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知识产权审判规程-李顺德

ZJ****1
实名认证
店铺
PPT
118.50KB
约72页
文档ID:58072763
知识产权审判规程-李顺德_第1页
1/72

1,知识产权审判规程与诉讼证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2,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由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一般程序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特殊程序五、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证据规则,3,一、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7年10月29日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9、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4,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十五、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第一级案由十大部分,第二级案由三十类(以大写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三百六十一种(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5,知识产权案由: 第一级案由2个(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级案由4个(八、担保物权纠纷、十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十五、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第三级案由34个 第四级案由88个,6,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

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7,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8,二、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 (一)根据案件性质管辖 1、专利案件 全国具有专利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达到71个:包括35个省会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市、直辖市,4个经济特区以及32个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2、植物新品种案件 全国具有植物新品种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达到38个:34个省会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市、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及甘肃酒泉、武威、张掖、四川绵阳 4个中级法院 9,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 全国具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达到43个:34个省会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市、直辖市,4个经济特区,以及大连市、青岛市、烟台市、温州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4、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到2008年12月,有关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反垄断的民事诉讼可以在全国31个高级人民法院,约400家中级人民法院和61个区级法院审理10,5、 “三合一”审判试点 全国有14个基层法院、9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一个审判庭审理的“三合一”审判试点工作11,(二)根据诉讼标的额管辖 《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 1、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2,2、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3,3、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4,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5,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审理一般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二)一审普通程序 1、审理前的准备 2、开庭审理 3、判决和裁定 (三)二审程序 (四)审判监督程序 1、提审 2、再审 3、抗诉,16,(四)审判监督程序 1、提审 1991年4月9日通过 ,2007年10月28日 修改《民事诉讼法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17,2、再审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18,“(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19,“(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20,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21,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22,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3,3、抗诉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4,第一百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讨论通过) 第五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通过,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再审制度取得了四个方面的进展: 一是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由原来的5种细化和扩大到13种,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确保有正当申诉理由的案件都能够纳入再审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26,二是改革再审审级制度,明确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既避免了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同时规定一般事项再审一次即告终结,改变了终审不终的历史,解决了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问题 三是改革了申请再审的时间,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既减轻了再审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避免了当事人反复申诉 四是将抗诉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形进一步具体化,解决了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时间较长等问题,有利于审判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27,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特殊程序(一)财产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 (三)证据保全 (四)诉前证据保全 (五)诉前临时禁令,28,(一)财产保全 《民诉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诉法》第93至96条、第99条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4日通过,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0,(二)诉前财产保全 《民诉法》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