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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自由观讲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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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自由观讲座报告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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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休谟自由观讲座报告  简论康德如何回应休谟因果问题的挑战  摘要: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探讨对康德批判哲学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果关系也是休谟哲学中最具特色的地方,自然科学当时因此收到了极大挑战康德的批判哲学就是从应对休谟因果问题开始的,并力图通过对因果关系的说明巩固人类知识体系的基础康德主要从两方面对休谟问题进行回应,一是论证了先天综合判断存在的可能性,二是论证了自由因果存在的可能性但他的回应终究是不彻底的  关键词:因果;必然;先验;自由;  众所周知,休谟对康德批判哲学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尤其是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探讨康德也承认:“就是休谟的提示,在多年以前首先打破了我教条主义的迷梦,并且在我对思辨哲学的研究上给我指出来一个完全不同的方向而因果性问题在双方的哲学中都占有很大的比重,康德批判哲学的出发点就是从应对休谟问题开始的,最终引发了康德哲学这一“哥白尼式的革命”  国内外学者大多都承认,在因果性问题上,康德对休谟是既批判又继承的,在《指要》中杨祖陶、邓晓芒两位教授指出:“休谟对因果性的先天自明性用的有力反驳,使康德从唯理论的独断的迷梦中最终觉醒过来;而且还表明,休谟对经验归纳作为因果性的普遍必然基础的彻底否定,更使康德中断了沿着经验论的独断论前进的迷梦;这也就是说,休谟使康德觉悟到,在理论哲学(思辨哲学)的探索中,唯理论和经验论的路都走不通了,必须另辟新径。

这种说法正确地指明了康德哲学和休谟哲学之间的关系  一.休谟因果性问题的提出  休谟认为人类所有的知识起源于感觉经验,他在《人类理解研究》中写道:“思想中的一切材料都是由外部的或内部的感觉来的”,休谟把感觉经验叫做知觉,认为知觉可以分为印象和观念与此相适应,知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观念间的关系,是解证的知识,具有确定性和明白性,如几何,代数等都属于这一类;一类是实际的事情,是一种或然的知识,只具有概然性针对关于实际事情的推论,休谟依次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我们关于实际事情的推论,其本性是什么?第二个问题是,我们关于实际事情的推论和结论,其基础何在?第三个问题是,由经验得来的一切结论,其基础何在?休谟从经验论出发依次对此进行了回答  休谟认为我们关于实际事情的推论,其本性就是因果关系能够引导我们超出我们记忆和感官的直接印象以外的对象间的唯一联系或关系,就是因果关系;因为这是可以作为我们从一个对象推到另一个对象的正确推断的基础的唯一关系”在休谟哲学中,因果关系理论是一个核心内容,是休谟真正关心的问题所在,也是休谟哲学中最具特色的地方,在他之前洛克,贝克莱都没有挑战因果率这一基础休谟非常明确因果关系理论问题的探讨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他认为,由因果推理获得的知识构成了人类生活所依赖的绝大部分知识,而他对这类知识的研究是独一无二的,“无论古人和今人都不曾从事过”。

  对于因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休谟的回答是否定的.“一切开始存在的东西必然有一个存在的原因”,休谟认为这个命题既没有直观的确定性,也没有理性论证的确定性根据一切观念起源于印象的经验论原则,原因和结果必然联系的观念应当是来源于某个印象,但是在任何相对于特殊对象的推理中,我们找不到能产生必然联系观念的印象比如说“天下雨地湿”,我们通常会认为天下雨是地湿的原因,但是事实上,天下雨,和地湿是两个事实我们没有在事实发生的过程中看到原因和结果这样的概念,在这些因果推理的要素中间,我们无法发现必然联系的观念或者是可以作为该观念根据的任何印象  那么是什么导致我们把相继发生的两个事实当作原因和结果呢?是习惯休谟认为,首先,人们看到两个对象之间的接近关系,因为只有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接近的东西才能相互作用其次,人们看到两个对象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因先于果,果接续因,接近关系和接续关系是我们形成两个对象之间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正是因为一物总是伴随一物出现,这种对象的恒常会合在我们内心形成了  一种习惯  因此休谟便证明了因果关系并不是客观必然地存在,他的这一论证,不仅动摇了唯理论的基础,而且使当时整个自然哲学和形而上学都受到了挑战。

