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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少年收容教养问题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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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少年收容教养问题的调查研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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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少年收容教养问题的调查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 2004 年第 4 期对犯罪少年收容教养问题的调查研究戴福康『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南京,210024]提要:本文回顾了我国开展收容教养工作的历史 ,介绍了江苏省历年来收容教养犯罪少年的情况,指出了收容教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这项工作的建议.1960 年 4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少年儿童一般犯罪不予逮捕判刑的联合通知》中提出:”对少年儿童犯罪不判刑,而采取收容教养改造的办法比较主动,有利改造”,”今后少年儿童除犯罪情节严重的反革命犯 ,凶杀,放火犯和重大的盗窃犯以及有些年龄较大,犯有强奸幼女罪,情节严重,民愤很大的应予判处外,对一般少年儿童违法犯罪的,不予逮捕判刑,采取收容教养的办法进行改造.教养改造的期限,一般不作规定.但应当根据他们在改造过程中的好坏表现,确定解除教养或继续进行教养.”1965 年 5 月,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少年管教所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少管所是对犯罪少年施行强制教育改造的场所”,”收容管教的对象,应当是年满十三周岁 ,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社会上无法管教的犯罪少年.”“管教期限 ,一般为半年至三年.”“ 对改造表现突出好的,可以提前解除;对有重新犯罪行为或改造表观很坏的,可以适当延长管教期限.”1979 年 7 月 1 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 l4 条第 4款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作了规定:”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对收容教养举措第一次在国家大法中作出了规定,是对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少年执行收容教养的法律依据.1982 年 2 月 23 日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规定:”收容教养犯罪少年由少年犯管教所执行.对确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当由地区行署公安处或者直辖市公安局审批,遇有不满 l4 周岁等特殊情况,必须报请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批.收容教养的期限为 1 至 3 年.少年犯管教所凭《 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决定书》和《收容教养犯罪少年通知书》收容教养.”(江苏省公安厅于 1982 年 5 月 25 日,10 月 6El 两次就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工作中几个问题作了规定,通知下发.)1983 年,监狱,劳改,劳教的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划归司法部后,收容教养的执行随之划归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1986 年司法部颁布的《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应将被收容教养人员在少年管教所单独编队进行教育改造,1996 年 1 月司法部决定将被收容教养人员移至劳动教养场所执行.199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9 条(第五章”司法保护” 中)也对犯罪少年52收容教养作了如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下人犯罪不满十六周岁不].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敦;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未保法》的觇定中对收容教养未成年人犯罪育年龄下限,而刑法条款中是没有的1993 年 4 月 26 日,公安部《关于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中告知:1979 年《刑法》第 14 条第 4 款中规定的” 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既包括已满十四周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I 堑.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未保法》第39 条的规定不是对《刑法》相关条款的修改.1997 年修订的《刑法》第 l7 条第 4 款,仍按 1979 年《刑法》第 l4 条第 4 款中的内容作了规定,只是对”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处罚”修订为” 不满十六周岁 ,不予刑事处罚的”.修订条款中也未有年龄下限规定.1999 年 6 月 28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38 条中列上了 1997 年《刑法》第 17 条第 4 款的规定.《预防法》条款文字表达上不同于刑法条款的有二:一是责令家长监护人对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要严加管教,增添了一个”严”字;二是可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增添了”依法”两字,突出了”严管”与” 依法收容教养”.该法第 39 条还规定:” 未成年人在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这是《预防法》继 1997 年修订刑法规定之后,在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的新形势下,对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再次作出的规定.一,江苏省历年来收容教养犯罪少年的情况我省对犯罪少年的收容教养工作,按照公安部规定由各市公安部门审批决定,1996 年前由省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教养,1996 年后由省句东劳教所负责收容教养.1978 年以前,我省收容教养的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少年很少.就是由法院判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总量中也仅占百分之一左右.据法院部门统计,我省自 1953 年建省后至1978 年,全省法院判处的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年平均数也只有八十名左右.1980 年前后,青少年犯罪高峰的出现,情况发生了变化.据司法统计,1981 年一 l990 年,全省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犯,年平均是八十年代前的 20 多倍,1991 年一 2000 年全省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犯,年平均是八十年代前的 30 倍,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也有所增多.