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1. 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2. 记录保存的完整性(1)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 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 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 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2)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 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3. 记录保存的时限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3)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 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 钱调查工作结束4)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 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 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