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 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 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 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 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 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第三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 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第五条 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 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 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 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 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 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第八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单一客户 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 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00 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 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 10%第九条 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 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第十条 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 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第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 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营业网 点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 (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 贷款第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按保证方式可分为质押担保贷款、 抵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 资产转换周期等协商后合理确定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20天 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行和担保人同意,可以展期贷款行办理 贷款展期须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 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短期贷款展期 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三年第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并按 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 应征得贷款人同意第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利率由总行制定并发布执行, 结息办法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 贷款调查和审查第十八条 借款人条件根据《贷款通则》及《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有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 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 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 偿还计划;(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 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 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净资产总额的 50%;(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要符合贷款各营业网点的要求,一 般应低于 60%;(六)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 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贷款行申请贷款时,根据《商业银行授信 工作尽职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三)自然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有关资信情况证明;(四)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必须提供前三年度和前一月的财务 报告(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其中年度报告 必须经省联社入围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五)借款和担保企(业事法)人代码证(副本及影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检年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必要 的个人信息(历史背景、信用状况、道德品质、授信动机、管理水 平等);(六)借款和担保业企(其它经济组织)经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双方验的资报告、公司章程;(八)抵押质(押)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有法律效力的抵押(质押)物 评估报告;(九)借款和担保业企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名单和签字样本等;(十)为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或承包经 营性质的企业或组织,要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贷款(授 信)和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十一)借款和担保业企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十二)东股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十三)借款(授信)权由委授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十四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行授信人员根据《商业银 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应当对借款人 的信用状况,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高管人员的综合素 质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等情况,测定贷 款的风险度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授信人员贷款审查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提供的类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二)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主要通过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现金流量以及历史还款纪录等因素;(三)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主要通过借款人的人员素质、 劳动能力、经济实力、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 等因素;(四)担保质的量和法律效力贷款行在发放担保贷款时,应 对保证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的真 实性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必须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由贷款行和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 保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交付的,应依法交 付;(五)贷款行发放企业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查其是否在本行开 设有基本结算账户以及历史资金往来情况,掌握并预测企业的现 金流量;(六)贷款行需发放项目贷款时,必须对项目立项的合法、合 规性和项目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并要对项目贷款的可行性和风 险预测进行评估论证;(七)贷款行向相关联的多个企业之一发放贷款时,应统一评 估与借款人相关联的所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 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情况,集中控制风险。
第五章 贷款审批第二十二条 根据分类指导、分级授权,建立“权、责、利”相 结合的运行机制,以“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发展” 为指导方针,转授权范围内额度的贷款由各营业网点自主审批, 超过转授权额度的贷款上报总行审批第二十三条 超过营业网点转授权额度贷款审批程序实行 “审贷分离”具体操作为:由各营业网点将受理的贷款资料首先交 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业务部门经审查符合发放条件,提出 书面审查结论后,转交风险部门审核,风险部门经审核没有问题 的,签署审核结论,并退回业务部门提交审贷委员会表决,最后决 定是否贷款业务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贷款,要把材料及时 退回各营业网点,需补充完善的,应及时补充完善;风险部门经审 核认为不该发放的贷款,应及时签署意见把材料退回业务部门处 理,认为需要补充完善的,应及时反馈业务部门补充完善第二十四条 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人员由行长或分管业务的副行长、信贷、财 务、风险、监察、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行长或分管业务 的副行长担任第二十五条 审贷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贷款评审会,参会人 员必须要超过审贷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
对报批的贷款在 听取情况介绍后,审贷委员会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 并实行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当会决定是否贷款,同意票数超过应 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董事长对审贷委员会通过的贷款 有一票否决权第二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 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如需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 前景好、科技含量高、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发放超规 定比例且额度较大的贷款时,可由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审查同意后,申请省联社组织发放社团贷款,具体操 作办法按《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各 营业网点的贷款业务主要进行如下管理和指导:一、审批超过对各营业网点转授权的贷款;二、提供国家信贷投放导向政策、行业(产业)发展趋势等信 息;三、及时规范各营业网点贷款发放程序及要素,设定贷款投向范围;第六章 贷款检查第二十八条 各营业网点授信工作人员在贷款发放后要按 照《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有关规定定期 做好“贷后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的用途、效果等使用 情况;借款人生产能力、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借款人现 金流量、收入等财务状况变化情况;借款人重大经营决策变化等 影响贷款风险的其他情况。
授信工作人员要对以上情况及时掌握 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以“检查报告”形式向行领导汇报,领导 要在“检查报告”上签署处理意见第二十九条 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 部门对发放的大额贷款要建立贷款管理台账业务、风险、监察、 稽核等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要 做到对贷款风险和违规放贷等情况及时掌握并采取措施进行风 险控制和违规处理第七章 贷款档案管理第三十条 各营业网点应加强贷款的档案管理每笔借款自 接受申请之时起就必须按户建立贷款档案,申请资料、调查报告、 审批资料以及贷款合同、借据和贷后检查报告、余额对帐单、催收 通知单等有关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的一切书面资料都必须入档 管理稽核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营业网点贷款档案管 理情况进行检查凡因贷款档案管理不规范造成贷款损失的,要 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是指对各营业 网点发放的贷款,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 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的大小, 由责任人进行赔偿的制度按照贷款种类和岗位职责的不同主要 有以下五个方面,其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按照《陕西省农 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暂行)执行。
一)行长(主任)负责制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对全部贷 款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二)授信工作岗位责任制各营业网点将贷款管理的每一个 环节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岗位和个人,并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三)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