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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打车平台的商业模式及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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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打车平台的商业模式及法律分析 在数字经济领域中,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往往会给原本看似已十分稳固的市场格局带来翻天覆地的改变,“换道超车”的戏码不断上演2015年,滴滴快车的上线正式拉开了我国网约车行业快速发展的大幕,短短数年,就使出租车行业的原有格局和经营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今,网约车行业则成为新一轮模式创新“整合与颠覆”的对象,而有能力带来此种影响的正是聚合打车平台2017年5月,高德地图在全国首创“聚合打车模式”,借助高德地图既有的丰富用户资源,以及“一键呼叫”多家网约车公司所带来的便利用户体验,上线以来迅速获得了用户的认可,并通过跨领域的流量导入,对网约车行业的既有竞争格局带来了新的变化在高德打车上线不久,美团、百度、腾讯等企业也纷纷采用该模式,基于各自的优势应用推出聚合打车平台业务,滴滴出行也在自己的平台之上推出了类似业务相较于已基本步入成熟期的网约车行业,聚合打车平台的商业模式还处在持续发展阶段,而如何妥善地为其制定监管规则,则还有更多值得讨论和探索的空间,鉴于此,本报告拟对聚合打车平台的商业模式进行剖析,并对其法律定位和监管规则提出建议一 聚合打车平台的商业模式及其行业影响(一)聚合打车平台的商业模式聚合打车平台是平台经济在出租车行业的又一次模式创新,平台一端连接广大乘客群体,另一端则连接与其建立合作关系的各家网约车公司和巡游车公司。

当乘客使用聚合打车平台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与偏好,在平台内不同品牌、不同类型的出租车服务中自由选择当乘客发出用车需求后,聚合打车平台会将该需求同时发送至其选择的网约车公司,并由后者根据自身的派单规则和运力情况反馈是否接单,聚合打车平台通常会将最先反馈接单的网约车公司及其派遣的驾驶员信息告知乘客,并由该网约车公司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在结束服务后,乘客可通过聚合打车平台上集成的第三方支付通道,将车费直接支付给为其提供服务的网约车公司;同时,聚合打车平台也会将乘客对司机的评价实时反馈给其所在的网约车公司在聚合打车平台业态发展初期,平台聚合的运力资源大多来自网约车公司,然而这两种“平台”在商业模式上存在本质区别,网约车公司是以向乘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为业,因此需承担承运人责任,而聚合打车平台为用户(包括乘客和网约车公司)提供的是信息中介服务具体来说,二者在商业模式上主要存在以下区别第一,对于司机和车辆的控制力不同聚合打车平台不直接招募驾驶员和车辆,乘客通过聚合打车平台叫到的所有车辆及驾驶员,均隶属于特定的网约车公司或巡游车公司,而与聚合平台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相较之下,网约车公司直接招募网约车驾驶员,因此可基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对驾驶员及其车辆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运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此种差异的另一个直观体现在,聚合打车平台不会向驾驶员提供专用App,而此类App恰好是网约车公司对其驾驶员进行管理的主要工具第二,对于运输服务的介入程度不同聚合打车平台为用户提供的服务,主要是通过在乘客与网约车公司之间的信息传递来撮合双方交易,至于运输服务的价格、服务的规范与质量标准、驾驶员的派单机制以及路径规划等具体事项,则均由实际接单的网约车公司决定,聚合打车平台不作直接干预,亦不会向网约车公司强制派单换句话说,聚合打车平台只是为乘客提供了一个新的叫车入口,其实际效果与乘客通过网约车公司的自营客户端叫车并无本质区别第三,收益模式不同聚合打车平台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平台内网约车公司向其缴纳的服务费,而非与网约车驾驶员进行直接分成进一步说,聚合打车平台赚取的,主要是为网约车公司提供用户资源(即导流)和相关配套服务的报酬,而不从乘客与网约车公司的运输服务价款中抽成图1 聚合打车平台商业模式示意总而言之,通过上述对比可以清晰地看出,聚合打车平台与网约车公司虽然在业务上存在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但二者在商业模式上存在本质区别,而此种差异将直接反映在对其法律属性的界定,以及相关法律监管规则的适用之上,对此将在下文予以详述。

