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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人在管理岗工作按干部退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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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人在管理岗工作按干部退休案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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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供电局女职工因被强行退休状告人事局浙江一供电局女职工因被强行退休状告人事局 作者: 袁爽 发布时间: 2009-07-30 --------------------------------------------------------------------------------国有企业在用工制度改革中所引发的职工权益保障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原工人被聘任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五年以上,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女工,可按规定选择 50 岁或 55 岁退休但在单位做了 30 多年会计的浙江台州仙居县供电局女职工张鑫花,却被单位突然以年龄到 50 岁为由退休,她一纸诉状将当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自己所在单位告上法院 单位提前 5 年将她办理退休 她向法院讨说法原告张鑫花于 1987 年 3 月调入浙江台州仙居县供电局企财科做会计1995年 12 月 12 日,仙居县供电局与张鑫花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条款中约定,张鑫花“按现在企财科的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并得到了当地人事劳动局的鉴证原告连续从事会计工作三十多年,历任仙居县供电局的助理会计师、主办会计、成本会计、会计组组长等职。

今年 4 月初,张鑫花突然得到自己被批准退休的消息,感到十分震惊她认为,今年自己刚满 50 周岁,按照相关规定,像她这样在会计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有选择自己在 50 岁退休还是 55 岁退休的权利 据张鑫花了解,今年 3 月 25 日,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仙居县供电局的申请,批准将她退休因此,她认为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她以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被告,以仙居县供电局为第三人,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单位没给她发聘书 但她一直在会计岗位工作在庭审中,原告张鑫花、被告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以及第三人仙居县供电局,就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以及实体内容进行激烈地质证和辩论,使本案争议的焦点逐渐露出水面原告认为自己具备助理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自 1987 年 3 月,一直在仙居县供电局企财科做会计1988 年 12 月 30 日至 1990 年 12 月 30 日,仙居县供电局聘任她为助理会计师,1995 年 12 月 12 日,仙居县供电局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被批准退休,一直担任仙居县供电局的会计工作,这种事实的用工关系客观存在。

据此,按照相关规定,她有选择到 55 岁退休的权利而被告和第三人认为,1988 年 12 月 30 日至 1990 年 12 月 30 日,仙居县供电局聘任张鑫花为助理会计师属实但此后,没有继续发聘书聘任她,因此,张鑫花不能享有退休年龄选择权被告根据有关规定,核准张鑫花退休的行政行为是正确合法的 未发聘书却在此工作了未发聘书却在此工作了 30 年年 是否存在聘用关系是否存在聘用关系在庭审中,法庭归纳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双方对张鑫花从 1987 年起即在第三人处一直从事会计一职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从 1990 年 12 月 30 日之后,第三人未再给原告下过会计岗位聘书,但原告继续在第三人处从事原会计工作此种行为是否使第三人与原告构成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关系原告代理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张荆认为:原告代理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张荆认为:是否构成聘任关系,应结合几个方面来考察聘书只是形成聘任关系的一种书面表现形式,并不是认定构成聘任关系的唯一标准原告方从 1987 年起即在第三人处从事会计工作,其间从未间断不管第三人给原告是否下达聘书,原告的工作岗位从未改变过。

从原告的实质工作内容来看,原告与第三人毫无疑问是属于事实上的聘任关系如果仅以第三人的聘书来认定是否构成聘任关系,无疑是加大了劳动者的举证义务,这与劳动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初衷相违背的 另外,原告在第三人处从事会计岗位工作,作为用人单位理应依照法律规定给原告下达专业技术岗位聘书应当履行的义务未履行是第三人不作为被告作为劳动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理应采取监督、纠正态度而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聘任关系不成立8 年前有相同遭遇女职工曾经胜诉年前有相同遭遇女职工曾经胜诉记者了解到,早在 8 年前,与张鑫花有相同遭遇的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职工王文娟经历了一审败诉后,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中取得胜诉1996 年 6 月 28 日,绍兴市劳动局对王文娟作出了按工人身份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王文娟不服,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一审判决对王文娟要求在管理岗位工作不予支持,驳回了其申诉请求王文娟不服上诉王文娟申诉认为,本人自 1982 年起一直在厂管理岗位工作,从未间断过1996 年 2 月在本人满 50 周岁时,厂方让本人选择按工人年龄退休还是按干部年龄退休,本人选择按干部年龄退休。

