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福利的财税解决 职工福利是指公司在工资、社会保险之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采用的补贴措施和建立的多种服务设施,对职工提供直接的和间接的物质协助,涉及集体福利与个人福利集体福利重要是指所有职工可以享有的公共福利设施;个人福利是指在个人具有国家及所在公司规定的条件时可以享有的福利一般纳税人外购货品用于职工福利,在增值税、公司所得税上与否视同销售,与否应现代扣个人所得税以及应当如何会计解决?本文结合有关财税政策分析如下: 一、外购货品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增值税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如下行为视同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因此,对外购货品不管是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上,均不视同销售解决 对外购货品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进项抵扣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对如下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者应税劳务……因此,公司外购货品不管是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集体福利,即便是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进项抵扣。
二、外购货品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公司所得税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互换以及将货品、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派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品、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据《有关公司处置资产所得税解决问题的告知》(国税函〔〕828号)的规定,公司处置资产与否视同销售,核心还要视资产所有权属发生变化公司将外购货品用于个人福利,相应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变化,应按规定视同销售拟定收入但对公司外购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的,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发生变化的,例如外购设备用于职工食堂,其设备并未流出公司之外,只但是是用于集体福利部门,对此外购货品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因此,外购货品无论是用于职工福利还是集体福利,虽然都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都是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但在公司所得税视同销售解决上是不同的 三、外购货品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个人所得税解决 职工福利自身是用于公司职工,受雇职工是职工福利的最后受益人职工获得的福利性质所得与否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如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公司、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队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贴费另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活补贴费范畴拟定问题的告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规定,生活补贴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因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导致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贴但对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多种补贴、补贴;(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贴;(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贴性质的支出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的规定,个人获得的应纳税所得,涉及钞票、实物、有价证券和其她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获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公司以实物形式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按规定应当折合价值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外购货品用于集体福利,例如公司购买健身设备用于职工健身,而不是单个人受益,对此一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解释:“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管是钞票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有的、不可分割的、非钞票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四、外购货品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会计解决 会计准则规定,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需同步满足五个条件: 1.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公司既没有保存一般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行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的计量; 4.有关的经济利益很也许流入公司; 5.有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可以可靠地计量 外购货品用于集体福利,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公司,因此,在会计解决上,与公司所得税同样,不确认收入的实现对外购货品用于个人福利,虽然货品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及报酬已发生转移,但并未获得有关的经济利益,同样不确认收入的实现 外购货品用于职工福利,属于非货币性福利范畴。
《公司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非货币性福利涉及公司以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将公司拥有的资产免费提供应职工使用、为职工免费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其中虽然并未提到外购货品,但从目前公司实际操作来看,将外购货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一般也是作为非货币性福利解决的需要阐明的是,《公司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是将非货币性福利和职工福利费同归属于职工薪酬,但对两者又采用了分开核算的措施,即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立“职工福利费”和“非货币性福利”两个明细科目分开核算而非货币性福利与否应当归属于职工福利费,《公司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并未给出答案但在财政部11月25日发布的《有关公司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告知》(财企〔〕242号)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公司职工福利费是指公司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涉及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钞票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由此来看,职工福利费的范畴涉及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福利两个部分构成 举例阐明:某A公司1月将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公司职工,该商品每件不含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
按照收益对象,车间人员及管理人员以及销售人员各自应分摊原则为6000元、3000元、1000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800元会计解决如下: (1)购进货品时: 借:库存商品 8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钞票 100000 (2)发放实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00000 贷:库存商品 8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 (3)根据受益对象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借:生产成本 6000 管理费用 3000 销售费用 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0000 (4)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00 最后需要阐明的是:公司外购货品用于职工福利必须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发放给受雇职工个人所有的直接或间接费用必须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其目的除了真实地反映公司经济活动的规定外,是为了满足信息披露和记录的需要,也是计算公司所得税计算税前扣除的需要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在拟定公司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时,应当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非货币性福利”为基本。
对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司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告知》(国税函〔〕3号)明确规定:“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单独设立账册,进行精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立账册精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赵小燕 到此,你已经阅读了本文的3275个字,向“读万卷书”又迈进了一步,读览天下邀您一起“深度阅读,涨知识,涨品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