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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琛、彭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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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琛、彭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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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琛、彭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皖04民终4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永代奇魏宁【审理法官】李永代奇魏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花琛;彭雪【当事人】花琛彭雪【当事人-个人】花琛彭雪【代理律师/律所】魏艳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艳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艳【代理律所】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花琛【被告】彭雪【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 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涉案借据借款人 签名系花琛本人所签,借据的真实性能够认定权责关键词】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 见,涉案借据借款人签名系花琛本人所签,借据的真实性能够认定。

从借据内容来看,明确 载明了“今借到彭雪现金100000元〃对于出借款项的来源,彭雪也作出了合理的解释说 明,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结合涉案款项数额及彭雪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情况,一审判决 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花琛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花琛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 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花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花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1-11-07 00:49:14【一审法院査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彭雪与花琛系同学关系,2019年1月12日,花琛以 资金周转为由向彭雪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彭雪(身份证号 码:)现金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年利率24%,2019年5月1日前本息一并归还借款人:花琛身份证号码:〃经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借据上“花琛〃签名字 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花琛向彭雪借款并出具借 据,借据对借款金额及利率约定明确,虽花琛否认借据中借款人栏签名是其本人所签,但经 司法鉴定,借据上“花琛〃签名字迹与提供的花琛本人签字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故双方民 间借贷关系成立,花琛理应偿还彭雪借款本金,并应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彭雪的诉讼请 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判决:花琛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彭雪借款本金100000元及 利息8000元(从2019年1月12日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 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以及彭雪的鉴 定交通费216元共计1446元,由花琛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认定证据的意见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 清楚,二审予以确认二审上诉人诉称】花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彭雪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花琛从未在案涉借条上签名,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错误1.2019年1月12 日花琛并未向彭雪借款10万元,借条系打印件,花琛并未见过,更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2. 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错误,与事实严重不符花琛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 鉴定,一审法院并未同意,借条真伪仍然不明,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二、一审法院仅凭鉴 定意见便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花琛履行偿还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 一审中,彭雪并无相关转账流水,且未到庭接受法庭调查,其申请出庭的证人对借款事实也 并不知晓,对资金来源更是含糊其辞。

故庭审并未查清签订借条及交付借款的事实经过,整 个案件处在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状态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实践合 同,单凭借条不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综上所述,花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花琛、彭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04民终4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花琛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雪审理经过 上诉人花琛因与被上诉人彭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4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 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花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 人魏艳,被上诉人彭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花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彭雪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花琛从未在案涉借条上签名,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错误。

1.2019 年1月12日花琛并未向彭雪借款10万元,借条系打印件,花琛并未见过,更未在借条 上签字确认2•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错误,与事实严重不符花琛 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并未同意,借条真伪仍然不明,不足以作为定案依 据二、一审法院仅凭鉴定意见便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花琛履行偿还义务,属于认 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中,彭雪并无相关转账流水,且未到庭接受法庭调 查,其申请出庭的证人对借款事实也并不知晓,对资金来源更是含糊其辞故庭审并未 查清签订借条及交付借款的事实经过,整个案件处在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状态2•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单凭借条不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 立彭雪辩称,一、花琛所述完全错误,借条上的签名已经鉴定,确实为其本人书 写二、彭雪支付的是现金,当然不会有银行流水若无借款事实,花琛不可能会在借 条上签名原告诉称 彭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花琛立即偿还彭雪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8000元(暂计至2019年5月12日),合计108000元,并从2019年5月13 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彭雪与花琛系同学关系,2019年1月12日,花琛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彭雪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彭雪 (身份证号码:)现金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年利率24%,2019年5月1日前 本息一并归还借款人:花琛身份证号码:〃经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借 据上“花琛〃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花琛向彭雪借款并出具借据,借据对借款金额及利率约定明确,虽花琛否认借据中借款人栏签名是其本人所 签,但经司法鉴定,借据上“花琛〃签名字迹与提供的花琛本人签字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 写,故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花琛理应偿还彭雪借款本金,并应按年利率24%支付利 息,彭雪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花琛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彭 雪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8000元(从2019年1月12日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 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2460元, 减半收取1230元,以及彭雪的鉴定交通费216元共计1446元,由花琛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 审判决认定证据的意见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二审予以确认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根据双方上诉与答辩的理由,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认定鉴定意见是否妥当二、一审判决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花琛偿还 借款及利息是否妥当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评判如下: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 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 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 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鉴定意见 书系一审法院根据花琛申请,依法委托专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 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的样本系双方共同确认,鉴定结论明 确,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认定,未予准许重新鉴定 并无不妥花琛认为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错误,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 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涉案借据借款人签名系花琛本人所签,借据的真实性能够认定从借据内容来 看,明确载明了“今借到彭雪现金100000元〃对于出借款项的来源,彭雪也作出了合 理的解释说明,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结合涉案款项数额及彭雪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 情况,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花琛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花琛对此 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花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花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审判长李永审判员代奇审判员魏宁二O二O年三月三十日法官助理岳干书记员倪龙书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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