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 年 8 月 25 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二条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学生处会同各系查阅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校医务室组织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查有疑问报招生办公室研究处理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填发学生证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第三条 新生健康复查中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单位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医院证明、学校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注册后方可获得本学期听课、选课等其它在籍学生的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考核与成绩记载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第五条 学生要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各系以学年(期)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全面考核鉴定第六条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除社会实践课、军训课、体育课、实验课考核在课程结束时2进行外,其余课程一般均在期末进行第七条第七条 学生课程的学期成绩由平时成绩、实验实训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任课教师需以百分制评出,并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1、对学生成绩的记载采用能反映学习量和质的学分绩点制办法其课程成绩、学分绩点关系如下:课程成绩学分绩点60---100学分绩点=-5.010课程成绩<6002.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学期计算一次 第八条第八条 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学期考核成绩达到或超过 60 分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在该学期的学分数 第九条第九条 学生因残疾或患慢性病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由本人申请、医院证明、校医务室审核,所在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
其成绩作为体育课成绩记载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程考试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第十条 实践课考核不及格者,由系部在适当的时间或随下一届安排一次重修,所需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得缓考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前向本系申请,持病历和校医签字并经所在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在该课程补考考试时进行,缓考课程的成绩以实际得分成绩登记,须注明“缓考” 任选课和实践课不得缓考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凡旷考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补考一年后根据本人申请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补考,并给予纪律处分一年后根据本人申请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课程选修、自修、重修课程选修、自修、重修3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全校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选修课又分为限选、任选两种,选修课的教学要求考核方式和评分标准与必修课相同,考核方式一般采用考查方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选修课范围内,学生根据教学计划、专业培养目标和个人的学习特长,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各系应安排有教学经验的教师组织、指导学生选课。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选修的课程,其学分数之和不得低于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数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业成绩优良的学生,可选修辅修专业,或加选与必修课上课时间不相冲突的其他课程完成辅修专业所有教学计划内容,成绩合格,出具辅修专业学业证明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含有实验环节的课程,理论和实验两个部分必须同时修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选课程序:1、每学期期中教务处向学生公布下学期选课目录,供学生选课; 2、在选课期间,各系指导教师必须定位到班,认真组织,正确指导学生的选课工作; 3、选课一般在前一学期期末办理,学生从系办公室领取《选课单》 ,一式两份填写,填写后交系办公室,确定选读课程或通过网上选课 4、选课时,既要注意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生的学习条件,又要考虑选课名额限制和排课时间是否允许原则上不足 30 人选修者,不开设课程,选学者应另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生选定的课程,一般不得任意退选或改选个别确因选择不当需退、改选的,必须经系主任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退、改选手续退、改选课程限期在开学后二周内办理逾期或未经批准的,必须参加选修的课程学习、考核否则以自动放弃处理,不给学分,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选修的课程,只有注册、选课手续完备者,其所取得的学分方可有效,并作为毕业时计算总学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生经批准选定的课程,一般都要参加听课对确有自学能力的学生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免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办理自修手续,该门课程可以全部或部分自学,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完成规定的实验、设计和作业等学习环节后,方准参加学期考试 申请自修的程序是: 1.学生应在每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的同时,提出自修课程的申请,填写《自修考试课程申请表》 ,提交可资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开课教研室审核,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凡要求自修某课程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考试 2.同一课程的理论部分考试通过,而实践部分尚未完成的,必须待实践环节部分考查合格后,4方能给予学分; 3.自修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记载时,加注“自修”字样 4.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马列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 (2)、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以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 (3)、军事训练、体育、劳动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成绩不达 60 分,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任选课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课程重修以下列三种方式安排: 1.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课程重修班; 2.随同专业下一年级所开设的同一课程学习; 3.经教务处批准随相近专业相同课程学习或由系组织安排学习 学生对自己考试已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成绩可按高分记载每门课程的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重修课程的学习均在一年以后进行重修合格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重修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各系在开学一月内,根据教务处提供的经补考仍不合格学生名单确定重修学生,填写《重修通知单》通知学生,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安排重修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最后一学年考试不合格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或重修 转专业转专业 转学转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校内转系、转专业: 1.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做出专业调整时,学生可以转系、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转专业: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2、由中专转入专科者; 3、三年制二年级以上,五年制三年级以上;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5、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5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转系、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学生转系、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二)申请转系转专业的学生于学年最后一学期末递交个人申请,并填写学籍变更登记表,经转出和拟转入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汇总信息报请分管院长批准三)凡批准转系转专业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学院有关部门,办理学费、住宿、学籍、学生证件等调整手续,根据新专业教学计划修读本专业未修读课程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以退学的;5、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转学的办法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三年制第六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在籍学生不办理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所在系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6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须向教务处领取休学证明书,休学期间不迁移户口; 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4、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院学生医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申请保留学籍:1、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2、学生因特殊原因可申请离校保留学籍一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的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医院恢复健康证明和所在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交所在系,经所在系和校医务室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