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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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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532916715
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须知.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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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须知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十三条: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对符合规定规定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二、受理范围:广西医疗机构运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三、核准条件:1、医疗机构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广告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程序:申请单位在自治区卫生厅办证大厅领取或者从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网站上下载《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及本须知    按本须知规定准备申报材料    向自治区卫生厅办证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      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查     自治区卫生厅办证大厅发放《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五、需提交的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电子版一份);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申请表一式五份,电子版一份)3、有效期限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该证       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4、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六、注意事项:(一) 申报单位在提出申请前请认真阅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须知,申报资料必须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规定二)《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填写规定:1、  申请表上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校验有效期、地址、床位数、诊疗科目、所有制形式、机构类别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内容填写2、  诊疗科目必须用汉字填写,不能用科目代码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规定:1、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初审合格后再提交广告成品样件平面广告提供小样,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    2、将制作的不同媒体的广告成品样件分别以阶梯状粘贴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分别标注媒体类别,并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加盖单位骑缝章。

如平面媒体的广告内容一致,可只制作一份成品样件但应分别标明刊登的媒体类别    3、成品样件需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4、《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所有成品样件内容复制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栏内,并注明媒体名称的电子版可以发送到“医疗广告邮箱:”或用磁盘(即3.5 英寸盘或u盘)保存和申报资料一起报送四)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1、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  医疗机构地址;3、  所有制形式;4、  医疗机构类别;5、  诊疗科目;6、  床位数;7、  接诊时间;8、联系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广告六)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撤消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七)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八)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九)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十)严禁运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十一)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具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广告审查,应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十二)复印件应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申报资料应按上述“需提交的资料”所列顺序排列,建议用反尾文献夹夹好,装入文献袋内提交    (十三)自告知领取医疗广告证明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凭受理告知书领取医疗广告证明,并出示领取人身份证   七、审批时限:自治区卫生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规定申报材料补正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卫生行政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以延长十日。

            受理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办证大厅(设在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地    址: 南宁市桃源路 80 号征询:  0771 — 5315597 投诉:  0771 — 5320235                邮    编:  530021网    址: 医疗广告邮箱:许可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地    址:  南宁市桃源路35 号邮    编:  530021电    话:  0771 — 2803623    2801309投诉:  0771 — 2805181    2800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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