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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件 第十七章 检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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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检验条件,第一节 商品检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商品检验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标准和方法、复验期限、复验机构和复验地点等一、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一)在出口国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 (二)在进口国卸货后检验 (三)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 这种检验办法对买卖双方都有好处,且比较公平合理,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广泛 (四)出口国装运港检验重量、进口国目的港检验质量,二、检验机构,1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 2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的非官方检验机构,如公证行或公证人 3生产制造厂商或卖方 4用货单位或买方 在实际交易中,选择上述哪类检验机构检验商品,取决于各国的规章制度、商品性质以及交易条件等检验机构的选定一般是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联系在一起的 在我国,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是国家设立的国家商检局(CCIB)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及其在各主要口岸或进出口商品主要集散地的商检分支机构三、检验证书,(一)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二)数量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weight) (三)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四)卫生(健康)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r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Health) (五)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六)产地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 (七)价值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Value) (八)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 (九)验舱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TanksHolds) (十)货栽衡量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Cargo Weight and Measurement),四、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商品检验的标准,通常有生产国标准、进口国标准、国际标准以及买卖双方协议标准等。

我国商检机构及商检机构指定检验机构在商品检验、鉴定工作中,一般按商品买卖合同规定办理;采用信用证方式成交的商品,以信用证规定为检验标准五、复验期限、复验地点、复验机构与复验方法,当允许买方对进口商品进行复验时,即在买方有复验权的情况下,合同中应对复验期限、地点、机构与方法予以明确规定 复验期限,实际上就是索赔期限 复验地点,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和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FOB、CFR、CIF合同商品的复验地点,一般不是在装运地,而是在目的地 复验机构,应以卖方认可的为宜 复验方法,对于检验方法不同,可得出不同的检验结果的商品,双方应采取同一方法复验第二节 商品检验的分类,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的检验检疫,一般包括包装检验、品质检验、卫生检验、安全性能检验 一、包装检验 对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除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必须符合外贸合同、标准规定外,还应检验商品内外包装是否牢固、完整、干 燥、清洁,是否适于长途运输和保护商品质量、数量的习惯要求二、品质检验,品质检验亦称质量检验运用各种检验手段,包括感官检验、化学检验、仪器分析、物理测试、微生物学检验等,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等进行检验,确定其是否符合外贸合同(包括成交样品)、标准等规定。

三、卫生检验,卫生检验主要是对进出口食品检验其是否符合人类食用卫生条件,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维护国家信誉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 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上款所列产品,由国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 监督检验四、安全性能检验,安全性能检验是根据国家规定和外贸合同、标准以及进口国的法令要求,对进出口商品有关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进行的检验,如易燃、易爆、易触电、易受毒害、易受伤害等,以保证生产使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第三节 商品检验条款的规定,一、出口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 如: 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和数量(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或数量(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或数量(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天内二、进口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如: 货物到达目的港天内,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或数量或重量与本合同不符时,除属保险公司或承运人负责者外,买方可凭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

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如货物适于抽样的话,买方可应卖方要求,将货物的样品寄交卖方三、订立检验条款应注意的事项,1.品质条款应明确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词,否则,检验工作就失去依据,难以进行 2.凡以地名、商标表示品质时,同时要有确切的质量指标,以便为检验提供依据;凡按样品成交的出口商品交货品质应与样品相同;样品与文字说明并用时,应说明以何者为准,还应报送一份样品给商检机构,以便凭以验货出证 3.出口商品的抽样、检验方法,一般应按中国有关标准规定和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办法,如买方要求使用他的抽样、检验方法则应先征得商检部门同意再对外签约,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4.对那些规格复杂的商品和机器设备进口合同,应尽可能在检验条款中加列详细具体的检验标准、考核及测试方法、产品使用的材料及其质量标准、样品及技术说明等内容,以便到货后对照检验与验收凡按样品成交的进口合同,均应加订买方复验权条款 5.包装条款应明确具体防止出现“合理包装”、 “习惯包装”等订法,以免给检验工作造成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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