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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笔记_00263_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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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3 外国法制史 (2009 年版)笔记依据教材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导论第一节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演变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及其由来楔形文字法 ,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 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又称“两河流域法”楔形文字法)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 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消亡它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古老的成文法系它的重要代表是《汉穆拉比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顾名思义,该种书写法律的文字是用削尖的芦苇杆、木棒、骨针等工具在泥板上刻画而成,字画先重后轻,构成直笔的楔形,因此被称为楔形文字二、《乌尔那姆法典》(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 21 世纪,苏美尔人建立的乌尔第三王朝制定了一部著名的法典《乌尔那姆法典》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是迄今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这部法典比较完整的抄本是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发现的该法典由序言和正文29 条组成,但是部分条文遗失, 保留下来的有23条 有两点需要注意:一个是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开启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发展的法典化时代;一个是它的结构只有序言和正文,还没有结语,立法水平还不高。

序言宣扬君权神授,正文内容则反映了古代早 期法的一些基本特点:1.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和程序不分的法律编纂模式2.确认了奴隶制的社会等级制度全体居民被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个等级奴隶的地位十分低下,不仅可以作为财产任意买卖,还可以作为实物赔偿给受害者3.保护正在形成的奴隶制私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关于犯罪,主要是侵犯人身权利罪,如伤害、诬告,奴隶对主人不尊敬也列为侵犯人身权的犯罪关于刑罚,除犯通奸罪的妇女要除死刑外,其他犯罪都以赔偿金来惩罚或适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制度 4.确认了早期社会的诉讼制度规定诉讼由私人提起,起诉后要经法庭审理,审理时须有证人作证,作证者必须起誓不作伪证,作伪证或拒绝起誓者要受罚,除法庭审理外,神明裁判也很盛行三、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演变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约在公元前 20 世纪,两河流域地区出现了多国并列的局面,各国都制定了各自的法典,从法典的结构和 内容上看都较以前有很大发展当时的法典主要有: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和《尼尼微法律教本》;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伊新王国的 《李必特 ?伊丝达法典》 两河流域法在这一阶段的发展主要表现在:1.法典的结构相当完整,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但是仍然坚持诸法合体的法律编纂方式2.在民事法律方面所反映的社会经济状况显然比 《乌尔那姆法典》要详细和复杂 除土地外, 房屋、 果园、奴隶及一切动产所有权都受到严格的保护 房屋受到损害,所有人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房屋所有人必须交纳赋税否则三年后丧失所有权奴隶主拥有对奴隶完整的所有权,奴隶则完全沦为奴隶主的财产债法相当发达,因契约所生之债中,买卖、租赁、劳务、保管、借贷等契约形式已很流行对于借贷契约,法典强调了借方具备家长资格,否则不得贷与财物在婚姻关系中,父母同意是女儿婚姻成立的关键,妇女无权决定自己的婚姻,离婚的主动权也在男方,但若妻子已生育 ,丈夫则不得遗弃她而另娶,否则,他将丧失一切财产在继承方面,妾所生之子不能与 亲子同时继承财产3.在刑事法律方面,犯罪的种类很少,最多的是伤害罪法典对盗窃罪的惩罚很特别,白天行窃赔银,夜间行窃要处死在诉讼法方面规定了案件的管辖问题和“诬告反坐”原则4.在亲权关系中更加强调父权和夫权 如规定儿子不承认父母,则被当作奴隶出卖;女儿不承认父母,则被逐出家庭;妻子不承认丈夫应投入河中;丈夫不承认妻子只须赔偿即可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是1902 年法国考古队在伊朗苏萨地区发现的,用楔形文字镌刻在黑色玄武 岩石柱上,因而亦称“石柱法”。

