无效,由于动产全体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假设是不动产,交付并由第三人实际占有并不构成全体权的转移这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应当认为,只有合法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之后才发生全体权转移的效力因此,只有第三人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为善意且无过失,才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否那么,应当不影响不动产实际全体权人的追及权的行使 (三) 关于盗赃物和遗失物的变动对于前者,都适用善意取得,对于后者,各国的立法一般规定有条件地使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我国也是采取这一态度,如《物权法》107条的规定不过,当遗失物为金钱或者无记名证券时,应当允许受让人人取得全体权,这是由金钱和无记名证券的特殊性质所抉择的与一般动产不同,在法律上,金钱和无记名证券作为特殊的动产,其持有者被当然推定为权利人,无论其来源如何,持有人都享有金钱和无记名证券的全体权,持有人的处分权是不用质疑的在这种处境下,法律应当允许受让人合法取得全体权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和气意取得、公示公信原那么养护对象上的差异 进入近代民法时期以来,财产全体权,静的安好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好都是分外重要的,都需要合理的养护静的安好以养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为宗旨,力图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动的安好那么以养护善意无过失的交易者为使命,意在圆滑财产流通,谋求社会的整体效益。
对这两种安好均予以一视同仁的养护,是民法的根本任务因此,物权的追及效力和气意取得就是分别养护财产的静的安好和养护财产的动态安好 另一方面,公信原那么其目的在于对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而非真正权利人的养护,仅适用于因法律行为而举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处境而物权的追及效力那么是养护真正权利人即物权人的利益 三、三者目的和作用上的异同 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养护的是财产的静态安好,为的是保障原权利人的利益 可是,在现代经济活动中,从全体权养护的立场来看,全体权不能因他人的无权处分而歼灭,全体人有权向受让人苦求返恢复物,受让人应向转让人依其法律关系寻求救济假若真是这样,那么会有碍全力交易与经济生活的运行,就像上课时候老师说的,我买个包子还要想一想这包子是不是偷来的,做包子的面粉是不是有问题假设十足贯彻全体权养护的原那么,虽养护了全体权人的利益,但交易活动就会受影响,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就是受到破坏,人们对市场交易安好的信仰就会逐步流失,将不利于商品的流通和市场经济的进展和昌盛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的执行能兼顾全体权养护和交易安好,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
善意取得制度的供认,说明法律在总体上采取了牺牲财产全体权的静的安好而养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好的立场由于在一个以交易维系的社会,法律只能通过限制财产全体权人的追及权和确定程度上牺牲全体权人的利益来实现商品交换的安好善意取得是诚信原那么在民法中的概括化,表达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信关系,它适应了商品经济的进展和交易安好养护的客观需要,对于养护交易安好,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而公示公信原那么的设立,主要是出于交易安好的需要 1153868 施旖 在市场交易频繁、迅捷、繁杂的现代经济中不成能要求受让人留心查知让与人是否有处分权那样不仅会增加交易的费用,而且必然拖延交易的时间,且无利于交易安好因此需要法律牺牲静态的安好,以养护动态的安好假设立法者立足于养护原全体人的利益,那么交易风险就会调配给善意的买受人承受,这无异于在法律上强加给买受人一个沉重的法定义务,那就是对标的物是否具有权利瑕疵举行审查 买受人作为一个进入市场举行交易的民事主体,在添置财产或取得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时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在每次交易前都务必调查出卖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处分权,以摈弃转让人无权处分的可能,或者在购得财产后还要时时提防会有人行使全体物的返还苦求权。
这样一来,不仅费时吃力,增加交易本金,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而且很难做到所以,为了养护交易的安好,催生了公示公信原那么 不过,善意取得是全体权发生了变更,而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人依旧拥有对标的的全体权,因此两者的原那么都是一物一权,没有根本意义上的冲突 四、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那么的关系 首先,公示公信原那么是善意取得的根基交易动的安好保障取决于公示公信原那么的养护由于,善意取得制度通过确定程度上对全体权人的“既得”利益的牺牲,来换取对交易安好和社会秩序更完善的养护,来得志市场经济的运作需要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对权利的养护一重大进步善意取得的设立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实现物尽其用;有利于养护交易安好,提高交易效率;有利于平衡原权利人和气意受让人的利益,信守了公允和忠诚信用的精神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那么又存在确定的冲突 善意取得制度中“主观善意”的要求背离了物权公示原那么,否决了动产占有(交付)和不动产登记在物权变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根据物权公示原那么建立的物权,在客观上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即以登记的物权推定为正确的不动产物权,以占有的物权推定为正确的动产物权,从而实现对物上权利秩序的司法养护,并达成养护第三人利益的目的。
根据这一原那么,第三人在取得物权时对前手交易的瑕疵不负承担何责任,而善意取得理论要求第三人对其前手交易的瑕疵负担调查责任善意取得实际上是依法赋予第三人一个针对原权利人追夺的抗辩权,然而第三人抗辩能否告成,那么务必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其善意,即要就其善意承受举证责任,恰恰违背了这一原那么占有公信力是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成或缺的根基,并且强调了交易者的主观善意;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那么建立在登记公信力根基之上,并且强调受让人不知情虽然两者实现一致的政策目的,但终究是两项不同的制度设计,其构成要件亦不尽一致在立法和实践中,公示公信与善意取得这两种制度的设置和运用不妨在某种程度上有机地结合,即取长补短亦或结合成一种独立的制度对第三人之利益举行养护可以消释两种制度相悖之状况亦可有效解决善意取得制度中举证难的问题,从而达成对第三人利益有效养护 但是,这两者在维护市场秩序和养护买受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都是以养护交易的动态安好为使命,以此实现市场交易的便捷与安好,在物权变动理论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