二)聚合打车平台的行业影响聚合打车平台的商业模式创新,与共享经济中立、普惠、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的核心价值高度契合,通过打通各家网约车公司之间的信息壁垒,扩大乘客用车需求的触达范围,使原本呈碎片化分布的运力资源得以有效整合,从而在显著提高供需双方资源匹配效率的同时,为整个出租车(特别是网约车)行业的既有市场格局带来了变革的契机图2 聚合打车平台的共享经济精神1.聚合打车平台有助于盘活存量运力资源,优化乘客体验,提升运力效率近年来,随着网约车公司数量的快速增加,运力资源碎片化的现象开始显现由于乘客在网约车公司自建App中发送的用车需求,只能在其平台内部进行资源匹配,而无法调动其他平台的运力资源,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某平台内的运力资源长期供不应求,而其他平台的运力资源却大量闲置的情况这显然与共享经济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初衷相违背聚合打车平台的出现有助于缓解这一现象,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聚合打车平台可将乘客的用车需求同时发送至多家网约车公司,从而通过在更大范围内整合存量运力资源,提高供需双方的匹配效率,在有效缩短乘客打车等待时间的同时,降低网约车司机的整体空驶率,提升城市运力资源的利用效率2.聚合打车平台通过“流量普惠”扰动网约车市场竞争格局,促进企业间良性竞争目前,全国共有200余家网约车公司取得了运营许可,但平台经济的规模效应决定了头部企业对乘客和运力资源的“虹吸效应”十分明显,我国网约车行业基本形成了“一超多强”的市场格局。

根据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统计,2020年10月,当月订单总量超过100万单的网约车公司只有8家,而排名第一的滴滴出行的月订单量则是排名其后7家平台(包括滴滴旗下花小猪出行)订单总和的9倍之多在此种市场格局下,处于市场腰部和尾部的中小网约车公司的经营压力可想而知,并且也会在相当程度上对新入局者形成阻却效应,而当行业内部的竞争逐渐减弱时,头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风险可能会提高,这从“大数据杀熟”“平台单方面提高分成比例”等相关报道中便可见一斑然而,聚合打车平台模式的出现,为网约车市场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流量入口,通过更为普惠和公平的流量分配机制,动摇了该行业看似已经固化的市场格局,为中小网约车公司提供了“报团取暖”的空间具体来说,通过为乘客提供一键呼叫多个网约车公司的服务功能,聚合打车平台大幅降低了乘客在不同网约车公司之间的切换成本,从而使得那些中小网约车公司有机会与头部企业分享乘客订单更为重要的是,流量资源的普惠将在相当程度上削弱头部企业单纯凭借市场份额所获得的竞争优势,让各家网约车公司无论大小,均回到同一起跑线上,主要凭借更为优质的服务进行竞争此种竞争格局无论是对于消费者福利的提升还是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都是有所助益的。

3.聚合打车平台助力巡网融合发展虽然近年来网约车行业发展迅速,但巡游车仍然占据整个出租车行业的大半江山,是百姓生活工作的重要交通工具,特别是对外籍和外地游客、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更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一个城市的形象根据交通部《2019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拥有巡游出租车139.16万辆,巡游车驾驶员约278万人,全年完成客运量347.89亿人次,约占全国出租车订单额的70%然而,相较于天然带有数字化基因的网约车行业,传统巡游出租车的数字化转型升级尚未全面展开,巡游车公司对运力资源的把控和调度能力相对较弱,导致在高峰时段、重点地区经常出现运力不足的情况,而车辆整体空驶率却始终居高不下与此同时,僵化的定价机制也严重影响了巡游车司机群体收入的增加,使其在与网约车的竞争中长期处于劣势地位为了推进出租车行业的整体转型升级,交通部提出了推进巡游车、网约车新老业态融合发展的改革方向,提倡两种出行的驾驶员一体化,推进出租车运价走向市场化,而聚合打车平台的商业模式特点无疑有助于推动上述目标的实现一方面,全新的流量入口以及普惠化的流量分配机制,使得接入平台的巡游车公司能够与其他网约车公司共享乘客资源,在实现订单增量的同时,可凭自身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上的优势积累,与网约车公司展开有效竞争;另一方面,交通主管部门和巡游车公司也可借助接入聚合打车平台这一契机,推动巡游车行业管理和运营的数字化升级。