石柱上端是汉穆拉比接受太阳神沙马什授予权杖的浮雕,这是最早的君权神授的写照下面是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典全文,共282 条,其中一小部分被磨损石柱现收藏于巴黎卢浮宫《汉穆拉比法典》是两河流域法典中最为有名的一部,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较完整的古代法典它的颁布,标志着两河流域法的发展达到顶峰一、法典的制定《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是古巴比伦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汉穆拉比是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君主,也是奴隶主阶级中一位杰出的代表人物他即位后,经过多年的征战和通过外交手段,不仅完全统一了两河流域,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奴隶制国家,而且通过兴修水利,大力发展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使巴比伦社会政治、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汉穆拉比还是一位非常重视立法的君主,他上台后第二年就着手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典, 以神权法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镌刻在石柱上端的太阳与审判之神“沙马什”向汉穆拉比王赠授王杖就是神权法思想的体现制定《法典》的政治经济背景:(原因)第一:用立法形式加强中央集权,实现法律统一的需要古巴比伦国家是在吞并了许多小国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统一王国因此,国内不可避免地存在多种不同的文化、语言、习惯和法律规范,这给国家集中统治造成困难,为了贯彻中央集权,需要消除法的不统一现象。

因此制定一部通行全国的法典就成为当时的一种迫切需要 第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新的经济关系古巴比伦时期,由于农业工具的改进,灌溉系统的扩大和改善,使农业生产水平迅速提高,随之手工业与商业也相应得到了发展,手工业不仅有独立作坊还有受雇于作坊的手工业者,分工更加精细,许多私人经营或合营的商业也开始出现了因此客观上就要求制定和修改一些法律, 《汉穆拉比法典》正是适应这种经济要求而产生的第三:为了缓和自由民的内部分化,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随着巴比伦王国经济迅速发展,特别是高利贷活动的猖獗加速了自 由民内部的分化,而自由民的分化,大大削弱了国家的军事力量因为古巴比伦的军队只征召自由民,奴隶是不能当兵的自由民分化必然减少军队的兵源,削弱军事力量,为此就必须通过立法限制高利贷的贷息,缓和自由民内部的加速分化,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汉穆拉比法典》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 序言 中汉穆拉比宣布自己是神的代理人,声称天神和土地神等将国家交给他统治,然后列举不少头衔,称颂自己的伟大,并指出他给本国居民带来的“恩惠”和“德政”法典正文 共 282 条,第 1—5 条是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对诬告、 伪证及法官擅改判决的处罚。

第 6—126 条是保护各种财产所有权及维护田主和高利贷者利益的规定第127 —193 条是有关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定第 194 —214 条是关于人身伤害及处罚的规定第215—241 条 是关于医生、理发师、建筑师和造船工劳动报酬及责任事故处罚规定第 242— 277 条是关于各种动产租赁和雇工报酬的规定第 278 —282 条是关于奴隶买卖的规定结语部分 是告诫后人要严守法典,不得曲解、变更或废除它,并诅咒不尊重法典的人必将受到神的惩罚不按法典统治的国家,祸起萧墙,消弥无术三、法典的基本内容(一)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法典确认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赋予汉穆拉比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序言中他把自己宣布为神的化身,是诸神的代言人,是“光明照耀苏美尔及阿卡德的巴比伦的太阳”, 诸神把巴比伦的国家交给他统治在法典的结语也确认“此后千秋万代,国中之王必遵从我的法典”法典对于君主专制统治的重要支柱——常备军规定得极为详细如被征军人拒绝出征或冒充顶替要处死刑;军队长官对士兵滥用 权力也要处死(法典第26、33、34 条);为使军队稳定,法典规定战士在服役的条件下,可以取得份地,但不准出卖、遗赠和抵债(第 36-39 条)。

