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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管制理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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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管制理论课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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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程序管制间隔标准及应用管制间隔分为仪表飞行管制间隔和目视飞行管制间隔,仪表飞行管制间 隔又分为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间隔仪表飞行是完全或者部分地按照航行驾 驶仪表,判定航空器飞行状态及其位置的飞行低于目视气象条件时,必须 按照仪表飞行的规定飞行管制员实施空中交通管制,应当使受管制的航空器之间保持规定的最低 管制间隔标准,并对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的管制间隔是否正确负 责管制员在指示航空器改变高度、速度、航向或者允许穿越航线时,必须 预先确定航空器位置,正确计算,明确指示其改变的时间、地段、上升下降 率和上升下降到规定的高度层的时间,以保证航空器之间具有规定的管制间 隔机长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改变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和有关情况 第一章程序管制间隔标准及应用以下范例中:“APP”代表进近管制员;“ACC”代表区域管制员; “TWR”代表塔台管制员;“PIL”代表机长•1.1目视飞行和目视气象条件 •1.1.1目视飞行 •目视飞行是在可见天地线和地标的条件下,能够判明航空器飞行状态 和目视判定方位的飞行 •只有在昼间,飞行高度6000米以下,巡航表速在250公里/小时以下的 飞机,云下飞行低云量不超过八分之三,并且符合规定的目视气象条 件时,方可按照目视飞行的最低安全高度和安全间隔的规定飞行。

1、目视飞行•1.1.2目视气象条件 •各种不同速度的航空器,目视气象条件规定如下:巡航表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飞行能见度不小于5公里(直 升机不小于3公里)航空器距云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0米,距云的垂 直距离不小于150米;低空(低于最低高度层)目视飞行时,航空器 距云底的垂直距离不小于50米巡航表速251公里/小时以上的航空器,只准在起落航线或者经空中交 通管制部门许可的范围内按目视飞行的规定飞行其目视气象条件为 :飞行能见度不小于5公里航空器距云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000米, 距云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50米1、目视飞行•1.2目视飞行航空器垂直间隔的最低标准 •1.2.1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之间的最低垂直间隔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最低安全高度规定进行配备1、巡航表速250公里/ 小时以下的航空器,在进近和塔台管制区域内 ,距离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低于100米;在航路上,通常按照 航线仪表飞行最低高度层的规定执行;如果低于最低高度层飞行时, 距离航线两侧各5公里地带内最高点的真实高度,平原和丘陵地区不 得低于100米,山区不得低于300米2、巡航表速251公里/小时以上的航空器,按照进近和塔台管制区内 仪表飞行的航线仪表飞行最低高度的规定执行。

1、目视飞行•1.2.2航空器与航空器之间的最低垂直间隔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在离地面或水面900米以上进行巡航飞 行时,必须按照巡航高度层表中规定的飞行高度层飞行 •1.2.3 A、B、C类空域内,目视飞行航空器纵向和侧向间隔的最低标 准在同一航线,同一高度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巡航表速 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不得小于2000米;巡航表速251公里/小 时以上的航空器不得小于5000米;超越前面航空器时,应当从其右侧 ,保持500米以上的侧向间隔超越 1、目视飞行根据《86号令》规定,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航空器驾 驶员应当进行严密的空中观察并对保持航空器之间的间 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碍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确负责为了便于记忆并加深理解,根据《飞行间隔规定》、《86号令》,现将程 序管制间隔标准,着重是仪表飞行管制的水平间隔标准,整理如下:2、仪表飞行2、仪表飞行•顺向飞行(同航迹):指相同航迹、小于规定的横向间隔的平行航迹、航迹差小于 45度或大于315度且两航迹之间小于规定的横向间隔时的飞行航迹例:如上图所示 “A1点飞往B1点”与“A2点飞往B2点”可以使用顺向飞行间隔标准; •逆向飞行:指航空器沿相同航迹的相反方向飞行、小于规定横向间隔的平行航迹的 相反方向飞行、航迹差在135度至225度之间且小于规定的横向间隔的飞行。

