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治院,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要求,注意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达到教育、贯彻落实感化学生的目的第三条第三条 各系(部)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学生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让学生了解学院的规章制度第四条第四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教育为主;责任落实,调查充分;事实清楚;定性有据;程序决策,处分适当;公平公开;接受申诉第五条第五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有申辩和申诉的权利,不允许对受处分的学生歧视、侮辱行为,不允许对申诉的学生打击报复第六条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校学习的高职学生。
成人和其他联合办学的学生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运用处分种类与运用第七条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八条第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由学生所在的系(部)负责考察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期满即可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停止察看,但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院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第九条第九条 触犯刑法的,视情况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违犯其他法律受到治安等处罚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分:(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后果特别严重或性质特别恶劣的;(二)拒不承认错误的;(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重要作用的;(五)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六)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屡犯不改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取消其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及推荐入党或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资格,具体受限时间;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为 6 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为 12 个月学生干部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时间,应当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第三章第三章 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处分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处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违犯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泄漏国家机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不听劝阻,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二)组织、利用、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 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二) 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三) 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或自身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第四章 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处分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处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蔑陷害他人的,给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以写恐吓信等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产生活的,给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五章第五章 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处分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处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 600 元的,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案值在 600 元以上不足 2000 元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值在 2000 元以上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多次盗取公私财物,应当从重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侵吞或挪用公款,案值不足 600 元的,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案值在 600 元以上,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过时损害公私财物后果较为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第六章第六章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在考试中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两次、有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场和考场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等学业考核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章第七章 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扰乱学院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 寻思滋事、斗殴或聚众斗殴的,不论以何种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的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在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知情不报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策划者、为首者、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从重处分二) 组织、煽动罢餐、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 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四) 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一)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二)违反公寓规定,经常晚归,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从重处分三)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经劝告不该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造成极坏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违章接拉电线、使用明火、实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在学生公寓内私拉网线、线,经劝阻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六)在学生公寓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七)在学生公寓内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扰乱社区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盗用他人电子帐户等,对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利用网络、短信等载体散布虚假、黄色等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组织、利用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对其 组织者、策划者 ,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冒用学院或院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伪造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妨碍学院管理人员依照学校规定执行任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在学院内组织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在建筑物、树木、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乱写、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集体观看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或音像制品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对组织者,从重处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异性学生在集体宿舍内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在校园内擅自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订票、组织学生旅游、组织车辆运输学生返程等),经劝阻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第八章第八章 违纪处分程序违纪处分程序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根据类别由学生处、保卫处或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调查违纪事实,收集证据。
调查一般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完成后,负责调查部门要形成调查报告,并将学生违纪调查报告、当事人询问笔录及其它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交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对当事人和证人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及工作人员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违纪调查报告应包括违纪中重要涉及人员、违纪事实经过及调查结论调查结论中要写违纪结果形成的责任人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学生违纪上报材料后,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提请违纪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违纪调查部门的情况汇报,讨论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秘书处负责将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 3 个工作日内向违纪处理委员会秘书处申请要求进行申辩如果当事人无异议或在 3 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违纪处理意见即生效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在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进一步陈述和申辩后,即可做出处理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处理建议.学生或其代理人可以出席会议作陈述和申辩,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当事人责任、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并注明学生申诉的权利、期限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签收的回执材料在学生处学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