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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集团公司品牌管理中心制度全套整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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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集团公司品牌管理中心制度全套汇编第一章 品牌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在国内外开展各项与“XX****集团”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一切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在国内外开展各项与“XX****集团”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一切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团体及个人第三条 集团及下属各公司、部门在文件往来中必须使用规范的企业商标及组合,常规文件必须使用由品牌企划部统一设计的格式,特殊形式的应用必须在文件制作完成后经品牌企划部专人审核或委托品牌企划部专人专项设计 第四条 参与杭州市级及以上规格的公关活动,必须在活动开展之前到品牌企划部备案,委托外单位设计的宣传用品必须经过品牌企划部审核方可投入制作;参与省级及以上规格各类社会经济活动则必须由品牌企划部统一进行形象规划和设计 第五条 各公司、部门每年工作计划中必须包含宣传工作计划内容并单独上报品牌企划部备案 第六条 各公司、部门在设计和制作各类宣传手册、产品手册等与公司形象息息相关的用品时,其内容及设计必须通过品牌企划部的审核方可投入制作,也可以委托品牌企划部设计 第七条 集团及各下属公司、部门员工,包括市场合作伙伴,必须统一使用由公司品牌企划部印制的名片和宣传资料开展工作。

第八条 各公司、部门如需更改办公环境中的标志、标识、指示标牌、形象招贴、海报类的用品,必须预先通知品牌企划部,委托设计或审核设计方案后方能实施 第九条 各公司、部门必须指派专人专职或兼职企业形象管理工作,统一称为“形象专员”第十条 形象专员接受品牌企划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领导,从事品牌企划部门指派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各公司、部门必须定期填写《宣传周报表》,于每周六下午前交品牌企划部,以便于品牌企划部统一开展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遇有大事、要事或需及时发布宣传的内容事项,必须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报到品牌企划部,以保证新闻的时效性第十三条 各部门文件及信息的发布必须使用品牌企划部规定的相关统一标准表格以及统一的格式;(新闻报表以及新闻周报表)内部网文件及信息发放由发出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与品牌部负责人复核签字,然后交由相关制作人员发布,外网文件及信息的发放由发出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与副总裁复核签字后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 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必须每周上交品牌部新闻报表以及新闻周报表,各部门信息各自负责,对外发放信息必须为公司形象负责,如有不负责任损坏企业形象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一定级别的过失论处。

第十五条 各公司、部门负责人、形象专员的品牌及宣传工作情况由品牌企划部考核并计入年终工作考核内容;各公司和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十六条 公司内网和外网的更新只能由品牌企划部执行,任何公司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篡改网站发布的内容第十七条 各公司、部门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品牌企划部收费标准进行结算,如果有其它原因可以以联系单的方式要求品牌企划部减免相关费用,不得以经费不足为由擅自从事各类宣传和公关活动或逃避审核 第十八条 该制度自 2006 年 6 月 15 日起执行第二章 网络、网站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网站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网站安全、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发挥现有网络效益,实现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更好地为设计、科研、开发、管理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网站以及有关信息流程的管理和发布。

第三条 **集团网站是指依托网络,向园区内外用户发布信息,提供信息查询、下载、上传服务的网站,分为外部网站和内部网站外部网站在互联网上的注册域名为 :// *****.net ,包括**集团公共信息管理与发布系统等网站,以及集团的各种专题性、学术性网站内部网站依托于集团内部服务器上,域名为 ://192.168.5.221 ,包括集团个子公司、职能部门的信息管理与发布网站 第四条 **集团网站建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的网络管理规章制度网站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的原则 第二节 局域网络的管理第五条 **软件园办公局域网 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网络中心对网络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部门资源进行管理,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对各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第六条 **集团专设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管中心),作为**软件园办公局域网络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规划和维护管理办公局域网 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 (二) 用户入网的审批、资源分配、用户入网设备的确认、所属网络及信息服务的监管、用户技术支持、网络故障检测、用户数据的收集、统计、备案、上报、违规事件的处理等。

(三) 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 (四) 在网络设备发生损坏需修理或涉及其他相关专业问题时,网管中心应对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指导和维护修理 (五) 指定一名网管员负责办公局域网络的系统运行、信息发布、安全管理、用户管理、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六) 加强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使之掌握有关知识、技能和操作程序,以加强对办公局域网络的有效保护 第七条 制定与局域网相关的规章制度;研究并组织解决运行、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有关管理部门、公司之间相关的工作;协调或直接负责跨楼的网络管理及服务工作;审批、监管网中重大信息服务项目;处理与网络相关的重大违规事件;有关资料的统计与备案等 第八条 网管中心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或指定专业网络管理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相关部门和个人,未经 网管中心 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八条 受网管中心委托的部门、网管人员可在受委托权力范围参与**软件园办公局域网管理局域网 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网管中心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九条 局域网内所有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网管中心负责维护、连接、设置。

未经网管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第三节 接入第十一条 所有已经连网的网络用户,凡接受本管理办法全部条款的,可以且仅限于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通过其所办公场所中的信息插座接入办公局域网 第十二条 任何人在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接入办公局域网之前,必须首先向网管中心提出申请,其所使用的网络跳线、网卡等网络设备必须经有关网络管理员认可 第十三条 **软件园办公局域网的 IP 地址的分配以静态分配为主,由网管中心统一管理,IP地址按网段分配到各单位和部门各单位和部门必须对本网段内的IP 地址作用户使用分配,逐个落实到人与计算机,并将 IP 地址使用情况登记表报 网管中心备案 需要使用静态 IP 地址的用户应向网管中心提出申请,网管中心根据实际资源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第十四条 办公局域网 IP 地址和用户计算机网卡物理地址绑定的管理方式 , IP 地址一经分配,未经网管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用户可向网管中心申请变更或交还其所持有的静态 IP 地址网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收回已分配的静态 IP 地址。

但事先应与有关当事人协商并将最终决定书面通知有关人员第十六条 用户对网管中心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网管中心分配,不得 使用、占用其 IP 地址第四节 信息服务第十七条 局域网网络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包括所有通过局域网入网计算机提供的、非针对特定个人的、除网络接入服务以外的所有网络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任何用户,凡接受本办法全部条款的,均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门的信息插座经办公局域网接入的计算机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在必要时,网管中心认为必要,可决定撤消某项信息服务,撤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交被撤消服务的相关部门或在内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五节 网络使用管理第二十条 在网上活动中,所有用户应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局域网或通过使用局域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也不得通过局域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局域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二条 局域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管中心并自觉立即销毁 第二十三条 严禁利用办公局域网进行赌博活动、玩游戏 第二十四条 在办公局域网,严禁任何人开设 BBS 服务 第二十五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局域网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法规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节 安全保护运行第二十六条 在按规定连网后,用户有权了解局域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局域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网管中心咨询 第二十七条 网管中心应宣传、教育、监督用户,促其在网络操作和应用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自觉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 第二十八条 网管中心应及时了解、掌握网络及信息服务的连接运行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措施,监视、记录、检测、制止、查处、防范针对网络或入网计算机的,或利用其所管辖的网络或入网计算机进行的违法违规的人或事。

第二十九条 网管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对所管辖网络和信息服务进行安全性、可靠性检测,并通知检测所涉及的用户,而且不得侵害用户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条 在网络的使用中,宿用户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法违规的人或事,应予以制止或向网管中心反映、举报,并应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如实提供所需证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网管中心可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无须事先征得用户同意但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网管中心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 第三十二条 除网管中心,集团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办公局域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 第三十三条 办公局域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网管中心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集团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办公局域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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