例:如上图所示“A1点飞往B1点”与“B2点飞往A2点”可以使用逆向飞行间隔标准; •交叉飞行(航迹交叉):指航迹差在45度至135度之间,或者航迹差在225度至315度 之间的飞行例:如上图所示“A2点飞往B2点”与“B3点飞往A3点”可以使用交叉飞行间隔标准;•注:所谓“小于规定的横向间隔”指保护区重叠或水平间隔小于20公里2、仪表飞行•2.1 顺向飞行最小纵向间隔标准 •2.1.1保持同高度航空器最小纵向间隔标准10分钟:A、B类空域同速度飞行航空器之间;C类空域内无空中走廊时同速度航空器之间;(见图2.1.1-1)5分钟: A、B类空域,前机比后机真空速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 后机飞越同 一位置报告点后,航空器之间; (见图2.1.1-2)C类空域,位于空中走廊中且走廊内有导航设备时,同速度航空器之间;3分钟:前机比后机真空速快8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后机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 后,航空器之间; (见图2.1.1-3)40公里:使用航路、航线上同一测距台测距时,不存在追赶航空器之间;(见图2.1.1 -4)20公里:使用航路、航线上同一测距台测距,前机比后机真空速快40公里/小时(含 )以上时,航空器之间; (见图2.1.1-5)2、仪表飞行•2.1.2航空器穿越高度最小纵向间隔标准15分钟:A、B类空域,航空器之间完成穿越前; (见图2.1.2-1)10分钟:A、B类空域,且能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及速度时,航空器之间 完成穿越前; (见图2.1.2-2)5分钟: 两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机飞越该位置报告点10分钟以内, 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可开始穿越且完成穿越前不得小于5分钟; (见图2.1.2-3)20公里:使用航路、航线上同一测距台测距,航空器之间完成穿越前; (见图 2.1.2-4)另:上述“1”中所列间隔亦可用以高度穿越2、仪表飞行•2.2 逆向飞行航空器穿越高度最小纵向间隔标准 •2.2.1相遇前10分钟:两航空器应于预达相遇点各10分钟前,完成穿越; (见图2.2.1-1)两导航设备外侧:两导航设备之间距离不小于50公里时,航空器应于飞越导航 设备前完成穿越; (见图2.2.1-2) •2.2.2相遇后10分钟:两航空器飞越预计相遇点各10分钟后,开始穿越; (见图2.2.2-1)2分钟:两航空器飞越同一NDB或DME各2分钟后,开始穿越; (见图2.2.2-2 )20公里:使用航路、航线上同一测距台测距,两航空器相遇过且相距20公里( 含)以上后,开始穿越; (见图2.2.2-3) •另:经航空器证实目视相遇过后,可相互穿越;2、仪表飞行•2.3 交叉飞行15分钟:同高度两架航空器,相互穿越对方航路中心线或航线时,应有 15分钟纵向间隔; (见图2.3-1)10分钟:上述航空器如可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应有10分 钟纵向间隔;(该导航设备不必一定位于交叉点) (见图2.3-2)40公里:同高度两架航空器,同时使用位于航迹交叉点的测距台测距, 且都是向台或背台飞行,航迹夹角小于90度时,相对该测距台的距离差 不小于40公里; (见图2.3-3)20公里:上述前行航空器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以上时,相 对该测距台的距离差不小于20公里; (见图2.3-4)2、仪表飞行•2.4 利用VOR或NDB适用:两航空器使用同一VOR或NDB,且航空器之间航迹夹角不小于15度 (使用VOR时)或30度(使用NDB时);50公里:任一航空器距台50公里以外,可占用同一高度层或完成高度越; (见图2.4-1)另:对于指示空速小于450公里/小时的航空器,亦可采用以下间隔标准:5分钟:航迹夹角小于90度时,该航空器过台后5分钟; (见图2.4-2)3分钟:航迹夹角不小于90度时,该航空器过台后3分钟; (见图2.4-3)2、仪表飞行•2.5 无冲突航段定义:互不交叉穿越,且宽度和保护区不互相重叠的航段(航线、航路) ;或横向间隔不小于20公里的相邻航线;或航路与距离航路边界不小于10 公里的航线;应用:在无冲突航段上飞行的航空器之间,可以相互占用及穿越高度;2、仪表飞行•2.6 放行 •2.6.1航空器速度相同10分钟:同航迹、同高度;5分钟:同航迹、不同高度;2分钟:航迹差大于45度,且起飞后立即实行横向间隔; •2.6.2快速航空器在前2分钟:同航迹、速度差80公里/小时以上;1分钟:航迹差大于45度,且起飞后立即实行横向间隔;2、仪表飞行•2.6 放行 •2.6.3慢速航空器在前10分钟:同航迹、同高度,应保证到达着陆机场上空或者转入另一航线或 者改变高度层以前,航空器之间应有10分钟以上间隔;5分钟:同航迹、快速航空器巡航高度层较高,应保证开始高度穿越直至完 成高度穿越时,航空器之间应有5分钟以上间隔; •另: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为不同类别时,应考虑尾流影响;详见“2.7”2、仪表飞行•2.7 进近着陆 采用尾流间隔:(单位:分钟)前机重型机重型机中型机最大起飞全重/单位:公斤后机中型机轻型机轻型机重型机:不小于136000起飞222中型机:大于7000、小于 136000 着陆233轻型机:不大于7000第二章 程序管制工作流程1、离场场管制程序 2、进场管制程序 3、区域管制程序 4、空中等待管制1、离场管制程序 1、发布放行许可( TWR---APP)呼号、放行界限、航路、巡航高度层、离场路径、预计 放行时间 、其 它必要内容。

