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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认定标准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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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认定标准及立法完善侵占罪的认定标准及立法完善[摘要]盗窃罪和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从我国《刑法》 对二者的法定刑的规定来看,盗窃罪重于侵占罪,在涉案金额相同的 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不同会导致宣告刑的相差甚远文章从一 则案例入手,着重从“遗忘物”这一角度分析了二者的区别,非法占 有遗忘物构成侵占罪,而非法占有遗留物构成盗窃罪,并提出了在侵 占罪中加入“遗失物”这一概念,以及在盗窃罪中加入“非法占有遗 留物”这一情形的司法建议从保障个人权利的角度,应着重区别盗 窃罪和侵占罪,尤其是非法占有遗留物和非法占有遗忘物这两种情 形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分不仅是办案人员正确办案的关键,也是刑 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一环,有助于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遗忘物侵犯财产罪是《刑法》中比较常见的犯罪类型,尤其是盗窃罪和 侵占罪,表面上区分二者比较容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极易混淆 本文由一则典型案例入手,以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司法界分为视角,从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之一 “遗忘物”进行分析,同时引进“遗留物”的 概念,更加明晰的对侵占罪的司法认定进行深入研究,并最终提出了 相关的立法建议。

受害人居住在一高层公寓,电梯入户,一梯两户某日受害人因 故障报修,犯罪嫌疑人受电信局委托前来查证犯罪嫌疑人首先 进入受害人家中5分钟,后告知受害人分机无问题,要求出门检 查门口楼梯处的分线器,检查10分钟后敲门,受害人开门,被告知 分线器无故障,要求出门检查线路30分钟后,恢复正常此 时,受害人发现自己的手包不见,仔细回忆,发现回家开门时放在门 口分线器上面,遂出门寻找,发现包还在,但里面的6000元人 民币不见,怀疑是电信人员顺手牵羊,质询遭否认后报警,犯 罪嫌疑人承认在检查分线器时发现该包,猜是受害人遗忘,但未告知, 而将其中的人民币据为己有后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刑拘犯罪嫌疑人, 但律师主张行为人的行为属侵占,是自诉案件,且数值不符合立案标 准本案为侵占罪或盗窃罪实有争议下面阐述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对象必须 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这里的占 有指事实上的支配,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还包括社会观念可 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对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抽象的支 配意识,包括明确和潜在的支配意识当事实上的占有松弛甚至脱离 了占有,但他人明显强烈的占有意思,对事实上支配的认定起补充作 用。

所以,属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短暂离开, 但只要财物处于其支配力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本案中, 受害人回家开门时把手包放在分线机上,属短暂遗忘或短暂离 开,手包财物仍属于其支配范围,应认定为受害人占有而此时犯罪 嫌疑人发现该包,并将里面的人民币据为己有,已具备了非法占有他 人财物的目的,且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应认定为盗窃罪第二种观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犯罪嫌疑人虽有非 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无盗窃的故意,也无窃取行为,被害人的 手包是事实上的“遗忘物”,犯罪嫌疑人拿出包内现金,是非法侵占, 不是秘密窃取行为人误认为手包是遗忘物而取得财物,属抽象的事 实认识错误,只能认定为侵占罪一、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主要区别要弄清本罪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必须明确什么是盗窃罪、侵占 罪以及二者的主要区别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依法 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 还,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 为《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交 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本条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从刑法理论及具体法条看来,盗窃罪与侵占罪同属侵犯财产罪, 许多方面类似,如犯罪的主观心理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 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等但两罪仍有许多不同,掌握不同之处,划分二 者的界限,并从中剖析焦点区别,才能分析并敲定本案的最终答案一) 犯罪对象不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范围广,可为行为人自己持有,如代管物,也 可为暂时脱离了所有人的持有,如遗忘物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 三种特定对象,即代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即盗窃罪的对象是“他 人持有的他人之物”,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二) 犯罪的手段表现不同侵占罪的手段可是秘密的,也可是公开或半公开的,行为人在占 有财物时,通过欺骗、抵赖等手段使自己占有变为自己所有。

盗窃罪 在非法取得财物之前,财物并不在自己的实际控制下,行为人需通过 秘密窃取或公开盗窃才能实现非法占有三) 两罪对财物的持有状态认识不同笔者认为,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一点盗窃罪行为人主观明确认识 到盗窃对象是他人合法持有的合法财产侵占罪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则 不同,其没有窃取故意,只有侵占故意这是区别两罪的一个标准, 如行为人将他人临时放置的财物误认为是遗忘物而侵占,但事实上该 物所有人并未遗忘,而是暂时放在某处,待一定时间后拿回这正类 似于上述案例对于此情况的认定,就需借助行为主观认识来判断二、侵占罪犯罪对象的合理范围(一)财物是否属于“遗忘物” 认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为 何罪,关键应看被害人的手包是否为遗忘物及犯罪嫌疑人主观是否认 为是遗忘物关于遗忘物和遗失物,主要从财物丢失的时间长短,失主是否有 明确记忆,能否很快回忆起并寻找等考虑有学者认为,遗忘物是财 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于某处,但因主观疏忽而忘记 的财物但财物所有人一般会很快想起并回去寻找,拾到者一般也知 道谁是失主而遗失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疏忽将其失落, 失主不知失落何处也不易找回,财物完全脱离了物主控制也有学者 认为二者是统一的。

