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2002 年1992 年第1 版出版者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中环干诺道中八号遮打大厦八楼:(852) 2840 9222 图文:(852) 2521 7836 电邮:enquiry@hksfc.org.hk 证监会网址:http://www.hksfc.org.hk 网上投资者资源中心网址:http://www.hkeirc.org 销售条件版权所有未得出版者事先书面批准,不得以电子、机械、影印、录音或任何其它形式或方法,将本刊物的任何部分复制、传送或储存于检索系统之内ISBN 962-7470-80-5 1. 引言引言1. 1. 《收购守则》和《股份购回守则》的性质及目的2. 1.1 证监会经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发出《收购守则》和《股份购回守则》3. 1.2 两份守则的基本目的,是要令受收购、合并和股份购回影响的股东得到公平的对待为了令股东得到公平的对待,两份守则规定股东必须得到平等的看待,又规定必须披露及时和足够的数据,以便股东能掌握充分资料,就要约的利弊作出决定,及确保受收购、合并和股份购回影响的公司的股份,可以在公平及资料获得充分披露的市场上进行交易。
此外,两份守则又提供了有秩序的架构,以管限收购和股份购回活动4. 1.3 两份守则并无法律效力两份守则在制订时尽可能采用非技术性语言,因此不应当作成文法规来诠释两份守则代表着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证监会就进行收购、合并和股份购回时,可以接受的商业操守及行为标准的共识由于委员会各委员代表着多方面的利益,委员会在诠释两份守则时所作的裁定,正好反映上述的共识其它主要的金融中心亦正沿用相类似的商业操守及行为标准5. 1.4 有意利用香港证券市场的人,在进行有关收购及合并和股份购回的事宜时,必须根据两份守则遵守适当的操守标准否则,他们可能会发觉本身会遭受到制裁,因而无法使用这些市场的设施《上市规则》已明确规定,上述两份守则必须予以遵守5. 1.5 两份守则规定的责任适用于:-5. (a) 受两份守则管辖的公司的董事;5. (b) 试图取得或巩固受两份守则管辖的公司的控制权的人或群体;5. (c) 其专业顾问;5. (d) 以其它方式参与两份守则所适用的交易或与该等交易有关连的人士;及5. (e) 积极地从事证券市场活动的人6. 1.6 此外,任何其它的人就收购、合并或股份购回向股东发出通告或广告时,必须极度审慎地行事,并在发出通告或广告前,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
7. 1.7 鉴于两份守则属于自律守则,财务顾问及其它专业顾问的角色及责任尤其重要他们的部分责任,就是按照任何有关的专业操守规定,尽一切合理的努力,确保其客户明白及遵守两份守则的规定,并透过响应执行人员、委员会或收购上诉委员会作出的查询,以达到这个目的因此,财务顾问及其它专业顾问均必须具备所需才能、专业知识和足够的资源,藉以发挥其功能和履行其在两份守则下的责任如财务顾问对本身能否符合这些规定有任何疑问,应事先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如执行人员认为某个财务顾问无法符合这些规定,执行人员可能不会允许其以财务顾问身分行事在这种情况下,财务顾问可以要求委员会审核执行人员的决定财务顾问亦必须注意利益冲突的问题(见两份守则的附表VII)8. 1.8 两份守则与收购、合并或股份购回(视属于何种情况而定)在财务上或商业上的利弊无关;这些都是由公司及其股东考虑的事宜9. 1.9 计划进行收购、合并或购回本身股份的公司,应先了解适用的公司法规定(如有),而这些规定可能会影响该公司进行建议的交易的能力10. 2. 一般原则及规则10. 2.1 两份守则采用一套共通的定义及一般原则一般原则基本上是在进行收购、合并或股份购回时所须遵守的良好操守准则的声明。
一般原则所使用的是含义广泛的普通用语,并没有界定其准确的应用范围或界限执行人员及委员会根据一般原则的精神来应用该等原则,及可以透过修改或放宽守则条文的语言所产生的效果,以求达到一般原则背后的目的10. 除了一般原则之外,每份守则都载有一系列规则,其中有些实际上扩充一般原则的内容和载述一般原则应用的实例,其它的规则是管辖特定类别的收购、合并或股份购回的程序规则虽然规则所使用的语言较一般原则的详细得多,但它们像一般原则一样,都必须经过诠释才能达到其背后的目的因此,每份守则都可通过一般原则,适用于任何规则中未有涵盖的特定情况因此,必须遵守规则的精神及其具体条文,而执行人员及委员会如认为在某个案的特殊情况下,严格执行规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限制或沉重的负担,或在其它方面造成不恰当的情况时,便可能会各自修改或放宽规则的执行11. 2.2 为协助读者诠释规则,在适当处已加插注释,就执行人员和委员会通常会怎样诠释两份守则提供指引12. 2.3 执行人员和委员会亦按照执行人员和委员会根据两份守则作出的裁定,或其前身收购及合并委员会 (the Committee on Takeovers and Mergers) 以往所作的裁定,来诠释每份守则。
13. 3. 两份守则的修订14. 3.1 证监会在咨询委员会后,可不时修订或扩充两份守则15. 4. 两份守则适用的公司及交易15. 4.1 两份守则适用于影响香港公众公司及其股本证券在香港作第一上市的公司的收购、合并和股份购回因此,一般而言,15. 《收购守则》适用与否,取决于受要约公司、可能的受要约公司或控制权可能有变或获得巩固的公司的性质不过,《收购守则》规则2 也指明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落实《收购守则》的目标,有必要同时考虑要约人股东所获得的待遇对于在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第一上市的公司,只要香港的股东已获得充分的保障,执行人员通常也会豁免其遵守《股份购回守则》的规定15. 4.2 为了确定某公司是否一家在香港的公众公司,执行人员会考虑所有情况,及会进行经济或商业上的测试,主要顾及到香港股东的人数、股份在香港买卖的程度,及其它因素,包括:-15. (a) 其总公司及中央管理层的所在地点;15. (b) 其业务及资产的所在地点,包括在公司法例下的注册及税务地位等因素;及15. (c) 香港股东是否藉任何规管在香港以外地区进行的收购及合并活动的法定条文或守则而获得保障或缺乏保障任何公司如对其作为在香港的公众公司的地位一事有任何疑问,便应尽早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
