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非在编在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大学非在编在籍人员的管理,提高人事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非在编在籍人员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便于管理、调动和使用非在编在籍人员,提高教学科研人员水平,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对非在编在籍人员实行人事管理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在编在籍人员是指有雇佣关系、长期从事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但未在学校正式编制内的人员第三条 非在编在籍人员实行全面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同时享有一定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但不能自由调配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要求,严格组织实施非在编在籍人员管理工作,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等处理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非在编在籍人员具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学校对岗位、职务和任务的要求,从事工作并享受相应的劳动报酬、津贴、奖金等福利待遇;(二)享受学校为在职职工提供的各种待遇和服务,如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等;(三)接受学校的培训和进修,提高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四)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教学、科研活动。
第六条 非在编在籍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勤奋工作、认真履职;(二)认真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安排和任务要求;(三)积极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四)保守学校技术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机密信息;(五)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学校环境卫生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非在编在籍人员档案,记录其聘用、变动及绩效评价等情况第八条 非在编在籍人员的聘用应当公开、公平、竞争,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聘用期满,经综合考评合格,可续聘第九条 学校要对非在编在籍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态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如降职、调岗、不再续聘等第十条 学校要落实奖惩制度,对工作突出、成绩卓越者予以奖励,对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要依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四章 待遇和福利第十一条 非在编在籍人员的待遇和福利,由学校制定执行,应当与正式编制内工作人员相当,但不能自由调配第十二条 非在编在籍人员的工资、津贴、考核奖金等经费应当由学校按照财务预算安排,并按时足额发放第十三条 非在编在籍人员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福利,由学校代缴;如有个人缴纳的部分,按照规定从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非在编在籍人员应当享受与正式编制内工作人员相同的就业、调动、退休、离职、工伤保险等待遇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和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非在编在籍人员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