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空饷的法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国标准化法》、《中国产品质量法》,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或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需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饮料酒标签标准》(gb10344)、《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13432)的要求,食品标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预包装食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三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更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或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0%的罚款: (一)食品标签应该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任何一项的; (二)食品标签标注的项目内容齐全,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的四条基础标准(注1)的; (三)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要求的六条基础要求之一(注2)的 第四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更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5%的罚款: (一)食品标签缺乏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和应该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保留期任何一项的; (二)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缺乏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留期、食用方法任何一项的; (三)饮料酒食品标签缺乏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应该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糖度任何一项的; (四)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缺乏汉字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域(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生产(分装)日期,和应该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保留期任何一项的。
第五条 预包装食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 (一)无食品标签的; (二)无汉字标签的国产或进口食品 第六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5000元罚款或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冒用她人食品标签的; (二)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留期的; (三)利用食品标签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销售超出保留期的预包装食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食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5000元罚款或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于超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应该停止销售,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如食品内在质量合格应该明示销售,未明示销售的,比照本要求第三条给行政处罚;如食品内在质量不合格或拒不提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汇报的,比照本要求第七条给行政处罚 第九条 违反上述第四条的要求,其中预包装食品标签缺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留期的,应该提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汇报。
如食品内在质量合格,根据本要求第四条给行政处罚;如食品内在质量不合格或拒不提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汇报的,比照本要求第七条给行政处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据本要求给予处罚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要求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要求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一) 基础标准 1、食品标签的全部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发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法描述或介绍食品 2、食品标签的全部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造成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和另一产品混淆 3、食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必需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符合对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4、食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必需通俗易懂、正确、科学 (注二) 基础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和包装容器分开 2、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步骤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需确保消费者购置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识别和识读 3、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需清楚、简明、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取对比色。
4、食品名称必需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5、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需是规范的汉字 能够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需拼写正确,不得大于对应的汉字 能够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需和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对应的汉字 6、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需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