本案中,被害人回忆到了手包的失落地点,也易 找回,表明被害人遗落的手包并不是遗失物但具体属遗忘物还是遗 留物,还需进一步分析遗忘物的物主主观心理是“忘记携带”,对 财物“暂时失控”;遗留物的物主则为“故意不带”,对财物“没有 失控”二者物主的主观心态是划分其概念的重要标准,但物主的主 观心态也受一定的客观因素的影响如故意不带,可能是由于脱离财 物的时间短或距离近,较安全等因而,认定遗忘物还是遗留物,需 借助客观因素进行判断一般而言,非法占有遗忘物构成侵占罪,而 非法占有遗留物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本案应认定为侵占罪,即认定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 财物是遗忘物,而非遗留物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从一般社会常理来看被害人的手包中有6000元现金, 数额较大,并在犯罪嫌疑人反复进出受害人家中也并未发觉手包被遗 忘在门口分线机上按一般常理,物主不会随意将数额如此大的 现金放在此处离去,且放包的位置更不会是楼房其他业主来回过往的 复杂地方,而一般是进入家中后放在玄关处因此,此处若认为手包 是物主故意长时间放置在门口分线机上面的遗留物,不符合社会常 理其次,从被害人主观心理态度来看被害人发现手包遗失后,经 仔细回忆发现在家门口分线机上,“仔细回忆”说明了被害人是 经过长时间回忆才想起,符合遗忘物的特征,即遗忘物是物主能经过 回想找回的。

但不能认为被害人的手包是遗留物,因为如果被害人进 入家中后立刻回去取回手包,说明被害人是有意识不带,属遗留物 而现实是被害人在半个小时后才想起,可说明被害人在修理的过 程中将手包忘记了,但不排除其放置当初也想马上取回的心理因此, 无论是当初忘记还是过后忘记都不能否认被害人的手包及手包里的 财物是遗忘物再次,从事实认识错误理论来看被害人主观上认为手包及财物 是遗留物,而从当时的客观环境来看,犯罪嫌疑人有理由认为并当做 其是遗忘物,非法占有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理论中的对象认识错误,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认定犯罪嫌疑人为侵占罪,因为犯罪嫌疑 人客观上没有盗窃财物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盗窃财物的故意,不符 合盗窃的构成要件客观而言,被害人的手包此时属无人持有的状态, 犯罪嫌疑人采取直接侵占的手法,虽将现金从手包里拿出,表面上具 有非常隐蔽的特征,但这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具有本质区别, “秘密窃取”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物主发觉的方法暗中从物主 的实际控制下窃走财物在本案中,被害人已对财物暂时失控,行为 人直接合法地控制着他人的遗忘物,所以不存在采取不使物主发觉的 方法窃走财物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将手包当成遗忘物,并没有盗 窃的故意。

所以笔者主张定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基于上诉分析,我们认为,从刑法研究理论大方向及司法实践中 对于二者的认定,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应认定犯罪嫌疑人为侵占罪, 这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时,侵占罪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具有 一定的差别,笔者提出的“遗留物”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而“遗忘 物”则是侵占罪的对象二)“遗留物”的存在空间笔者认为,“遗忘物”、“遗失物”及上文中所提出的新概念 “遗留物”,是一个阶段性的概念,三种概念存在于不同的情形从 财物所受的控制程度来说,遗留物是财物所有人故意不带并放置某 处,财物完全没有脱离财物所有人的控制,只是暂时失控,财物所有 人还会找到;遗忘物是财物所有人将财物有意识的放置某处,因疏忽 忘记,但财物没有完全脱离财物所有人的控制,财物所有人会凭记忆 找到财物;遗失物则是财物所有人将财物放置某处,因疏忽忘记后, 完全脱离财物所有人的控制,财物所有人不能凭记忆找到这三个概 念从所有人控制的角度,是从完全没有脱离到没有完全脱离再到完全 脱离的过渡遗留物”概念的空间不仅存在且对于侵占罪和盗窃罪 的犯罪情形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漏洞补充三、侵占罪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一) 侵占罪的立法沿革从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立法沿革来看,盗窃罪是比较主流的财产犯 罪,而侵占罪则是在个人权利愈受重视下才作为严重犯罪予以认定。

最初立法时,侵占罪并未加入到《刑法》中,而是依法适用类推原则 处理,依照盗窃罪加以量刑,因此,一个本应量刑很轻的案件由于层 层审核,常需更多时间,超期结案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个人权益, 还显示出我国立法的不完善所以,在《刑法》中加入侵占罪势在必 行但由于立法过程中,立法者是类比盗窃罪来制定侵占罪定罪与量 刑,或多或少在立法语言及情形方面与盗窃罪相似,涉及到一定情况, 如上述案例,盗窃罪和侵占罪很难区分二) 侵占罪司法认定的标准及其便宜性首先,正确界定侵占罪与非罪从犯罪对象来区分,侵占罪的犯 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之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即自己持有 的他人之物若非法占有的财物不属于上述特定财物,则不能构成侵 占罪其次,从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来界定二者都以他人财物为对 象,都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上都以直接故意且非法占有他人 财物为目的,但从犯罪对象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限于代为保管的 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前就已占 有或持有该财物,其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任何 他人的财物,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前不持有该财物,且只限于动产再次,从侵占罪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司法界分来看,关键在于对 财物控制状态的分析,非法侵占遗忘物认定为侵占罪,而非法侵占遗 留物则应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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