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论景颇族的山官制度

飞***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29.50KB
约2页
文档ID:27139750
论景颇族的山官制度_第1页
1/2

论景颇族的山官制度【摘要】:景颇族是云南少数民族中具有自己特有社会组织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民族之一山官制度作为景颇族特有的社会组织制度,对本民族的纠纷解决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景颇族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有由自己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还有外部的傣族土司衙门、中央流官政府等纠纷解决机制这三者在 1949 年以前构成了景颇族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体系它们有各自的运作机制,适用不同的法律习惯,相互之间有互动的影响随着中央政府对景颇族地区统治的深入,三者的地位也产生相应的变化这三者在 1949年以前一直存在,为景颇族传统社会提供不同的作用和功能分析它们之间的运作机制和关系对今天构建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构建和谐社会也产生积极的作用景颇族主要分布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潞西、瑞丽、陇川、盈江和梁河等县山区;在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的片马、古浪、岗房,临沧地区的耿马傣族自治县,以及思茅地区的澜沧县等地,也有少数景颇族散居根据 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景颇族人口数为 132143主要使用景颇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景颇语支;也使用缅语支的载瓦语有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拼音文字——景颇文。

景颇族长期实行独特的山官制度, 山 官 制 度 : 山 官 , 意 为 "山 上 的 主 人 ", 是 景 颇族 社 会 的 统 治 者 山 官 制 度 是 在 氏 族 家 长 制 瓦 解 , 军 事 民 族 逐 渐 形 成 过 程 中 , 形 成 的 以山 官 为 首 的 独 特 的 政 治 制 度 在 这 种 社 会 制 度 下 , 社 会 成 员 被 划 分 为 官 种 ( 贵 族 ) ,平 民 , 奴 隶 三 个 阶 层 三大等级之间壁垒森严独具特色,鲜为人知,倍受人们关注山 官 有 大 中 小 之 分 , 每 一 个 山 官 辖 区 就 是 一 个 农 村 公 社 , 山 官 对 外 代 表 本 辖 区 , 对内 是 生 产 、 习 惯 法 、 政 治 、 军 事 等 方 面 的 领 导 者 ; 山 官 职 位 须 按 幼 子 继 承 制 的 原 则 世 袭 ;各 村 寨 都 有 头 人 , 协 助 山 官 管 理 事 务 , 山 官 享 有 一 定 的 特 权 景 颇 族 山 官 制 度 具 有 氏 族社 会 的 民 主 性 和 阶 级 社 会 的 专 制 性 , 千 百 年 来 形 成 了 一 整 套 不 成 文 的 、 约 定 俗 成 的 、 视为 民 族 灵 魂 的 习 惯 法 。

景 颇 语 称 之 即 "阿 公 阿 祖 "传 下 的 "做 人 的 道 理 ", 对 民 众 具 有 很强 的 约 束 力 每个山官辖区都有一个“能尚”,意思是“ 祈年棚”,一般是一间空无四壁的茅棚过去景颇族中残留着鬼灵信仰,认为除人有灵魂外,日、月、鸟、兽、巨石、怪树也都有鬼灵,可以影响人间的祸福,因而春耕、盖房、治病等都要祭鬼这是社会生产不够发展、人们对抗自然界力量软弱的反映祈年棚内供奉的都是辖区性的鬼如天鬼、地鬼等,祈年棚实际是辖区性宗教活动的中心辖区由几个或十几个村寨组成,每个村寨有头人,一般由山官指定,也有世袭的,协助山官处理寨内事务由于各地景颇族山官在不同程度上隶属于傣族封建土司管辖,有的由傣族土司委派头目,收税、派款,这样的辖区逐渐成为土司政权的基层单位在景颇山区还有汉、傈傈、崩龙等民族分寨杂居,因而有些山官辖区包括其他民族村寨 山官对外代表辖区,对内是最高统治者,有委派和撤换村寨头人及收取百姓贡赋的特权百姓每年要服 4 至 6 天的“官工”的无偿劳役,为官家干种地、收割、砍柴、建屋等杂活;百姓杀牛祭鬼或猎获野兽时,必须送一条后腿给山官;山官举行大祭典时,百姓要交米、酒、钱、布、蛋、鸡、猪、牛等物。

山官有接待官员、保护百姓,并为群众调解纠纷等职责 山官辖区之间通常以山岭、河沟、道路、山谷等为界每个辖区有一至几十个村寨每个山官在自己的辖区内独立行政,不受其他山官干涉但在某些重大问题上,大山官对小山官有一定的号召力   每个山官都建立了完整的统治机构,最高权力机关是“督荣”,即山官衙门山官是最高长官,下设总管、董萨(巫师) 、戛督(地官) 、管(片长) 、寨头、司朗(百姓长老) 、偏督(军事长) 、恩道(杂差) 景颇族一些山官正式受封于中央王朝,始于明永乐五年,据《天启滇志卷三十属夷》载:1407 年赐封早章为茶山长官司,1408 年设麻里长官司至清代,景颇族山官仍不断自愿归附中央王朝山官在政治上臣属土司,每年还要向土司进贡景颇族的婚姻形式为一夫一妻制但山官和富裕户也有一夫多妻的在家中,父亲是家长有女无子时可招赘,但赘婿不改其姓;无子嗣时可收养子,权利义务与亲生子一样;对财产实行不严格的幼子继承制,幼子地位高于长子妇女社会地位较低在现行的一夫一妻制婚烟中,基本上仍必须遵循传统的单向姑舅表婚的原则,即姑家男子必须娶舅家女子,但舅家里男子不能娶姑家女子,形成“姑爷种”和“丈人种”的婚姻关系。

流行转房制和妻死丈夫续娶妻姊妹的习俗还实行等级婚姻,即官家与官家通婚,百姓与百姓通婚青年男女社交自由,但结婚由父母包办,聘礼很重,常发生抢婚的现象 景颇族没有成文法,社会秩序靠传统的习惯法——“通德拉”来维持习惯法具有很大的约束力,常常与宗教迷信相结合一般不轻易判处死刑,但杀人者必须赔偿命金一般案件对输理者均罚以赔偿实物的几倍至十倍案件无法调查判明时就采取神判常用的神判方式有赌咒、鸡蛋卦、斗田螺、煮米、捞开水、闷水等随着阶级分化,习惯法已逐渐遭到破坏,而且被山官和头人利用来为自己的利益服务 新中国成立前夕,景颇族社会已发展到农村公社趋于解体和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在保留了较多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同时,出现了阶级分化景颇族既受中原封建王朝所委封的傣族封建领主——土司的统治,也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政治制度——山官制前者的统治通常是通过后者实现的,因而山官制是解放前大多数景颇族地区的主要政治制度每一个山官辖区就是一个农村公社,山官对外代表本辖区,对内是生产、习惯法、政治、军事等方面的领导者;山官职位须按幼子继承制的原则世袭;辖区之晦,各村寨都有头人,协助山官管理事务,山官享有一定的特权近代部分地区废除了山官制度,实行了民主选举头人的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景颇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 50 多年的开发建设,各项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1953 年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成立,景颇族代表参加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景颇族干部参加了自治州领导工作,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权利参考文献:1.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 (2008 年 1 月第 25 卷第一期)2. 龚佩华景颇族山官制度社会研究[M].德宏民族出版社。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