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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保障措施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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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保障措施法律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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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保障措施法律制度1第1节 保障措施概述1.1定义 1.2保障措施制度的产生 21.1定义成员方在进口急剧增长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 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保障措施在性质上不同于反倾销和反补贴,后两者 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在公平 贸易条件下进口的产品31.2保障措施制度的产生 保障措施被引入多边贸易体制与美国的实践有着 紧密联系美国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纲领最早提 出保障措施问题,而1943年美、墨互惠贸易协定首次规定了保障条款后来在美国的主导下,保 障条款正式纳入了GATT1947,即第19条“对某 种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 4l947年签署的GATT规定了保障措施条款但在 实践中GATT签约国日益频繁地使用旨在限制某 种产品进口的所谓“灰色区域”措施,如“自愿出口 限制”、“有序销售安排”等,影响了贸易的正常往 来,其合法性受到置疑现在适用的《保障措施协议》产生于乌拉圭回合 谈判,它明确禁止使用“灰色区域”措施5第2节 《保障措施协议》2.1实施保障措施的实质条件2.2采取保障措施的程序要件2.3保障措施的救济形式2.4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2.5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2.6 保障措施与倾销补贴的异同62.1实施保障措施的实质条件(1) 某项产品的进口急剧增长; (2) 进口增长是由于意外情况的发生和成员方履行WTO义务的结果; (3) 国内产业遭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4) 进口增长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7(1) 某项产品的进口急剧增长协议规定的进口激增指“数量急剧增长”,包括绝 对增长和相对增长 绝对增长是指进口实绩的增长,相对增长是指相 对于进口方国内生产而言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 的相对上升 相对增长情况下实际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改变, 如进口量始终保持在 1000,而国内产品的市场份 额已由原来的5000下降为3000,则此种情况就属 于相对增长8(2) 进口增长是由于意外情况的发生和成员方履行WTO义务的结果GATT1994和《保障措施协议》对所谓“意外情况的 发生”没有明确的解释 在1950年捷克诉美国的“皮 帽案”中,当时的工作组曾解释说:意外情况的发生” 是指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 成员方履行义务,主要指成员方履行关税减让和削减 非关税壁垒的义务这些都会增强进口产品对国产品 的竞争力,进口的增长将是一种非常可能的结果 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必须证明进口增长是由上述两 种原因造成的 9(3) 国内产业遭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协议》规定,“国内产业”应理解为在该成员领土 内生产相似产品(like product)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 内生产者全体,或其产量之和占该国该产品生产总 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10“严重损害”是指对国内某一产业的状况造成重大的 总体损害在确定对国内某一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 胁的调查中,主管当局须评估与该产业状况相关的 、 客观和可量化的所有相关因素, 特别是绝对或相对 条件下的有关产品进口的比例和数量,增加的进口 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占有份额,销售水平的变化,总 产量、生产率、能耗、盈亏及就业 11(4) 进口增长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严重损害威胁”应理解为危急且显而易见的威 胁,不能仅是想象或推测的威胁拟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进口增长与产 业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种证明 必须有客观证据的支持122.2采取保障措施的程序要件为了保证充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措施协 议》对保障措施的实施规定了比较详细的程序 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调查 (2) 通知 (3) 磋商 13(1) 调查 p115 调查是采取保障措施的必经步骤 成员国主管当局在采取措施前,应向所有利害关 系方作出适当的公告、举行公开听证会,或给进 口商、出口商以及利害关系方提供其他合适机会 陈述证据和看法、对其他相关方的陈述作出回答 调查结束后,主管当局须公布一份报告,列明对 一切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以及作出的 合理结论。

14(2) 通知 成员方应将下列事项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1) 发起调查的决定; (2) 对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因果关系问题 提出的调查结果; (3) 就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做出的决定15(3) 磋商 由于采取保障措施会影响到有关成员方根据WTO 相关协议所享有的利益,因此,协议规定采取或 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与各利害关系方进行协 商,就保障措施交换看法,并达成谅解 协商的结果应由有关成员方及时通知货物贸易理 事会 162.3 保障措施的救济形式P117成员方应仅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的必要限度内 实施适当的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形式包括 提高关税 纯粹的数量限制 和关税配额172.4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①期限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如果仍需防 止损害或救济受损害的产业或该产业正处于调整 之中,则期限可延长,但总期限不应超过8年期限延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按前述实体和 程序规定确认继续实施保障措施是必需的,并拥 有该产业正在进行调整的证据 18②临时保障措施在延迟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紧急情况下,进口成员方 可不经磋商而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主管机构只能在初 步裁定进口激增已经或正在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 的情况下方可采取。