以深圳为例,2020年5月,深圳市交通局发布了“深圳出租”App该App由深圳交通局统筹协调、统一监管,高德地图提供技术支持和后续的运营维护服务通过该款App,深圳的巡游车司机可以实时接收乘客通过聚合打车平台发送的用车需求,并实现订单信息线上化、计价云同步、移动支付、线上开票等功能,从而让乘客获得与网约车相同的用户体验自“深圳出租”App上线以来,深圳市巡游车的订单总量呈现稳步上升趋势,在降低司机空驶率的同时,缩短乘客叫车等待时间与此同时,通过该套系统产生的大量数据,对于交通主管部门更为准确和全面的了解城市交通运行情况,进而将出租车纳入城市MaaS(出行即服务)系统,以乘客出行需求为中心统筹调配多种交通运输资源,提升城市交通运转的整体效率,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可以说,在深圳市巡网融合改革的试点工作中,聚合平台起到了重要的催化剂作用值得说明的是,巡游车公司通过接入聚合打车平台实现线上接单,并不会使巡游车在法律性质上变为网约车事实上,乘客通过聚合打车平台预约巡游车,与通过电召预约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信息传递方式从改为互联网,而早在2016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52条中,就已明确将通过互联网预约纳入巡游车电召服务的范畴。

因此,行业主管部门不应将巡游车线上接单行为纳入《网约车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从而要求巡游车公司只能通过获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公司线上接单二 聚合打车平台的法律定位与平台治理规则(一)聚合打车平台的法律属性分析作为一种全新业态,准确界定聚合打车平台的法律属性,对于公平安排其与网约车平台、乘客及其他相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合理设置聚合打车平台应承担的相关法定义务,均具有基础性和导向性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聚合打车平台法律属性的分析,不应受从事该项业务的市场主体的身份影响,而应回归其商业模式的本源进行分析结合前文对于聚合打车平台商业模式的分析,聚合打车平台在法律关系上主要涉及四方主体,分别是乘客、聚合打车平台、网约车公司及网约车司机,通过对这四类主体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有助于厘清聚合打车平台的应然法律定位1.乘客与聚合打车平台之间的平台服务关系在此种法律关系中,聚合打车平台主要向乘客提供以下服务:第一,准确展示平台上可供选择的网约车公司、网约车服务类型以及预估价格等信息;第二,在乘客发出用车需求后,及时将其转发给各家网约车公司,并将接单网约车公司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反馈给乘客;第三,通过聚合打车平台的终端App,实时提供网约车行进路线和运费价格计算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第三方支付渠道用于向网约车公司支付价款;第四,接受乘客投诉,协助乘客处理其与网约车公司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乘客出行安全。

2.聚合打车平台与网约车公司之间的平台服务关系聚合打车平台向网约车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第一,在聚合打车平台上向乘客展示提供服务的网约车公司名称列表及其提供的服务类型和预估价格,供乘客从中进行选择;第二,将乘客在聚合打车平台上发出的用车需求,及时发送至乘客选中的各家网约车公司,在根据反馈情况确定最终接单的网约车公司后,在必要范围内向其提供乘客的相关信息;第三,通过设置和执行平台规则,为平台上各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网约车公司则基于对上述服务的使用,向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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