  二.康德如何应对休谟关于因果问题的挑战  康德认为休谟所期待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因果律是否具有有用性的问题,本意不在摧毁我们所建立起来的生活常识和自然科学知识,“问题不在于因果概念是否正确、有用,以及对整个自然知识说来是否必不可少(因为在这方面休谟从来没有怀疑过),而是在于这个概念是否能先天地被理性所思维,是否具有一种独立于一切经验的内在真理,从而是否具有一种更为广泛的、不为经验的对象所局限的使用价值,这才是休谟所期待要解决的问题这仅仅是概念的根源问题,而不是它的必不可少的使用问题根源问题一旦确定,概念的使用条件问题以及适用的范围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在康德看来,休谟之所以走向怀疑论和不可知论,在于他对于科学知识的构成和人类认识的能力缺乏真正的理解休谟虽然强调了因果概念起源于感觉经验,但是,经验只能构成知识的一个方面他写道,“并不能说一切知识都来自经验”知识虽然不能没有感觉经验,但却不能局限于感觉经验康德认为,来自感觉经验的,只构成知识的内容;由主体认识能力提供的,则构成知识的形式科学知识就是它们二者的统一  显然康德认为存在着一种知识结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它还是要到人的主体里面去寻找,却又不局限于人,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知识结构。

康德认为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开始于经验,但是却不是完全发端于经验,在知识的构成中,还有一种更重要的要素,那就是与那些在经验中有其来源的后天知识相区别的先天知识同时康德认为就“必然性”而言,“如果有一个命题与它的必然性一起同时被想到,那么它就是一个先天判断;如果它此外不再由任何别的命题引出,除非这命题本身也是作为一个必然命题而有效的,它就是一个完全先天的命题就“普遍性”而言,“如果在严格的普遍性上、亦即不能容许有任何例外地来设想一个判断,那么它就不是由经验中引出来的,而是完全先天有效的显然,康德意义上的必然性,是经过了哥白尼式革命的必然性,康德把“普遍必然性”的立足点从客观上以自在之物为依据转移到主观上以认识主体的先天观念为依据上来他认为,我们之所以能够说一条规律具有“普遍必然性”,并不意味着事物本身自在地具有这样一条总是起作用的规律,而是表明这条规律是我们在作判断时的一条“先天有效”的规律它完全是作为先天知识的可靠标志而被考虑的这样一来,因果必然性如何可能的问题,就转换成了如何让把事实的必然性变为逻辑的必然性,即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问题了  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的问题是应对休谟问题的解决出路。

康德首先把现象世界和自在之物作出了区分认为自在之物是存在的,但不可认识,属于超验的领域而只能被信仰,人们认识的只是现象现象是通过时空观念和知性范畴加工过的现象这个退步既保留了康德对休谟怀疑主义的有限认同,也蕴含着他对休谟思想的深刻批评,即休谟不应该谈论自然中一物与另一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事实上,能够谈论的只是自在之物向人们显现出来的不同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因果关系只适用于现象或经验的领域,决不能涉及超验的自在之物的领域知识所建立起来的科学体系是符合了人们自己建立起来的对象和对象观念,那么如果我们的观念符合认识对象,它就是有客观实在性  康德的纯粹理性主要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感性层面感  性是先天直观的,体现为时间观念和空间观念,任何进入脑海的关于自在之物的感觉经验必须经过时空观念的加工,使其具有经验的实在性,在这个层面,使几何和数学知识有了普遍必然性;二是知性层面知识包含感性和知性的内容,感性用直观形式赋予了表象的时空形式,知性的功能是思维,它运用十二个知性范畴(单一性、多数性、总体性;实在性、否定性、限制性;实体与属性、因果性、相互作用;可能性、存在性、必然性),通过直观中把握的综合,想象中再现的综合,概念中认知的综合等方式进一步梳理并建立感觉经验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做成纯粹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