4.3 《收购守则》关乎就所有有关公司所提出的要约和收购及合并(不论是以何种形式进行)这包括部分要约、由母公司对其附属公司的股份所作的要约,及拟取得或巩固某公司的控制权(见定义)的若干其它交易在《收购守则》中,凡提述“收购”及“ 要约”之处,在适当情况下包括所有该等交易,并且包括如下文所述的透过全面要约进行的股份购回除《收购守则》规则13及14规定作出的要约外,《收购守则》不适用于就没有投票权的非权益股本所作出的要约1. 4.4 《股份购回守则》关乎所有有关公司的股份购回透过全面要约进行的股份购回会被视为要约,除了《股份购回守则》的规则之外,《收购守则》的规则经过必要的变通后亦会适用透过全面要约进行股份购回的人士,应同时参阅《收购守则》和《股份购回守则》2. 4.5 两份守则任何一份所涵盖的交易,可能会不时受到委员会及海外监管当局的管辖权的同时规管遇有该等情况,我们极力促请有关方面尽早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以解决两个司法管辖区的有关规定之间的矛盾5. 执行人员1. 5.1 两份守则由执行人员执行执行人员负责调查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以及监察与两份守则有关的交易对于两份守则所适用的一切事宜,执行人员均可提供咨询服务及作出裁定。
2. 6. 咨询执行人员3. 6.1 如果当事人或其顾问对拟采取的行动是否符合一般原则或规则有任何疑问,均应事先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这样,当事人便可以清楚知道正确行事的准则,从而尽量避免因贸然行事而可能违反该两份守则4. 6.2 咨询意见是完全免费的咨询通常以口头讨论的形式进行,及最终不会获得执行人员的任何正式裁定执行人员在接受咨询时所表达的看法属初步意见,对执行人员并无约束力5. 6.3 虽然执行人员会就两份守则的诠释回答问题,但不应期望执行人员回答纯属假设的问题,或作出任何临时裁定(例如执行人员未能识别与有关裁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身分的情况)6. 6.4 当事人应该知道,咨询过程最终不会达致临时裁定即使两份守则要求当事人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但当事人仍可寻求正式的裁定尽管有关过程是以咨询形式开始,但凡要求作出裁定,便需缴费假如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在咨询期内或之后,根据初步的资料,就某一守则事项有意见分歧,执行人员由于考虑到咨询并没有约束力,一般都会促请当事人寻求正式裁定7. 执行人员的裁定7.1 虽然执行人员有时可能会认为应该由其自行根据两份守则作出裁定,但很多时裁定是应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要求作出的。
执行人员在作出裁定前,通常会考虑与申请有关的所有数据,以及进行较咨询过程所容许的更为透彻的分析在某些个案中,执行人员也许会认为有必要在作出裁定前进行非正式会议,或听取其它对此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意见执行人员要求接受查询的人迅速提供数据,以便有关决定有正确资料作为根据及尽快作出裁定最初可能会以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但最终必定会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8. 申请作出裁定8.1 根据两份守则之一要求执行人员作出裁定的任何申请,应以书面陈述方式向证监会企业融资部的执行董事提出该书面陈述的内容应力求全面,并应载有执行人员为作出有充分根据的决定所需的一切有关资料以下列出该项陈述通常应当载有的资料:(a) 摘要应当清楚说明要求作出的裁定或其它行动方案的内容,并摘述提交考虑的问题两份守则中的有关部分亦应列明b) 当事人应列明与提交的书面陈述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其各自的财务及法律顾问c) 重大事实应述明与申请有关的一切重大事实,并应按实际情况包括下列数据:—1. (i) 建议的交易的说明,包括进行交易的时间表、有关的监管规定及进行该项交易的理由和商业理据;2. (ii) 凡经合理查询后得知有关要约人和受要约公司的资料,应予以说明,包括注册成立地点、资本结构、集团结构、业务及资产、持有控制权的股东及大股东的身分、并连同显示有关要约人和受要约公司的结构图表,以及上述股东在进行建议的交易前后的权益;3. (iii) 有关事件的顺时序纪录;4. (iv) 持有控制权的股东在有关要约人、受要约公司和建议的交易中所占权益;5. (v) 有关要约人和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在建议的交易中所占权益;6. (vi) 建议的交易对有关要约人和受要约公司产生的影响;7. (vii) 为保障任何独立股东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如有);8. (viii) 建议的交易的融资安排的说明;9. (ix) 凡经合理查询后得知,在紧接申请日期之前的6 个月期间,有关要约人、其董事和大股东及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和大股东、以及所有与任何这些人一致行动的人士买卖受要约公司证券的详情;及10. (x) 重大合约的条款及条件的说明。
d) 提交考虑的问题对提交执行人员考虑的问题应加以说明和分析,并就要求作出的裁定提出所有支持论据1. 8.2 如果有任何按照《证券及期货( 费用)规则》应缴付的费用,则应在提交的书面陈述内夹附划线支票,其付款额应相当于该项费用,及收款人应注明为证券及期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