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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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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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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核心内容: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 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我国现行婚姻 法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即对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 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下面, 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对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一)承认 事实婚姻的效力;(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三)不承认事实婚 姻的效力;(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这里仅仅介绍第四个阶段, 即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的规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 保护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 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 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 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 姻处理;1994年2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 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 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 2 月 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 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 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 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 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 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 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 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 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 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 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 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 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 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 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 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19 条“非 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 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 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 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 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 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样看来如果不补办结婚手续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被认定为同 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 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 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 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 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 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19 条“非 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 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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