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一赔十 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状况下,可以要求假一赔十如销售过期食品等状况都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要求假一赔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够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承当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参照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法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的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21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介绍,新的《食品安全法》较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条,主要强化了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二是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更加特别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四是执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五是特别对保健食品、特别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别食品的严格监管;六是强化对农药的管理;七是强化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八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二、什么是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21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21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三、食品安全法假一赔十和新消法退一赔三要以哪个为准 消法是一般法,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所以在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以食品安全法为准,其他产品出现问题以消法为准 消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够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退一赔三作了规定,并在最后指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应该依照食品安全法假一赔十的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够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 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够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够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够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参照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