如果战死可以由儿子取得份地二)社会等级制度巴比伦王国的阶级结构与它的奴隶制占有关系相适应,它的奴隶制属家庭奴隶制按法律规定,巴比伦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奴隶在法律上不是权利主体,而是奴隶主的动产奴隶主对奴隶可以任意处臵,杀死或损伤他人的奴隶属于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要负赔偿责任,可见奴隶只是权利客体自由民分为两个不同等级:前者称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人,其中既有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有许多条文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后者称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一般是失掉公社社员资格或外来的、依附于王室经济的人其中有租种王室土地的佃耕者,有接 受田宅效力于王室的常备军人,也有直接依附于宫廷的服役者等阿维鲁与穆什凯努权利地位很不平等,法典对伤害两者身体的同等罪行,判处的刑罚却存在很大差异如果阿维鲁损毁另一阿维鲁之眼或折断其骨,则应以同等的办法毁其眼或折断其骨如果阿维鲁损毁比他地位低的人,如穆什凯努的眼或将其骨折断,则只须交纳罚款即可三)财产法法典以各种形式维护财产私有制度: 1.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 法典把奴隶当成主人的动产,可以像牲畜一样进行买卖、转让、抵押或杀死,这样的条款有24条,占法典的8.5%。

法典规定,凡盗取或藏匿逃奴均处死刑(第15—16 条,第 18—20 条),相反凡缉获逃奴则要受到奖赏(第17 条) 2.为维护私有财产权,对盗窃的处刑极其严厉法典 8条规定“自由民窃取牛、羊、驴、猪或船舶, 则科以 30 倍或 20 倍之罚款,倘窃贼无物偿还,则应处死”如系破墙而入的抢劫,“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第 21 条)若趁火行抢或有图谋,即“前来救火之自由民觊觎屋主之财产而取其任何财务者,此人应投于该处火中”(第25 条) 3.保护出租者和雇工者的利益 在巴比伦国家内租赁关系甚为普遍,法典中详细规定了土地、田园、房屋、船只、牲畜、车辆的租赁关系但是租金一般很高, 土地“按收成的1/2 或 1/3交与地主”(第46 条);如果园“应以果园收入的2/3 交与园主,而自取1/3 ”(第 64 条)对雇工剥削也是相当苛刻,如“自由民雇佣耕者,倘耕者偷窃种子或饲料,则应断其指”(第253 条);雇佣放牧者如有丢失则应以牛赔牛,以驴赔驴;如盗卖牲畜,则放牧者要按10 倍的数目赔偿(第261 —265 条);雇佣医生未治愈则断指,建筑师建房有瑕疵或倒塌则要处死(第229 条)有关商业方面的条款约占法典条文总数的10%,这表明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商品经济已相当发达,官商由国王授予各种商业特权,他们在从事国内外贸易中经常委托自己的代理人沙马鲁进行商业活动。

四)契约制度法典中的契约种类主要有 买卖、租赁、借贷、雇工、建筑等有关契约的规定占法典全部条文的一半缔结契约时一般不需要复 杂的形式,只用口头或做出某些象征性的举动即可,但重要契约要有一定的规则和书面形式如买卖契约在转移所有权时,必须交付一根小棒为标志,还要说出特定的语言,做出某些动作借贷契约是当时最为流行的一种,借贷的标的物主要是钱和谷物借贷通常以抵押品或人身作为保证,如债务人到期不还,债权人有权奴役债务人或从抵押品中取得各种收入,直至出卖其抵押品如法典 115 条规定:“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钱之债权,并拘留其人质,质死,则不能控诉借贷利息极高,为了限制日益猖獗的高利贷,法典规定借谷的年利率为33.3% ,贷银利息为 1/5 ,如果贷与人欲收取更高的利息,即丧失其贷之银与物法典还严格禁止无限期役使债务奴隶,规定债务人家属因无力偿债而受到奴役不能超过3 年,第4 年即应恢复其自由债务人家属在高利贷者家做债奴,不能随意被殴打、虐待或杀死,否则,高利贷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五)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在婚姻制度方面法典肯定了婚姻的买卖性质,即“无契约即无婚姻”的原则 法典 128 条规定“倘自由民娶妻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

结婚的条件是订约,结婚前由男方向女方父亲交纳聘礼和聘金,婚姻即告成立男方反悔,则女方父亲没收其聘礼和聘金,女方父亲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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