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且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的期限 临时保障措施应采取增加关税形式如随后的调查不 能证实进口激增对国内有关产业已经造成损害或损害 威胁,则增收的关税应迅速退还19③实施保障措施的若干限制适用期限预计超过1年的保障措施 如果实施期限超过3年,进口方须进行中期审议,并 根据审查结果撤销或加快放宽该措施 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适用保障措施, 一般情况下, 两次保障措施之间应有一段间隔期,间隔期应不短 于第一次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至少为2年202.5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如果源自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进口份额不超过3%, 则保障措施不得针对该发展中国家,但若源自几 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份额之和超过9%,则保障措 施可以适用 P122的例子. 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最长可至10年21其他保障措施问题 补偿与报复 由于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进 口,其实施必然影响到出口方的正当利益因此,有 关成员方可就保障措施对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协 商贸易补偿的适当方式 补偿的形式一般为减少受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国 所感兴趣的商品的关税22如在30天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则受影响的出口方 可对进口方对等地中止1994年GATT项下实质相 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即实施对等报复。

但实施对 等报复应在进口方实施保障措施后90天内,并在货 物贸易理事会收到出口方有关中止义务的书面通 知30天后进行,且货物贸易理事会对此中止不持异 议 但如保障措施是由于进口绝对增长而采取的,且该 措施符合《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则出口方自保障 措施实施之日3年内不得进行对等报复232.6 保障措施与倾销补贴的异同(1) 共同点 -均是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行政措施; -均是针对进口产品(过量或其倾销、补贴)而采取的 行政措施; -均是以(大部分)国内相关产业受到损害为起因而采 取的一种行政措施; -均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与进口产品的存在因果关系 时才采取的行政措施 保障措施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造成 的;反倾销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 反补贴的损害是由于一国给予某种产品补贴而造成的 24(2) 不同点-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 行为的产品;反补贴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 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 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当一成员方限制进口以保护其国内产业而采取保障措 施时,原则上必须给予受到影响的其他成员方相应的 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受影响的成员方还可以采取 报复措施;而当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进口产品采取 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时,不必给予相应的补偿。

25-一成员方若决定采取保障措施,该成员方必须与有重 大出口利益的成员方进行磋商;反倾销、反补贴无此 规定保障措施的一个突出特征是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产品 进口的限制措施;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则是根据 WTO所倡导的公平贸易原则确立的,其主要目的是遏 制不正当竞争在调查程序方面,保障措施只需对国内产业受到损害 的情况进行调查;而反倾销、反补贴则要从多个方面 进行调查26第3节我国入世承诺中的保障措施法规3.1 入世过程中的保障措施承诺 在入世谈判中,一些WTO成员对我国设置了与 WTO《保障措施协定》不一致的歧视性特别保障 条款 根据该条款,WTO成员在入世后12年内,可以只 对中国产品实行更具保护主义色彩的特别保障规 则该机制将在我国加入后12年内终止 27该机制规定,如果原产于我国的出口产品激增,对有 关的WTO成员的国内市场造成扰乱,该WTO成员可 请求与我国进行磋商,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若双方磋商后均认可上述情况,则我国必须采取行动 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如果磋商在60天内没有 达成协议,则该成员方可以在补救冲击所必需的限度 内,对此类产品撤消减让或限制进口,但成员方必须 确保实施该措施应当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标准,并进 行公告,听取多方意见。

28WTO成员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撤消减让或限制进 口的措施,如果是基于进口水平的相对增长,则 该措施持续有效的实施期限为2年;如果是基于进 口水平的绝对增长,则该措施持续有效的实施期 限为3年否则,我国可以采取一定的报复措施在紧急情况下,WTO成员可以在与我国磋商前采 取为期200天的临时性保障措施293.2 我国纺织品特保措施限制 WTO成员除了对以中国为原产地货物设置了一般 所适用的特别保障规则(即“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 机制“)之外,还专门针对中国的纺织品设置了特 别保障规则 根据该规则,WTO成员对原产与中国的纺织品和 服装可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具体为:在2005年至 2008年,如中国的纺织品对WTO成员市场造成“ 市场扰乱“,WTO成员可临时实行限制,但4年内 只能用一次,一次只能持续一年,不能重复使用 在2008年之后,WTO成员对我国纺织品只能使用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303.3 近年来保障措施运用情况随着1995年实施的《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取代 原先的“灰色领域”措施,加上保障措施因不存在倾 销计算等要求,比反倾销调查更容易启动,因此近年 来保障措施在国际贸易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一些 保障措施已成为反倾销措施的替代工具。

31实际上,一宗保障措施调查所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 一宗反倾销调查,因为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个别国 家,而保障措施则针对所有外来进口通常情况下, 一项保障措施调查涉案国往往为5-10个国家,这样 算来,2002年发起的132起保障措施调查实际相当 于660-1320起反倾销调查因此,可以预见,随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 在今后几年中保障措施的运用肯定还会增加同 时,针对保障措施而向WTO提交争端调查的数量 也会随之增加32材料:美国国内法中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制度2000年之前,《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规定的限 制进口激增条款主要有“201条款”和“406条款”201条款”,即美国关于适用GATT/WTO保障措 施协定的国内立法,授权美国总统在来自其它国 家进口的产品数量增加以致给国内生产同类或 者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 威胁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以防止或补救 损害,并便利国内产业必要的调整33“406条款”是美国专门制定的针对享受最惠国待遇 的共产主义国家产品造成市场扰乱的救济措施, 规定当来自共产主义国家产品的进口数量增长, 且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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