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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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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工作规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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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临时指定,待条件具备后,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第二章 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不足 50 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在 50 人以上不足 100 人的,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超过 50 人的也可不设总支部委员会,而设支部委员会。

党员超过 100 人,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但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而设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 3 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第五条 市委直属党委、党工委和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党委的设立和调整,由市委研究批准;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及其他党委的设立和调整、党(工)委更名,由市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代市委研究审批;其他单位设立党总支部和党支部,由主管党(工)委审批第六条 党组织的名称设立党支部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支部委员会”;设立联合党支部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联合支部委员会”;设立党总支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总支部委员会”;设立党委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委员会”;设立党工委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青州市委员会+单位法定名称+工作委员会”,或简称“中共青州市委+单位法定名称+工作委员会”第七条 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立1、镇党组织的设立。

镇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党委的同时,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2、行政村党组织的设立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 3人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 50 人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 50 人,但辖区内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 100 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镇党委领导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3、农村中小学党组织的设立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中、小学校,应单独建立党支部(总支部)或党小组;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可与其他学校建立联合党支部,或与所在村建立联合党支部4、党的领导关系在镇的市属单位党组织的设立市有关部门设在镇的基层单位,其党的领导关系在镇的,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可单独建立党支部(或党总支部);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可与邻近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并由所在镇党委批准第八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设立凡有正式党员(包括未接转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兼职人员党员,只适用于“两新”组织)3 人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都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员人数在 3 人以上、50 人以下的,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 3人的,可就近与其他组织中的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 50 人、100 人的,可分别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大“兼合式”党组织组建力度有正式党员 2 名的(包括未接转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兼职人员党员),可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单独建立党组织;只有 1 名党员的,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和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发挥作用的原则,采取单位联建、挂靠组建、区域或行业统筹等方式,建立联合党组织对没有党员、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选派党建指导员开展工作,并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在个体工商户党员相对集中的商城、交易市场、超市等地方,可就近、就地建立区域性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一般由所在地的村、镇、城市街道(社区)、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管理,一般采取四种形式:“属地”,即由所在地的镇、街道(社区),或由注册、经营地党组织领导;“属业”,即由本行业党组织管理;“属条”,即隶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属资”,即以资产为纽带,由投资、主办新社会组织的单位党组织主管这些组织的党建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县(市、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的工作委员会,作为县(市、区)委的派出机构,加强对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党组织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中,凡有正式党员 3 名(包括未接转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兼职人员党员)以上的,都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不足 3 人的,可按照同行业或就近的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对暂不具备条件建立党组织的,应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也可选派一些党员进入这些企业工作在组建过程中,一般应与开办企业同步进行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党组织,由中方投资单位党组织负责组建;两家以上中方单位共同投资的,根据参股份额、管理体制等实际情况,明确以一家为主负责组建;外商独资企业建立党组织,由所在地的党组织负责组建组建后,要适时开展活动第十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和企业破产过程中党组织的设立和调整1、设立原则企业实行改制、改组、联合、兼并或其他形式改革,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后,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依据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组织企业改制后,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2、设立办法对于企业破产过程中分离重建的企业,党组织的调整采取先设立后撤销的方式进行,即在新组建的企业注册的同时就设立党组织,新企业党组织成员与原企业党组织成员交叉任职,原企业党组织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暂不撤销,既负责抓好破产企业党的工作,又协调新建企业党组织抓好新企业党的工作,待破产终结后,再行撤销对于被其他企业收购或接收的破产企业,党组织的撤销和设立采取相互衔接的方式即在收购或接收前,由拟接收企业党组织选派人员提前进驻破产企业,作为党的工作联络员,协助破产企业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待收购或接收结束后,再撤销原党组织,成立新的党组织对于整体划转和改为股份制的,继续保留原来的组织设置和党的力量对破产关闭企业,在启动破产关闭程序初期,企业党组织要继续发挥作用,待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完毕,各项任务或善后工作结束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破产企业党组织对破产企业中的企业留守人员、临时就业人员、在再就业中心等待就业人员、尚未与企业脱离关系的离退休人员,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调整和组建“留守职工党支部”、“下岗职工党支部”、“离退休职工党支部”第十一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的设立1、街道党组织的设立根据《党章》规定和工作需要,街道应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

2、社区党组织的设立适应城市社区网格化建设和管理需要,网格化大社区应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同时,根据辖区内居住小区、商业街、专业市场、超市、居民楼院等情况,具备条件的,建立相应的党总支或党支部,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第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的设立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单位,可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党支部第十三条 临时党组织的设立执行某项临时任务(时间在 2 年以内)而临时组建的机构,或新建立的机构暂时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只要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可建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书记一般由党员选举,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临时党支部不能接收新党员,但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应加以培养,在临时任务完成后,将其表现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第十四条 联合党支部的设立正式党员不足 3 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的同类型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也可跨行业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可由本支部的党员选举产生,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第十五条 党小组的设立党小组是指党员数量较多的党支部将党员分编成的若干小组。

党小组不是一级党组织党小组是支部的组成部分,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对党员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1、党小组的审批建立党小组,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党小组组建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2、党小组的划分划分党小组应根据本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工作需要等情况综合考虑一般以企业中的车间、班组,机关中的科室,大专院校中的班级,农村中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落为单位进行划分一个支部划分的党小组不宜过多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 3 名党员3、党小组长的产生办法党小组长应由本小组的党员选举产生,并报党支部备案对于条件不成熟的,可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党小组负责人,待条件成熟时再选举党小组长党小组长必须是正式党员第十六条 机关党组织的设立机关党员 10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 100 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机关党员 5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 50 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机关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

党员 7 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 7 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 1 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 2 年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办事人员第十七条 党组的设立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第三章 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立及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程序第十八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审批程序1、明确职责一个单位要设立党组织,应由这个单位的筹建领导小组、党员行政负责人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直至组建2、掌握情况呈报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准备需要设立机构的有关材料如本单位的干部职工数、党员数及其分布情况,本单位成立的有关批件、证件,要求设立这个机构的理由等等。

3、起草请示呈报单位起草请示,请示的内容主要有:①要求设立党委、总支、支部的理由;②本单位的干部职工数、党员数及其分布情况;③设立党委、总支的,说明计划下设总支、支部的情况;④领导班子配备情况;⑤单位性质,有关部门的批件、证件等4、考察了解上级党组织接到请示后,党委职能部门要根据《党章》和各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考察、了解其请示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具备党组织成立条件等5、提请审批党委职能部门提请党委会审查,上报情况是否属实;请示的理由是否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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