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行政指导多选题行政指导责任化分析

新**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17.60KB
约5页
文档ID:479605956
行政指导多选题行政指导责任化分析_第1页
1/5

行政指导多选题行政指导责任化分析   摘 要: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所期望的行政状态,寻求相对人的响应,而依法采取的行为而普遍的看法认为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文认为,法治行政要求行政法律的一切纠纷最终应服从司法机关的控制,应改变行政指导的传统界定,应将其纳入司法审查  关键词:行政指导 行政行为 行政误导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所期望的行政状态,寻求相对人的响应,而根据法律采取的行为有关行政指导的救助问题,中国的司法实践是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实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第4项要求: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得提起诉讼在中国的理论界中,大多数学者也是持消极态度的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有:一是指导双方之间未建立起真正的法律联络行政指导属于非权力行政执法活动,不包含行政主体的意志行政指导的内容只是表明行政主体的某种期望既未给相对人设置法律义务,也未给予相对人任何权利因此,在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只存在行政事实关系,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二是在行政指导这一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责任主体。

是否接收指导实现行政主体期望的行政状态,完全取决于相对人自己的意志依据行为和责任相对应关系"谁行为,谁负责",应该由相对人本身对其行为的后果负担责任,而不能向行政主体主张责任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主体不负担责任的原因关键是从特征上看,它是非强制性的通常来说,相对人对于行政指导没有必需服从的义务相对人认为行政指导合情合理,便服从之,反之,认为其背离情理,也能够不服从,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有的学者认为,从世界各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上看,大多数国家没有把行政指导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轨道之内,也没有把它纳入行政赔偿范围之内这是一个合情合理的通则在中国,行政指导一样不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救助  基于以上原因,行政指导在中国是得不到司法救助的行政指导长久以来被认为是一个非权力性、非强制性行为而自然免责我们知道,无救助便无权利,无责任即无行政法治行政要求行政法上的一切纠纷最终应服从司法机关的统制,接收司法审查,确保司法救助行政指导作为当代政府的施政中心,已渗透到行政管理的各领域,其活跃性和立法的滞后性及司法审查的保守性形成鲜明的对照在传统界定下的行政指导,缺乏法律责任,肆意侵犯相对方的正当权益,司法权却置之不理,或无能为力。

这显然不符和法治的要求我们不禁要问,行政指导是否在行使权力?行政指导是否会影响相对人的权利?是否存在强制?行政指导有没有被滥用和侵犯的可能?恐怕我们全部不能作出否定的回复而一项不妥的行政指导造成的破坏或对相对方的损害,往往是相当严重的基于以下的理由,我们认为行政指导应该被纳入司法审查,负担法律责任  、行政指导为行政行为它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行政目标而采取的一个行政管理方法它和行政机关实施的民事行为及政治行为等是不一样的它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含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指导不是一个事实施为我们知道,每一个行政指导全部含有目标性,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同时,行政指导行为能间接地引发法律后果一旦相对人接收行政指导而实施了对应行为,便会产生对应的法律后果而事实施为则不然"事实施为,谓不发生效果,或即使发生法律效果然而之发生乃系于外界之事实状态,并非因为行政权心理作用之行为"或"事实施为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本身不直接或间接引发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得失、变更等法律果的行为"行政指导之明确目标性和显然的间接发生法律效果特征,表明了行政指导不是一个事实施为  、行政指导含有强制性即对当事人迫使的性质。

即使这种强制不是法律上的强制力,但通常有实际上的强制力即使行政指导是基于相对方的同意和帮助下进行的,但正如田中二郎所言:"实际上若不接收行政指导,就会有遭到某种制裁乃至其它不利益待遇的可能因此,绝大多数相对方是义不容辞地听从行政指导的"而且,行政指导多由在同意低息贷款、补助金等方面有权给或拒绝给以企业多种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实施的因此对企业来说,服从行政指导,不论在整体方面还是在长远方面是需要慎重考虑的一样,中国也是如此首先,政府承诺杜绝以强制手段推行行政指导;其次,又不停的施行实际上的强制力以国务院《有关纺织工业生产和调整工作通知》为例:针对1993年棉花减产致使大中城市国有棉纺企业原料紧缺,经营困难的现实状况,为组织好棉纱的均衡生产,加紧纺织工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劝说各国有棉纺企业从全局出发,控制棉纱生产问题对不听劝说盲目超产的企业要采取控制棉花供给、限电和控制流动资金、贷款等行政、经济手段,促其减产、停产由此可见一斑  、行政指导含有权力性很多学者认为,指导是非权力性的行为如"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所期望的行政状态,寻求相对人响应而依据法律、政策采取的非权力行政执法活动。

"之为法律关系我国学者往往持否定的态度,认为行政指导是一个非权力性事实施为,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而事实并非如此中国的指导性法律、法规、法律性文件,通常要求了行为模式,写进了权利义务内容一旦相对接收了行政指导,就在指导者和被指导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罗豪才教授认为,实际上,像行政指导这么的对相对方不含有直接的约束力行为引发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当代行政法主要内容之一993年颁布的《日本行政程序法》对这一问题做了肯定的回复:作为指导者的行政机关和被指导者的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误导或过失指导和相对方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相对方正是因为接收行政指导才造成损害的发生相对方之因此接收行政指导是因为,相信经过实施行政指导行为能够给本身带来利益同时,基于对政府的权威性、公益性和专业性的信任而对其指导行为所致的损失应加以赔偿的可期待利益因为误导而造成侵害相对方权益的,政府应该负担责任中国刑法要求的教唆犯罪,教唆者,授意者对实施者的行为一样要负担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讲,相对方之因此实施指导行为,也是出于政府的一个引诱行为  客观地说,不论日本、中国或是其它国家,全部不能无视行政指导确是权力行政的事实,不能不回应法治行政,责任行政对行政指导的诘责,而主动探求司法审查行政指导。

而且,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并没有排斥行政指导从该法的第2条总括性要求,第1l条第1款的8项列举要求及第2款的概括性要求中可看出,行政指导并不在排除之列因此,对行政指导行为理应提出行政诉讼,方便更加好的维护相对方的正当权益中国的《农业技术推广法》例外的要求了过失指导的赔偿责任,能够说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