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CCCF-XSRK-OO9:2011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2001-06-29 发布 2011-04-15 修订 2011-05-01 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发布目 录1.总 则 32.认证模式 33.认证的基本环节 3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4.1 认证的申请 34.2 型式试验 34.3 初始工厂检查 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4.5 获证后的监督 5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6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6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6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7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7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87.认证标志 88.申诉和投诉 99.收 费 9附件一 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认证申请资料 10附件二 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11附件三 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591.总 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认证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 认证单元划分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为每一个规格型号为一个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4.1.2 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一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 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4.2.1.2 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二样品必须是近 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4.2.2 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4.2.3 检验程序4.2.3.1 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 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二所规定的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4.2.3.3 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 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 2名4.3.2 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2—4 个人日4.3.3 工厂检查内容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3.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三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在生产现场 / 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4.3.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 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 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 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 5个工作日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 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60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4.5.1 获证后的监督频次4.5.1.1 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4)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2)工厂监督检查;3)产品监督检验4.5.3 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4.5.3.1 产品一致性核查同本规则 4.3.3.2 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4.5.3.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三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 1-2 个人日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 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首次获证后的第 5 年,应按附件三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4.5.4 产品监督检验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4.5.5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5.1 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5.2 认证证书的变更5.2.1 变更的类型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 / 原材料 / 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 ( 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 ) 5.2.2 变更程序5.2.2.1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5.2.2.2 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 / 或确认检验5.2.2.3 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 , 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
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5.3 认证范围的扩大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 / 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5.4.1 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1)无法接受监督;2)监督检查未通过;3)监督检验不合格;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7) 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8) 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5.4.2 暂停证书的恢复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5.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 拒绝接受监督;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6) 滥用证书和 / 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9) 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10) 滥用标志 , 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5.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1)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2)持证人已注销;3) 产品标准作废等;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 5.4.5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