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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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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实施方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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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厦门厦门信达股份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年金基金基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 (经2011年9月16日第八届董事会2011年度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完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薪酬福利制度,进一步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公司激励和约束长效机制,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 (厦国资统【2008】258 号)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保障性和激励性结合的原则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将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薪酬激励机制 第二条第二条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企业年金制度既覆盖试用期满的在岗职工及企业发展战略需要,又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能力和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等因素,与职工对企业的贡献紧密挂钩 第三条第三条 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实行企业年金制度要妥善处理出资人的投资回报、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职工个人待遇三者之间的关系企业出现亏损的年度时停止企业缴费,企业人工成本负担过重时,及时调整企业缴费水平。

第四条第四条 企业、职工自愿参加和民主协商原则企业、职工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自愿参加企业年金制度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第二章 实施范围实施范围 第五条第五条 本方案实施范围为信达股份公司系统的企业与其职工, 信达股份公司系统 (下称公司系统)包括信达股份本部及子(分)公司、控股公司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系统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的基本条件: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履行缴费义务 2、上年度和当年盈利,并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亏损以及未 2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在扭亏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前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3、人工成本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净利润)增长幅度,人均人工成本增长幅度 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4、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年金支付能力 第三章第三章 企业年金方案参加职工企业年金方案参加职工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系统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岗全日制职工; 2、已经在公司系统内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在公司系统内企业试用期满; 4、个人自愿; 5、公司同意(新员工,在加入公司系统内企业服务满一年后次年 1 月生效) 。

第八条第八条 已退休、内部退养、当年病事假超过半年的职工不参加企业年金 第九条第九条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应由职工本人填写相应书面申请, 并经年金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资格 第十条第十条 参加职工的权利: 1、向企业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信息; 2、个人账户中归属本人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受益权; 3、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分归属其本人的个人账户上的资金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参加职工的义务: 1、 参加职工需如实向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参加职工需根据本方案规定按时供款; 3、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职工不得无故退出本方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必须退出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3 1、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 2、职工与本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职工未履行缴费义务; 4、职工不具备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条件; 5、职工提出退出企业年金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确认 第四章第四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由公司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职工个人缴费由公司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企业年金按不超过公司上年度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 5%为职工缴费,并按以下标准分配: 企业年金分配系数对照表企业年金分配系数对照表 分配系数 公司等级 职级 一级子公司 分公司 二级子公司 备注 5 董事长 总经理 4 公司副职 董 秘 总经理助理 董事长 总经理 3 部门正职 部门副职 公司副职 总经理助理 董事长 总经理 本系数等级(含)以上, 属中高层干部 2 经理助理 一级主办 部门正职 部门副职 公司副职 总经理助理 部门正职 本系数级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的, 可以高套一个职级分配企业年金 1 二级主办 其他 业务经理 其他 部门副职 其他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缴费分配额按下式计算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公司缴费分配额= 本公司缴费总额 / 职工分配系数之和 × 职工个人分配系数 4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不低于所在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四分之一,并在公司实施企业年金后 3 年内逐步提高到与企业缴费相一致的要求, 职工个人缴纳企业年金的标准为: 公司参加企业年金年限 按公司为个人缴费比例 第一年 25% 第二年 50% 第三年 100%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今后如果需要调整企业或个人缴费比例,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第五章第五章 账户管理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账户的设立: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由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管理机构为每位参加职工开立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不属于个人的企业缴费部分(未归属权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账户的维护与更新:由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 1、 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2、 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3、定期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尾差的处理; 5、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7、与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 1、由公司安排或经公司同意,职工在公司系统内流动的,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所形成的权益 100%划转至职工新单位 如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 职工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5 及所形成的权益暂由公司封存(此封存保留账户中的年金资产将继续参与投资运作,仍产生收益)至按规定可以归属个人之时 2、职工离职时,企业缴费及所形成的投资收益符合归属个人条件的,可以归属职工个人,随职工劳动关系划转。

不符合归属条件的,其个人帐户中公司缴费额及其投资收益由公司收回,归入基金财产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的注销: 当参加职工的个人账户满足下列条件后, 则注销其个人账户: 1、参加职工在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2、参加职工在退休前身故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身故,并且其个人账户金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的,其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第六章第六章 基金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企业缴费; 2、参加职工的个人缴费; 3、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产生的收益需计入企业年金基金,并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记入相关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企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机构应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缴费按以下规定归属职工个人,并划入个人账户: 1、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全额进入职工个人账户,归属职工个人; 2、企业缴费部分的本金及其投资收益部分,每满 5 年后(含)归属职工个人,不满 5年时归属公司; 3、职工退休、因病(残)获批办理退职及提前退休、退休前死亡,不受本条第 2 款限制,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所形成的权益 100%归属个人。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职工个人缴费及其对应的投资收益归个人所有已归属的企业缴费及其对应的投资收益全部扣除,划入企业账户: 6 1、未与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擅自离职的; 2、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给所在企业造成经济损害的; 3、因违反所在企业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的;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企业账户归集的资金可用于设立企业年金专项奖励, 由年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新分配或用于激励优秀职工或优秀人才等, 具体奖励方案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拟定,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奖励金额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七章第七章 待遇待遇计计发和支付方式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的支付条件: 1、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或丧失劳动能力并由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病退手续后,可以领取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累计余额 2、经批准出境(国)定居并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职工,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全部权益及按规定的企业缴费权益已归属个人部分 3、职工在领取企业年金之前死亡,或在领取企业年金过程中死亡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全部剩余积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八章第八章 中止缴费处理中止缴费处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当员工所在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时,当年度中止企业年金缴费,同时职工个人缴费也相应中止,财务状况良好后可恢复缴费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已经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向公司年金管理委员会书面申请中止个人缴费,经所在企业确认在中止缴费期间公司缴费同时中止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职工个人要求恢复企业年金缴费必须书面向公司年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所在企业确认同意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企业和职工都不得过后补缴中止期间的缴费 第九章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组织管理和监督 7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按照相关规定成立信达股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年金管理委员会) 年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行使本公司企业年金委托人的权利,监督企业年金方案的执行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年金管理委员会将作为企业和参加职工的共同委托人,代表企业和参加职工与企业年金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由厦门信达股份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同意,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生效,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9 月 1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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