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系统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为深入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市局《**》及相关要求,结合**区烟草专卖局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谁主管、谁负责”,“谁驾车,谁负责”和“安全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的标准 第三条 本《要求》适合用于**烟草系统内全部部门、科室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驾驶人员和车辆交通安全的检验、监督和指导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详细负责对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检验督导 组 长:初卫星 副组长:王勇 张廷欣 成 员:邢国利 金征农 汪国勇 周承波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廷欣 安全管理员:周承波 第五条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指派专员担任安全管理员,详细负责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培训,负责对车辆挂牌、维护、年检、保险、维修、油料使用、非工作时间用车、事故处理和车辆卫生进行统一考评监督管理并设置车辆及在岗驾驶员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一人一档 第六条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管理、车辆使用、油料、维修考评等规章制度,完善车管部门、车管人员及驾驶员等各级职责。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和职责推行情况实施监督、检验各级车管部门及驾驶员应自觉服从监督管理 第七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持有《中国烟草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的人员,须和局领导关键责任人签署《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八条 驾驶员上岗条件 含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龄、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无劣迹、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纪在35周岁以下 上岗前经理论、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上岗驾驶员应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持有《上岗证》 《上岗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从严控制,分级负责”的标准除车辆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外,其它任何领导不予办理《上岗证》,不得驾驶公车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合市局安保科每十二个月审验一次《上岗证》,对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视情给缓审,直至吊销《上岗证》对已调离驾驶员岗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收回《上岗证》 第九条 在岗驾驶员每人每十二个月须向所在单位缴纳1000元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驾驶员档案,实施一人一档,档案内容有:理论教育和考试情况;安全行驶及奖惩情况;事故登记和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驾驶人员要切记“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第十二条 提升安全意识,讲究文明礼貌,做到七不开,即:有经验不开英雄车,技术好不开冒险车,路面好不开侥幸车,行人少不开麻痹车,任务重不开急躁车,心里烦躁不开斗气车,无交警不开自由车 第十三条 禁止驾驶员酒后开车禁止违章超车、超速、超载行驶;禁止争道强行,疲惫驾驶 第十四条 **区局全部专职驾驶员必需严格遵守《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和保管机动车辆档案,实施一车一档,档案内容有:车辆的购置、维护保养情况;车容车貌和日常管理情况等 第十六条 车辆要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坚持三查、四勤制度,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七条 对机动车辆的使用应实施《派车单》制度各送货车辆只能按要求路线行驶,专卖稽查用车只能用于专卖稽查管理,禁止私自改变使用范围其它工作用车,先由用车单位、部门领导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以后由车辆归口管理部门责任人把关审批,再开据《派车单》全部用车必需做好统计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节假日期间的车辆使用,对非生产经营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坚持“三交一封”制度。
第十九条 租用系统外车辆必需符合国家车辆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并签定《租赁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禁止非在岗驾驶员和非驾驶员开公车,禁止驾驶员以公名义私自出车一经发觉,按下列要求处理: 车管部门责任人、非在岗驾驶员和非驾驶员须写出书面检验,并处以非在岗驾驶员、非驾驶员、在岗驾驶员200元的罚款 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驾驶员全部负担正式工驾驶员待岗30天,外聘人员给予解聘扣罚相关领导及部门责任人工资500元,并写出书面检验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驾驶员负担追究单位关键责任人的责任,按相关要求对相关领导、部门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的维修、加油及多种手续证件办理,由车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详细操作实施,全部车辆实施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根据时间要求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车辆出现较大故障由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责任人判定并报局领导签字同意后,送指定修理厂维修外出车辆出现故障急需维修时,应先通知车辆归口管理部门,取得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二十三条 带车外出实施任务时,带车人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监督,带车人因不尽职责而发生交通事故,将追究带车人的管理责任。
带车人和司机要做好车辆的看护管理工作,预防车辆被盗和损坏 第二十四条 班后一律将车停放在单位院内;车库内禁止堆放杂物挤占车辆,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将分别处以30—50元的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要求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第五章 加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用油实施统一管理,实施加油单制,驾驶员凭加油单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不能打白条,其它所用油料由车辆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购置、结算长途车辆需要在外地加油的,应开据正规发票,归队后将加油凭证交给车辆归口管理部门验证,签字后方可报销依据全部车辆情况逐一制订耗油标准并做统计,月底进行考评,实施节奖超罚制度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条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每个月最少组织一次专题交通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每七天必需召开一次交通安全例会,要有具体的会议统计及人员签到统计 第二十七条 教育内容要贴近工作实际,其内容:相关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车辆电路、机械常识、车辆简单故障的排除,职业道德、相关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提倡驾驶人员自学,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各项交通法规和业务知识,提升法制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九条 驾驶人员要主动参与各级组织的安全学习和考试,无故缺勤者,罚款自理。
第三十条 经过一系列的安全教育,使每一名驾驶人员全部熟知交通法规和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理论常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遏制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每半年组织驾驶员进行一次考试,成绩合格者续岗,不合格者待岗学习,再进行补考,当月内连续三次考试不及格者,正式工调离本岗位,外聘驾驶员应予解聘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保护好现场,实施必须的抢救,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单位报案立即向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或关键领导汇报事故的大小、性质、经济损失等情况,并于12小时内向市局安委会办公室汇报详情不得隐瞒不报 第三十三条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部门、科室关键领导必需快速赶赴出事地点,帮助相关部门对事故的处理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 第三十四条 根据“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四处理不放过,整改方法没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标准,发生事故科室要以书面的形式立即将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报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奖励标准 各科室应把安全管理作为主要奖励内容,主动开展“优异驾驶员”活动,以此来调动工作主动性,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当年内未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在岗驾驶员,局给通报表彰,返还当年上缴的风险抵押金,再奖励和上缴风险抵押金相同数额的奖金 第三十六条 处罚标准 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员,依责任的大小,按下列标准给处罚 负全部责任的,扣罚全部风险抵押金,再负担全部经济损失 负关键责任的,扣罚80%的风险抵押金,再负担80%的经济损失 负相同责任的,扣罚50%的风险抵押金,再负担50%的经济损失 负次要责任的,扣罚10%的风险抵押金,再负担10%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处以500元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饮酒和醉酒驾车的处罚 饮酒驾车的处罚 1. 违反第一次:外聘驾驶员给予解聘;正式工驾驶员扣罚3个月的工资和6个月的全部奖金 2. 违反第二次:正式工驾驶员扣罚6个月的工资和12个月的全部奖金及全部安全责任金 醉酒驾车的处罚 1. 违反第一次:外聘驾驶员扣罚个人缴纳的全部风险抵押金,并给予解聘;正式工驾驶员扣罚12个月的工资和12个月的全部奖金,只发最低生活费,并待岗半年 2. 违反第二次:经市局同意,正式工驾驶员开除公职 第三十九条 因违反要求而发生事故的,除按要求进行处罚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个人负担,并按相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本章未列出的其它违规行为,按本单位及其它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求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生责任事故隐瞒不报,一旦核实,部门、科室关键领导负担和责任人等同的处罚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局交通安全责任部门也是监督管理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领导干部”是指局副局长以上干部 第四十四条 “经济损失”是指保险企业赔偿以外的金额 第四十五条 本《要求》由**区局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和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或市局《**》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