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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泽)国字头商标审查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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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泽)国字头商标审查标准解读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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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 审理标准解读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 汪泽1一、《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 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解读2(一)法律依据(商标法第10条)《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 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 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3(二)法律依据(商标法第11条)《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 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4(三)含“中国”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 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 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 批准设立的。

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 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 ,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 经营范围相一致※本标准的“含中国”是指商标主体含“中国”字样,如中国黄金、 中国水电、中国测试等5(四)“国”字头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 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 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 ”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 予以驳回如“国酒” 6(五)“国”字头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国+非商标指定商品名称” 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 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 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 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7(六)审查审理原则与程序• 原则:从严审查,慎之又慎• 程序: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 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 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8二、申请商标含有国名的审查9(一)申请商标与国名近似的审查10(二)因含有国名而可能造成误认 的审查 11(三)申请商标含有国名需要 注意的问题之一使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的作用 12(四)申请商标含有国名需要 注意的问题之二使用外国国名的,取得该外国政府同意 13(五)申请商标含有国名需要 注意的问题之三使用的国名具有表示产源功能的,应当限定商品产地 14三、首字为“国”字申请商标的审查15(一)“标准”出台背景—国酒茅台• 茅台酒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号为 5514889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酒(饮料)等商标 局经审查认为,“‘国酒’是对某种品牌酒的品质的褒扬, 作为一种荣誉不应为一家永久独占,以‘国酒茅台’作商标 用于指定商品上有夸大宣传作用并具有欺骗性商标局基于 上述理由适用《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 国酒茅台”商标予以驳回茅台酒厂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 商评委申请复审 • 茅台酒厂曾在第33类酒商品上注册了第1647514号“茅台国 酒”商标,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予以撤销, 茅台酒厂不服并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复审决定,撤销 了茅台酒厂的“茅台国酒”商标,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16(二)专家咨询会讨论基本情况 关于“国酒茅台”商标的准驳问题,多数与会专家的结 论是应当驳回但在驳回理由上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1、在商品名称前冠以“国”字,表示为“一国最好的” 、“国家级的”的含义,属于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 性” 2、将“国酒”以商标形式注册并独占使用,对同行业经 营者是一种不公平竞争,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 不良影响 3、“国酒”一词用在酒商品上,就是对商品质量的描述 ,不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 17(三)商评委研究的基本情况 —关于以“国+商品名称”的申请商标 1、“国+商品名称”的申请商标不具备商标的基 本功能 2、“国+商品名称”的申请商标构成对商品质量 的夸大宣传 ※1972年2月21日,尼克松总统跨越太平洋,与周恩来总理在北京实 现了历史性的握手在人民大会堂宴会厅举行的欢迎宴会上,被 美国媒体称为“和平祝酒”的宴会用酒则有一白一红,国酒双雄 “白茅台、红张裕”的佳话由此传开 3、以“国+商品名称”申请商标注册缺乏正当性 18(四)商评委研究的基本情况—关于 “国+非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 从商标的整体含义上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进行严 格审查,谨慎把握,原则上予以驳回。

但对结 合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整体上确实没有 描述商品特点或夸大宣传的含义,使用效果上 也确无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或有其他不良 影响的情形,可以考虑予以核准注册 19(四)商评委形成的审查意见 一是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 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 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 不良影响”为由,一律驳回二是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 合的申请商标应从严审查,慎之又慎如果使用在指 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 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 良影响的,应予驳回,如“国优”等对确实不会产 生上述后果的,才可考虑予以注册20(五)审查实例国尊指定商品:第7类高压洗涤机 指定服务:第35类广告等21谢谢!、:(8610)88652513 电子邮箱: wangze@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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