为此,本人仍在管理岗位上继续工作至 1999 年 6 月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人应按干部身份退休2001 年 6 月 8 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并作判决认为,王文娟的事实聘任关系成立,绍兴市劳动局于 1999 年 6 月 28 日作出的对其以工人身份退休的审批行为,违反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原判支持绍兴市劳动局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申诉请求予以纠正张鑫花状告人事局一案没有当庭宣判,本网记者将继续关注 来源: 中新网-------------------------------------------------------------------------------------------------------------------------------------------------------------------------------------------------------------------------------------------王某某诉绍兴市某局退休审批具体行政行为案 来源:法律互联 时间:2007 年 10 月 10 日 16:25 王某某诉绍兴市某局退休审批具体行政行为案 浙浙 江江 省省 绍绍 兴兴 市市 中中 级级 人人 民民 法法 院院行行 政政 判判 决决 书书 (2001)绍中行再字第绍中行再字第 1 号号原审上诉人:王某某,女,1946 年出生。

原审被上诉人:绍兴市某局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傅某某,绍兴市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绍兴市某局干部王某某与绍兴市某局不服退休审批具体行政行为一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 1999 年 12 月 10 日作出(1999)越行初字第 17 号行政判决,王某某不服上诉,本院于 2000 年 3 月 6 日作出(2000)绍行终字第 5 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不服,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 2001 年 5 月 22 日作出(2000)绍中行监字第 2 号行政裁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现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上诉人绍兴市某局的委托代理人傅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996 年 6 月 28 日,绍兴市某局对王某某作出了按工人身份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王某某不服,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根据绍兴市某局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王某某于 1979 年 12 月调入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工作,先后在车间、职工学校、财务科、行政基建科工作1992 年至 1995 年连续被聘为管理岗位工作1995 年 9 月 29 日,又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王某某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管理岗位工作。

同时约定,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可以变更岗位1997年 3 月,因企业所属食堂不再实行承包责任制,不设专职会计,在动员王某某退休未成后,经厂务会讨论决定,将王某某调往车间工作,因王某某坚持要求在管理岗位工作,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于 1997 年 6 月发出通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又发出解除王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的文件王某某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7 年 11 月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绍市劳仲裁字(1997)第 12 号仲裁决定书,对王某某要求在管理岗位工作不予支持,驳回了其申诉请求王某某不服向本院起诉和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请求未给予支持1999 年 6 月 28 日,绍兴市某局根据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的申报,结合其档案记载,签署了“经请示省劳动厅,该职工为工人身份退休”的审批意见一审判决认为,绍兴市某局根据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上报的“绍兴市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审批表”,结合王某某的工作年限、在管理岗位时间及实际年龄作出的审定意见,符合有关规定对于王某某认为其应以干部身份退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其要求绍兴市某局赔偿的请求,显属不当,遂判决:维持绍兴市某局1999 年 6 月 28 日作出的对王某某作为工人身份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某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除认定一审判决的事实之外,另查明,1998 年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未聘用王某某为管理人员判决认为,王某某与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但 1996 年以后王某某一直未被该厂继续聘用,其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时间不符合浙江省劳动厅1995 年浙劳政第 103 号文件中选择按干部(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条件绍兴市某局根据王某某的工作年限,在管理岗位上的时间及实际年龄所作审核意见,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申诉认为,本人自 1982 年起一直在厂管理岗位工作,从未间断过1996 年 2 月在本人满 50 周岁时,厂方让本人选择按工人年龄退休还是按干部年龄退休,本人选择按干部年龄退休为此,本人仍在管理岗位上继续工作至1999 年 6 月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人应按干部身份退休绍兴市某局于 1999 年 6 月 28 日作出的对本人以工人身份退休的审批行为,违反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原判支持绍兴市某局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申诉请求予以纠正绍兴市某局在一审诉讼中,向法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即国发(1978)104 号文件、浙劳复(1998)29 号复函、浙劳政(1996)70 号文件、浙劳政(1995)103 号文件、浙劳险(1999)121 号文件、浙劳力(1992)56 号文件等,以证明国家规定的工人退休年龄为 50 周岁,干部退休年龄为 55 周岁;在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条件,可由本人选择,既可选择按工人年龄条件退休,也可按干部年龄条件退休;工人选择干部年龄退休的,必须由职工本人在年满 50 周岁时作出明确选择,选择后应严格按选定的退休年龄执行,中途不能变更等政策。

同时,绍兴市某局还提供了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 1992 年至 1995 年的管理人员聘用文件四份和一份“关于王某某同志有关问题的说明”,以证明王某某于 1992 年——1995 年被厂方聘用为管理人员,但王某某是工人身份,无专业技术职称,虽是单位管理人员,但所在岗位不属该厂干部(技术)岗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被聘为管理人员时间为壹年,1996 年度未被聘为管理人员在一审质证时,王某某对四份聘用文件无异议,对一份“说明”有异议,认为本人有会计证,属专业技术人员,自1982 年起本人在管理岗位工作未间断过,有厂方历年的劳动组织名单、聘用文件和劳动合同为凭由于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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