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报废农业机械回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管理,保障 人 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根据《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及其相关活动,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管理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 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 插秧机、钏草机等第四条[实施原则]报废农业机械回收应当遵循农民自愿、政策 扶持、安全环保、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基本制度]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 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 机械实行回收第六条[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商务主 管 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 农业机 械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回收单位第七条[从业条件]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活动的单位,应 当 具备下列条件:(一) 经工商注册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二) 符合拆解技术规范要求的存放场地、拆解场地和拆解设 备设施;(三) 符合拆解技术规范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二级以上农业机械维修点等单位从 事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活动第八条[提出备案]回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 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定期公布]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 应当 定期将备案的回收单位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第十条[分支机构]回收单位在县、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 符合第七条的规定,并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一条[回收服务]鼓励回收单位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 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农业机械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 服务第三章回收拆解活动第十二条[申请报废]报废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提出报废注销 申请,并将农业机械及时交售给回收单位报废淘汰农业机械所有人可以委托回收单位代理申请注销 登记第十三条[通知报废]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期 限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其所有人第十四条[回收原则]农业机械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回收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回收单位 回收价格由双方协商确o第十五条[信息登记]回收单位应当登记报废农业机械所有人身 份证明、农业机械种类、牌证号码、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 等信息第十六条[回收证明] 回收的农业机械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唯一性认定后,回收单位向农业机械所有人出具《报废农业机 械 回收证明》。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由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第十七条[拆解机械] 回收单位应当在60日内解体、销毁所回收的农业机械没有回收单位的地方,可以采取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集中监销等办法,对报废农业机械的主要零部件进行 破坏 性处理第十八条[注销登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 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告已注销的农业机械第十九条[政策扶持]报废农业机械所有人可凭《报废农业机 械回收证明》,优先获得购机补贴资格,其它扶持政策从其规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其备案管理的回收单位及其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 检查,并对解 体销毁过程进行监督第二八一条[总成处理]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 架等农业机械五大总成应当进行解体或者销毁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回收单位应当建立回收拆解档案和数 据库,如实记录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 配件、 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档案和数据库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三条[安全环保] 回收单位拆解报废农业机械,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拆解技术规范,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技术手册]鼓励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提供拆解 指导 手册或者公布拆解技术信息,为回收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五条[鼓励措施] 鼓励回收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升级改造第二十六条[禁止性规定] 回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销售回收的农业机械整机及其五大总成;(二) 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五大总成;(三) 承揽维修报废的农业机械第二十七条[保障措施]地方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人力、 财力、装备等方面予以保障,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相关从业人员,推进报废农业机械 回收工作顺利开展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条件管理]回收单位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条件,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的,处以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注销管理]继续使用已注销农业机械牌证的,农机 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缴该农业机械证书和号牌,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档案管理]回收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回收拆解档 案和数据库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200元 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八一条[维修管理]农业机械维修点承揽维修已经达 到报废 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实施细则]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附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式样回收证明编号:机主姓名/单位名称机主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机主地址机主联系机具型号机具类别发动机亏底盘(车架)号牌照号码出厂日期初次注册登记日期回收日期发证单位(章)农机回收单位(章)经办人:说明:本表一式三联:一联农机回收单位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二联交农机化或商务主管部门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