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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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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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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新奥集团财产保险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XA/ZD0516B-2002新奥集团财产保险管理办法1 总则1.1目的 为规范企业投保行为,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实现风险分散和转移,提高出险索赔效率,降低企业损失,特制订本办法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专业集团及成员企业2 投保的原则2.1全面性原则凡属企业所有和管理的、未来可能遭受损失的财产,均需按照规定办理保险业务2.2系统性原则投保工作应有计划进行,投保险种要合理组合2.3时效性原则保险业务应做到投保期间合理、出险报案快、索赔效率高,重要财产不出现保险空白期3 范围3.1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各项流动资产保险和各项固定资产保险3.2货物运输保险包括国内运输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3.3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各种机动车辆保险3.4第三者公众责任险所经营的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性质,如发生事故会危及社会公众安全的,应投保第三者公众责任保险4 职责4.1财务部门负责财产保险的实施与管理4.2集团财务金融中心4.2.1制定财产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财产保险体系,保证集团财产保险工作有效落实4.2.2具体办理集团总部财产保险业务,指导专业集团、成员企业开展财产保险业务。

4.2.3检查专业集团财产保险工作,推广财产保险工作经验4.3专业集团财务部4.3.1审定本集团所属成员企业财产保险方案,并监督落实4.3.2收集分析一般保险事故信息,参与重大保险事故的调查、索赔、善后处理4.4成员企业财务部执行集团财产保险制度,拟定本企业财产保险方案,办理财产投保业务,反馈财产保险信息,参与保险事故的调查、索赔、善后事宜5 投保5.1成员企业财务部门组织财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财产状况,按必须、必要、一般分类拟订年度财产保险投保方案5.2投保方案经企业总经理审核后,报专业集团财务部审定5.3根据审定的投保方案,财务部门具体负责保险业务的落实5.3.1保险公司选择按投保方案与保险公司进行商谈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选择费率低,实力强,信誉好的保险公司5.3.2保险合同的签订  按照《新奥集团合同管理规定》的程序审批、签订5.3.3保险合同的备案财产保险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上报专业集团财务部备案6 保全6.1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现场当事人,要及时向安保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企业领导人组织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对事故有关事项的处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6.2事故调查企业事故处理小组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对事故调查,向保险公司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信息。

6.3现场救护企业要积极开展灾害事故的救治工作,动用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损失的扩大6.4索赔当灾害事故发生并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经保险公司调查认定后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财务部门应督促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以保险公司认定并经我方同意的赔付金额为准6.5善后处理事故处理完毕后,对事故的教训作出书面的总结,上报专业集团财务部7 或有收益  与保险公司商洽时,应结合保险市场供求情况,要求其提供无赔付保费返还及营业返点对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付保费返还及营业返点,须按财务制度规定入帐处理8 罚则  对有下列情况的责任人员,给予经济、行政处罚8.1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妨碍信息沟通,影响财产保险业务及时办理的;8.2未按规定办理财产保险,给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8.3灾害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及时或索赔不当,给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9 附则9.1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金融中心负责解释、修订9.2本办法自2002年9月6日起实行,原《新奥集团财产保险管理制度(试行)》(XA/ZD0516A-2001)同时废止第 1 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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