省少管所自 1981 年至 1995 年期间,收容教养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少年共 2998 名,其中1981—1985 年收容教养 1400 名;1986 —1990 年收容教养 1045 名;1991 —1995 年收容教养553名.历年收容教养人数列表于下:表 1 省少管所 1981--1995 年收容教养犯罪少年人数收容教养犯全省法院判收容教养数省少管所收收容教养数年份与判处未成押判刑未成与收押未成罪少年数处未成年犯数年犯的%年犯数年犯的%198113968401982108981l1%6371:.9%53收容教养犯全省法院判收容教养数省少管所收收容教养数年份与判处未成押判刑未成与收押未成罪少年数处未成年犯数年犯的%年犯数年犯的%19834603633l2.5%3lO314.8%1984452225O20.O%767(1984 年,建立198538089142.6%264 省第二少管所 .1986287129322.2%399 此后省少管骺1987243127119.1%369 收押的只是当年的未成年犯19882081746l1.3%756 的一部分.收198917925477%637 容教养人员则19901282O1O6.3%381全部在省少管所,故未作比19916915904.3%493 较)199f29421374.4%156199Bl1325794.4%368199416131925%8651995l1628574%953合计 2998309∞9.68%1O148(注 i 为便于看出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在整个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因此,把同期经法院判刑的未成年犯数和省少管所同期收押判刑的未成年犯情况同列表上)从表 1 看出:我省从 1981 年前后出现青少年犯罪高峰后,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严重突出.1983 年全国开展”严打” 活动,有所遏止.收容教养犯罪少年的情况也随之起伏.1982 年全省 收容教养犯罪少年还只有 108 名,但 1983,1984 年收容教养的人数激增,是 1982 年的四倍以上,是我省历史上最高的(其中也有受严打影响 ,对收容教养犯罪少年的尺度上宽了一些,有一些依法不该收容教养的或可不收容教养的,也作了收容教养处置).1985 年回落至 400 名以下,1986,1987 年回落 300 名以下,1988 年回落至 208 名,1989 年又回落至二百名以下.1991年最少,只有 69 名,1992 年又上升至 94 名,1993 年上升 113 名,1994 年上升至 161 名,1995 年又回落至 116 名.从 1991--1995 这五年间,收容教养犯罪少年人数起伏情况基本上与由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犯的情况基本上是同步的,收容教养犯罪少年的人数占同期法院判刑的未成年犯人数的 4—5%.但从表 1 中也看出:从 1983 年到 1985 年这三年严打期间,法院判刑的未成年犯有大幅度下降(1983 年为 3633 名,1984 年为 2250 名,比上年下降 38%;1985 年为 891 名,又比上年下降了 60%;1985 年比 1983 年下降了 78%如此大幅度下降是前所未有的), 但严打三年期间收容教养犯罪少年的人数却未有多大下降,1984 年比 1983 年仅减少了 8 名,下降不到 2%;1985年比 1984 年下降 16%.1985 年收容教养犯罪少年的人数与同期法院判刑的未成年犯人数相比,竟占到了 42%,这也是我省历史上最高的记录了 .从上表还看出:1985 年一 1989 年,出现的第二次青少年犯罪高峰期间,全省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犯人数逐年上升,1989 年比 1985 年增多近三倍,但这期间全省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人数却仍是逐年下降的.1989 年比 1985 年下降一倍多,由此看来,严打对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和判判刑未成年人犯罪的威慑作用是不一样的.对后者所起的威慑作用远远大于对前者的威慑作用.看来,减少低龄少年的犯罪,主要还是综合治理.严打后,综合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各项措施的加强是起了决定性作用的.54在 1981 年一 1995 年期间,收容教养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少年中,有未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四周岁的;也有未满十四周岁的 .省少管所 1982—1987 年期间收容教养未满十四周岁的犯罪少年 60 名,其中十三岁的 55 名,十二岁的 5 名,占同期收容教养人员的 3%左右;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其所犯罪行有杀人,放火,强奸(奸幼), 抢劫,惯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行 .上述省少管所历年收容教养犯罪少年的情况,表明了对依据刑法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少年实行收容教养制度在维护治安,治理少年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 对这部分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少年不予收容教养,对少年,对家庭,对受害人,对社会将会有怎么样的后果发生,造成怎么样的危害和影响,通过收容教养,其中 80%左右得以转化,健康成长,不再危害社会,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保护,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实践证明:对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少年实行收容教养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在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趋势有所发展的情况下更显得重要和必要.在这期间,我省少管所依据刑法和公安部(82)公发劳字 51 号《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1986 年司法部《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注意了不予刑事处罚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与判刑少年犯在性质上的区别,对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实行了分队管理进行教育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在管理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上采取的也是基本上与少年犯管教相同的内容,方法,未有多大区别.省少管所对 1983,1984 年两年解除收容教养人员的跟踪调查,解教人员的重犯率达 32%.省少管所于 1988 年对 1982—1987 年的收容教养工作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作了一次检查总结,撰写了《对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几个问题的初探》一文提出的问题有:1.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在立法规定上不完善:刑法规定中对收容教养犯罪少年未有年龄下限,未满十四周岁以下的犯罪少年能否收容教养不明确;收容教养处罚措施的性质不明确;司法程序中未有收容教养的规定.2.收容教养的少年中有的尚属一般违法,混淆了犯罪与违法的界限.3.有的以收容教养代替刑事处罚,如少年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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