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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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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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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广西科协)业务主管的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的组织工作,促进学会的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第二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是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要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 针,弘扬“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 独立自主、民主办会” 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第四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 2 —(四)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五)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产学研相结合以及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 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七)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自治区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等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八)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九)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及产品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和认证、职称评审等工作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十一)加强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第二章 成立、接纳、变更、退出第一节 成立第五条 向广西科协申请成立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其业务属于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3 —(二)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三)有利于促进广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自治区内外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四)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五)在相关领域有稳定而广泛的专家学者群体,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 30 个以上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六)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住所);(八)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九)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 3 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十)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广西科协所属学会相同或相似。

第六条 筹备成立自治区级学会,经广西科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发起者向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筹备申请第七条 自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筹备之日起 6 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经广西科协审查后,由发起者向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成立登记经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登记后,由广西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第二节 接纳第九条 非广西科协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申请加入广西科协,需— 4 —符合下列条件:(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二)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自治区级科技团体其业务原则上应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三)有在相关领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和 300 名以上的会员;(四)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类刊物;(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住所)第十条 由其他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并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团体均可向广西科协提出入会申请,经广西科协审查批准,接纳为广西科协团体会员。

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第十一条 广西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权利:(一)推选代表参加广西科协全区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广西科协的有关活动;(三)对广西科协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四)获得广西科协的有关资料;(五)获得广西科协的有关业务活动资助义务:(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二)接受广西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三)执行广西科协的决议和决定;— 5 —(四)承担广西科协委托的任务第三节 变更第十二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变更名称,需经理事会无记名表决通过后向广西科协提出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住所)、活动资金、 业务范围等事项,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上述变更事项经广西科协审查批准后,到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第四节 退出第十三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广西科协并解除业务主管关系:(一)学会有退出广西科协的意愿,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广西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 (二)不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经给予警告或限期整顿 1 年内无明显改进的,广西科协劝其退出;(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广西科协强制其退出并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广西科协所属学会退出广西科协,经广西科协批准后,须到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变更业务主管关系的手续第三章 会员第十五条 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承认学会章程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学会会员第十六条 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单位)会员第十七条 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学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称号;有条件的学会还可发展其他类别的个— 6 —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第十八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其中,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区相应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对口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学会依据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外籍会员。

二)团体(单位)会员与学会学科或专业(任务)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 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学会的活动;(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会员的义务:— 7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二)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四)维护学会合法权益;(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 学会应建立会员管理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级学会直接发展会员,同时可委托市级学会、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第二十四条 会员连续 2 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第二十六条 会费标准依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广西科协和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后实行;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第一节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七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8 —(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会费标准;(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八条 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每届最长不得超过 5 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广西科协批准延期或提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 年第二十九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会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1 个月,需向广西科协报送要求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为:(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请审议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学会章程修改报告和章程(草案);(二)拟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三)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换届方案的会议纪要第三十二条 广西科协收到学会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后,发 文批复;同时,抄送学会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第三十三条 学会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 15 日之内向广西科协报送下列文件:(一)会议选举结果,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会领导人名册;— 9 —(二)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章程;(三)加盖学会印章的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或会议总结;(四)学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报告第三十四条 学会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聘任、解聘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管理制度;(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0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讨论和审议学会年度工作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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