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轨道发[2010]231号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集团各部室、子公司,建设相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及质量控制,严格工程变更管理,明确工程变更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在《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渝轨道总司发[2007]136号)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轨道交通提速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总监理单位、设计总包总体单位及时转发至各监理分部、驻地监理、施工单位及分项设计单位,集团相关部门转发至各专业负责人及现场代表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渝轨道总司发[2007]136号)同时废止附件: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主题词:轨道交通 工程管理 通知抄送:集团领导重庆市轨道集团办公室 2010年11月18日印发 共印90份附件: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二○一○年十一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控制,严格工程变更管理,明确工程变更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重庆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自正式批准的施工图开始施工至竣工验收交接期间,包括土建结构、建筑装修安装工程、轨道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等系统工程的工程变更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包括施工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内容及工程措施等调整所引起的所有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工程措施变更两大类需对原设计进行调整或补充的为设计变更,其余为工程措施变更进行设计变更需提交《设计变更通知单》,建设单位对口管理部门为设计部;进行工程措施变更需提交工程洽商及技术核定签证表,建设单位对口管理部门为建设项目部(或新线办)第四条 建设单位具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变更的审批权第五条 设计单位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在工程变更申请经审定后需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及时正确地提供设计变更图说,不得影响工程施工各设计单位应派常驻现场代表及时进行施工处理第六条 监理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管理,负责组织变更文件的会审和实施,并负责各类工程变更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参与工程变更的会审,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提出意见工程变更方案审定后,应根据《工程变更单》、《工程洽商及技术核定签证表》或设计变更文件及时予以实施。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结合工程实践,本着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原则进行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来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和扩大规模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第九条 工程变更包括下列内容:(一)增减工程范围内施工图纸中所包括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项目的数量二)基础资料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三)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四)更改有关部位的标高、位置和尺寸五)更改材料、设备、施工方法引起的工程变更第十条 工程变更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Ⅰ、Ⅱ、Ⅲ、Ⅳ类一)Ⅰ类工程变更:变更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及重大设计方案鉴定意见等,一次变更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二)Ⅱ类工程变更:变更经批准的个别工程或个别地段的一般性原则,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功能;线路平、纵断面的较大变更或变更装饰风格;虽不属于上述范围,但一次变更增减投资为5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的变更三)Ⅲ类工程变更:除Ⅰ、Ⅱ类工程变更外的一般性或常规性工程变更,或一次变更增减投资额为50万元(不含)~10万元(含)的变更四)Ⅳ类工程变更:除Ⅰ、Ⅱ、Ⅲ类工程变更外的工程变更且一次变更增减投资额为10万元(不含)以内的变更。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项目划分原则:(一)同一工点或同一原因引起的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工程变更二)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原因变更的不同工点, 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划分为不同的工程变更三)工程变更引起相应专业的修改,在计算一次变更增减投资额时,均应计算在内四)对工程变更类别、项目的划分如有不同意见时,Ⅰ类由审批单位确定,Ⅱ、Ⅲ、Ⅳ类由建设单位确定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程序和分工第十二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发现原设计或技术要求不适应工程实际情况时,均可提出变更要求一)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流程:按照附图1所示工程变更流程图及说明执行并填写有关表格二)监理单位(含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流程:按照附图2所示工程变更流程图及说明执行,并填写有关表格三)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流程:按照附图3所示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流程图及说明执行,并填写有关表格所有工程变更均由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并纳入施工单位的竣工档案资料监理单位在工程变更管理中,应加强沟通、协调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流程、说明及有关表格要求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申请单》或《工程洽商及技术核定签证表》应尽量包括以下内容:(一)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二)变更的内容及范围三)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额的增减估算(含因变更引起废弃工程的费用)四)变更对工期的影响五)变更对已进场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的影响六)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七)对工程变更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八)变更的类别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一般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原设计或技术要求不适应工程实际情况时,均由施工单位以《工程变更申请单》的方式提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实施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单》只是工程变更所必须的启动程序,并不代表由施工单位承担该工程变更的责任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批准工程变更,并不解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此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变更申请单》进行技术、经济、工期等内容审查时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能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储备的要求,对竣工后的运营与管理不产生不良影响二)工程变更在技术上可行、可靠三)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经济合理四)工程变更应有利于后续施工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审查工程变更增减工程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Ⅰ类工程变更:1.工程变更投资的增减,应按原批准概算的编制原则、定额、 计费标准及编制期的工料价格计算,但总投资额必须控制在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之内,并按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完善手续。
2.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结算价格应遵循工程承包合同及有关规定二)Ⅱ、Ⅲ、Ⅳ类工程变更:1. 变更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相符2. 原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按原工程承包合同所列的价格或单价计算3. 原工程承包合同中没有适用于该变更工程项目的价格或单价,则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价格或单价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文件经审批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变更单》,施工单位按变更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的时间组织施工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应遵守“提议—审查—批准—施工—计量—计价—支付”的程序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技术责任,建设单位将不予计量支付为满足重庆轨道交通提速建设需要,加快工程变更流程,施工单位在实施工程变更的同时,按工程变更费用审批流程同步完善费用报审程序第二十一条 为缩短文件周转时间,减少中间循环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对工程进度有影响的工程变更,应先进行必要的现场技术协调并取得处理原则和初步处理意见后,再履行工程变更程序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成立设计施工配合组,指定专业设计人员从事施工配合工作,并配齐各专业现场配合施工人员设计单位的现场配合施工人员应长驻现场,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参加现场有关会议并及时处理工程洽商和工程变更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配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本专业的工程变更、由本专业引起其他专业的工程变更等问题组织进行现场联络或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技术分析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应通过总监或建设单位进行总体协调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主动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和协调工作,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统一协调管理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绿色通道在特殊情况下,出现危及生命、工程或涉及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工程变更的实施不受变更程序限制参加现场紧急处理工作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四方人员应在现场处理决议上签字认可,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处理决议组织施工事后,各方应及时完善相应手续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费用处理第二十六条 各类工程变更均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工程变更批准后,其增减的投资额纳入工程结算第二十七条 因设计单位责任或未优化设计造成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应按设计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另计勘察设计费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其勘察设计费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第二十八条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工程承包合同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 因监理单位责任而造成的工程变更,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对推动技术进步,明显改善设计功能、运营维修条件或缩短关键工程工期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将按照重庆市有关科技进步、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奖励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设计总包、总体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修订相应的《工程变更管理细则》及工作程序报市轨道集团总师室、设计部和项目部备案第三十二条 《设计变更申请单》及《设计变更通知单》的格式及管理流程参照设计总包、总体单位制订的管理细则执行,但内容应不少于附件所含内容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程洽商及技术核定签证表》、《工程变更申请单》、《工程变更单》等附件格式供参考,各单位管理流程参照监理单位制订的管理细则执行,但内容应不少于附件所含内容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附表:1.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流程图2.监理单位(含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流程图3.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流程图4.工程变更申请单5.工程洽商及技术核定签证表6.工程变更单7.设计变更申请单8.设计变更通知单附表1: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流程图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单》不需要设计出图的可依据会议纪要完善《工程洽商及技术核定签证表》设计单位编制变更文件,提交经总体、设计监理审查(Ⅰ、Ⅱ类)后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建设单位窗口分发监理单位组织技术经济工期等审查施工单位实施变更,并按变更费用审批流程同步完善费用报审程序建设单位设计部审批《设计变更通知单》并提交监理单位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