2、放 行 (TWR---APP)塔台向放行位确认按照原发布的许可放行;放行许可的部分修正,放 行位也可在此时发 布 3、初始联系记录预 达位置报告点的时间 ,由当时航空器地速推算得到 4、管制指挥时间 的修正、冲突通报、冲突调配适用间隔标准、移交高度的确定; 冲突通报:预计 相遇/相切时间 、移动方向、机型、高/低高度层,并要 求“目视冲突报”,进一步要求“冲突没影响报” 5、管制移交与协调 (APP---ACC)一交内容:呼号、移交点、预达移交点时间 、高度层、其它必要内容 ;注意提前量(移交点前5分钟)、准确性;不能按照原移交内容移交 时必须事先协调 或修正 6、脱 波航空器到达移交点或经协调 的移交位置方可脱波;或确认与本管制区 内其它活动无冲突时,并征得接受方同意,可以提前脱波;脱波时必 须指明下一管制单位名称和使用频率离场管制程序流程1、离场管制程序 •1.1放行许可的发布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必须发布为达到防止碰撞及加速和保持有秩序的空中 交通流动等目的所需的空中交通管制放行许可 •对于飞越航站管制区的航空器,尽可能给以由航站管制区的进口点到出 口点的最近的航路的放行许可。

对于在航站管制区内进场或离场航空器,尽 可能给以从入口点到着陆机场或自起飞机场到出口点最近的航路的放行许可 •对于超音速飞行的航空器,在起飞前尽可能给以跨音速加速的许可 •区域管制中心在收到进近管制室或机场管制塔台的要求后,必须尽快将 放行许可发给这些单位,或者,如有可能,在接到要求之前发给 •区域管制室和进近管制室为了配备离场航空器与其他航空器之间的管制 间隔或者其它必要的原因,应指定离场航空器“放行时间/RELEASE TIME” ,“放行许可失效时间/CLEARANCE VOID TIME”或其它起飞限制事项 1、离场管制程序 •此时,机场管制塔台不得在下列时间放行: •(1)比区域和进近管制室所指示的放行时间早的时间; •(2)比区域和进近管制室所指示的许可失效时间迟的时间; •用语:在(时间)以后放行RELEASE AFTER(time) •用语:如在(时间)以前不能起飞,管制许可即行失效 •CLEARANCE VOID IF NOT OFF THE GROUND BY (time). •用语:在地面等待放行,预计放行时间(时间) •HOLD FOR RELEASE .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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