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一)各个朝代法律制度 1.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 (1)西周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治,亲亲、尊尊、长长,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律形式礼刑法制度奴隶制五刑民事法律制度契约关系质剂、傅别租赁契约婚姻制度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继承嫡长予继承制司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周王、大小司寇主要诉讼制度狱讼有别、五听、三刺、五过、圜土(监狱) (2)春秋、战国、秦、汉春秋末期公布法律、成文法产生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竹刑”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战国成文法运动魏国李悝“法经”秦国商鞅变法、秦律秦刑事法律罪名危害皇权、财产、人身、渎职、社会管理、婚姻家庭刑罚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财产刑、身份刑、耻辱刑、流放刑刑法原则区分故意过失等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秦皇、廷尉诉讼制度公室告、非公室告检察制度开创性中央(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地方(监御史)汉法律指导思想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春秋经义: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刑事法律刑罚改革文帝、景帝刑罚改革法律原则矜老恤幼、亲属相隐、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司法制度司法机关重点掌握汉武帝时期设置的廷尉、司隶校尉、刺史司法制度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3)三国两晋南北朝朝代立法诉讼说明曹魏《魏新律》:将“具律”改为为“刑名”;八议入律律博士 西晋《泰始律》:刑名、法例;礼律并重、五服制登闻鼓 北魏 北魏、南陈官当入律北魏明确死刑报请制度西魏 西魏、北齐废除宫刑北齐北齐律名例重罪十条廷尉改为大理寺 北周 确立流刑五等之制刑法制度完善 2.隋唐宋至明清时期 (1)隋、唐、宋隋立法新律、开皇律:封建五刑、“十恶”唐立法武德律(高祖)贞观律(太宗)《唐律疏议》(永徽律疏)主要内容:五刑、十恶、六杀、六赃、保辜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诉讼制度唐六典“推换”承审官的回避制度证据与拷讯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三司推事、小三司推事宋立法《宋刑统》、编敕刑事法律刑罚:折杖法、配役刑、凌迟(始于西辽、南宋正式确立)民事制度债法与契约制度、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提刑按察司、审刑院(太宗时设,神宗时撤)诉讼制度翻异别勘 (2)明、清明立法《大明律》、《明大诰》、《大明会典》刑事法律奸党、廷杖制度化、充军刑事原则:从新从重,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司法制度(诸多创新)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特务司法机构会审制度九卿会审、会官制度、朝审、大审清立法《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司法制度会审制度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热审 3.清末、民国时期清末变法修律⌒特点、影响预备立宪1908《资政院章程》、《咨议局章程》、《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1909各省设立咨议局,地方咨询机关1910中央设资政院,中央咨询机关1910年10月《十九信条》,宪法性文件,但是未能挽回败局,宣告预备立宪破产法律修订刑律:《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颁行 过渡性)《大清新刑律》(1911公布未实行),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民商:《钦定大清商律》(清朝颁行的第一部商律)、《大清商律草案》(未正式颁行)、诸多商事单行法、《大清民律草案》(未正式颁行)诉讼法院编制:民刑诉讼草案(未及颁行)、《大理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清束司法司法机构:法部(原为刑部,主管司法行政)、大理院(原为大理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司法制度:四级三审等近代诉讼制度外国司法特权:领事裁判权、观审制度、会审公廨民国时期宪法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北洋政府:《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袁世凯)《中华民国宪法》(1923)(贿选宪法,曹锟)(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1947)(蒋介石) (二)首次事件列表事件具体内容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第二次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法经》第一次改法为律公元前359年,法家着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此次变法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写下重要的一笔,史称“商鞅变法”第一次废除肉刑西汉时,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于“缇萦上书”,她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第一次“八议”入律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第一次“官当”入律“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内容一是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二是规定流刑;三是规定鞭刑与杖刑;四是废除宫刑制度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第一次规定“十恶”《开皇律》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太祖建隆四年修订宋朝新的法典《宋建隆详定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简称《宋刑统》《宋刑统》是一部具有概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 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并颁行天下的《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形成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终明之世通行不改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此都得到充分体现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维护****统治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该法并未真正施行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1904年1月颁行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它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贿选宪法”,即北洋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特点:企图掩盖军阀****的本质;为平均大小各派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三)重要法典主要法典演变历程战国魏国《法经》(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成文法典,6篇)—汉初《九章律》(9篇)—三国魏国《曹魏律》(“八议”入律)—西晋《秦始律》(《晋律》,五服制入律)—北朝《北齐律》(“重罪十条”入律,12篇)—隋《开皇律》(封建法律定型化,“五刑”“十恶”“八议”,12篇)—《唐律疏议》(一准乎礼,12篇)—《宋刑统》(律后附敕令格式,l2篇)—《大明律》(强化行政控制,模仿周礼;改变以罪名为纲编撰法典模式,采用以中央法律教\\育网行政机关职能为纲编撰法典,7篇)—《大清律例》(7篇)《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与《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永徽律疏》元代后又称为《唐律疏议》,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类是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唐六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明大诰》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宪法重大信 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更暴露其虚伪性,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 (四)重要数字列表相关数具体内容西周婚姻三大原则(1)一夫一妻制; (2)同姓不婚; (3)父母之命西周“三刺”制度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1)应先交群臣讨论;(2)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官吏们讨论;(3)官吏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唐代“三司推事”与明清“三司会审”(1)唐代的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2)明清时期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元初“四等人” 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四等:(1)蒙古人;(2)色目人;(3)汉人;(4)南人法律上明文规定蒙古人犯罪与汉人同罪异罚五听”“五听”制度指判案时通过:(1)辞听(当事人的言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