第三个层面是理性的层面,是用来把握自在之物的,但这并不是我们的能力,只是一种把握全部,追求绝对和无限的自然本性我们可以看到因果性在康德看来是属于知性范畴的,且范畴在本源上也是先于经验的,是用来规定经验的知性范畴在康德看来具有先验的统一性,否则我们便无法构成具体的对象先验的形式加上后天的经验内容,这就形成了各种先天综合判断,这就是“人为自然立法”  康德通过论证先验知识的有效性使自在之物的表象符合人类的认识,这是一条从外到内的道路,不同于以往的经验要符合客观事物的道路,但以此形成的认识不随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这种知识具有普遍必然性和客观有效性  因果性问题看似得到解决,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人类理解研究》这部著作的第八章“自由和必然”中,休谟进一步提出了因果性和自由之间的关系问题他认为,人们普遍地把“因”与“果”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必然关系,因而自由与因果性的关系实质上就是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休谟认定,这是一个更加令人费解的难题:如果世界上的一切事件都是“因”与“果”之间的必然关系,那么人是没有任何自由可言的;反之,如果人是自由的,那么又如何理解“因”与“果”之间的必然关系呢?这个问题也许才是因果问题真正难以解决的核心问题。

  康德的四组二律背反中的第三组提到了这个问题:  正题:世界上存在着绝对的自由  反题:世界上的一切都受因果必然性的制约,没有自由  这组二律背反实际探讨了关于万事万物是否处于因果关系这一实质命题康德在运用知性范畴认识自在之物时,发生了种种矛盾当运用因果范畴去把握自在之物时陷入了自由与必然的矛盾中,那他如何应对休谟的挑战呢?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进行了如下的阐述:“作为自然必然性的因果性概念,与作为自由的因果性概念不同,仅仅涉及物的实存,只要这个实存是可以在时间中被规定的,从而作为现象与它的作为自在之物的因果性相对照如果人们把时间之中物的实存的规定认作自在之物的规定(这是人们最为习惯的表象方式),那么因果关系中的必然性根本就无法与自由结合起来;而且它们是彼此矛盾地对立的因为从第一种因果性得出的结论是:在某一特定时间发生的每一个事件,从而每一个行为,都必然是以在前一时间之中发生的事件为条件的既然过去的时间不再受我的支配,每一个我所实施的行为由于那些不受我支配的起决定作用的根据就是必然的,亦即我在我发生行为的那一个时间点上决不是自由的康德通过区分两种因果性:自然的因果性和自由的因果性来应对休谟的挑战。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阐述了两种因果性之间的差别其一,自然因果性关涉到经验,因而可以在经验直观中得到证实,而自由因果性源于纯粹理性,它的客观实在性只能在纯粹理性的先天法则中得到证明;其二,自然因果性注重现象或经验世界中的“原因”所导致的“结果”,而自由因果性注重的则  是作为“原因”的自由意志康德通过区分两种因果性使知性为现象世界立法,理性为自由立法,可以说人为自身确立的道德法则就是自由因果性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他还强调“人既是现象领域的存在者,又是自在之物领域的存在者”,“倘若人们还想拯救自由的话,那么只余下一种方法:将只有在时间中才能决定的事物,从而依照必然性法则的因果性单单赋予现象,却把自由赋予作为自在之物的同一个存在者如果人们希望同时保存这两个互不相容的概念,那么这样做便是绝对不可避免的不过在运用时,如果人们把它们诠释为结合在同一个行为里面,并这样来诠释这个结合本身,巨大的困难就会冒出来,这个困难看起来使得这种结合不可行按照康德的看法,在思辨理性的现象领域里,人应该运用自然因果性,而在实践理性的自在之物领域里,人应该考虑到自由因果性存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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