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食具容器》(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一)任务来源本项目(项目编号为:20064047-Q-361)受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的委托,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2007-2008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食标发(2007)44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于2007年3月13日-14日召开了全国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卫生标准修订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由上海食品药品监督所担任《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后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食具容器》)的主要起草单位,组织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潮安县不锈钢行业协会、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等有关不锈钢食具容器监督、检验、生产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组成起草小组二)简要起草过程起草小组按修订计划,首先进行了必要的、广泛的调研工作,搜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对其进行分析对照,确定了标准的起草方案在2008年1月21日在杭州召开了全国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卫生标准修订第二次工作会议上,通过反复研究讨论,确定了标准修订的范围、技术要求及相关试验方法等主要内容起草小组通过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编写通用要求,结合大量的试验验证结果,起草了《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将征求意见稿发往监督机构、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生产企业等28家有关单位。
对上述单位提出意见的汇总及处理情况详见《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反馈结果基本同意本次修订结果,无重大分歧意见根据修改意见,起草小组对标准进行了适当修改,形成了送审稿,并根据食品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的初审和终审意见,于2009年2月形成了《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报批稿)2010年3月,起草小组又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关于要求上报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通知》(食标秘发[2010]8号)的有关要求进行了格式调整,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食具容器》(送审稿)2010年7月,起草小组又根据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相关产品分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最终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食具容器》(报批稿)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郑雷军、顾振华、陈蓉芳,均来自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主要承担了以下工作:查询收集该标准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标准,确定标准修订范围及技术指标,采样并收集整理分析有关指标项目检测数据,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并收集汇总反馈意见,起草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相关规章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修改,GB/T 5009.81《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56《 食品用包装材料及其制品的浸泡试验方法通则》和GB/T 20878《不锈钢和耐热钢 牌号及化学成分》等有关标准均作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不锈钢牌号等与以上标准没有矛盾。
三、国内外相关标准比较研究材料本着新标准尽量与国际和国外发达国家接轨的原则,起草小组查阅了大量的国际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目前,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以及美国(21 CFR)和日本相关标准均没有对不锈钢食具容器及类似产品作出相应的有害物质迁移量的有关限量要求;欧盟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法规(EC1935/2004)仅对食品接触材料的有关卫生要求作出了笼统的框架性规定,对不锈钢食具容器没有特定的欧盟统一要求,但可以参照其他欧盟成员国已制定的有关要求《德国食品与日用品法》(Lebensmittel- und Futtermittelgesetzbuches, LFGB)规定,与食品接触的产品、合成材和各种原物料必须通过安全测试LFGB法规没有明确测试要求,相关要求由德国联邦风险评估协会(BfR: Bundesinstitut fur Risikobewertung)制定BfR规范了LFGB的要求与检测条件,并对有害物质(铅、镉、铬、镍等)的迁移量作了限量要求,限值分别为:Cr:0.4mg/dm2、Ni:0.1mg/dm2、Pb:0.01mg/dm2、Cd:0.005mg/dm2;而砷和锑未作规定。
我国出口欧洲市场的产品,基本上依据这一限量值为了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同时也适合我国国情及行业现状,本标准的修订尽量采用欧盟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使新标准更加先进、全面、合理,确保消费者健康,并推动我国不锈钢食具容器行业进一步发展、走向国际先进行列本修订标准与原标准、国际国外标准的比较详见表1四、确定各项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本标准的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卫生部《卫生标准编写技术指南》(卫政法发[2006]145号)中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写,对原标准构成部分作适当调整,使其更加规范化标准结构调整如下:封面;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其他在考虑国内不锈钢食具容器实际检测数据的情况下,修订后标准中的技术要求指标尽量与国际、国外标准接轨,限量值的单位表述及具体限值也与国际、国外标准保持一致标准中各项技术内容的修订依据如下:1、将原标准中范围表述改为:本标准适用于以不锈钢为主体制成的各种炊具、餐具、食具及其他接触食品的容器和机械设备。
2、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这一项3、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这一项根据标准正文中内容,对“食具容器”、“餐具”、“主体”等术语作出定义4、将原标准的“材料”一项内容进行调整由于我国目前用于生产不锈钢食具容器的不锈钢钢板型号分类方法发生改变,不锈钢钢板型号种类较多,而且今后还会不断增加,根据不锈钢食具容器与食物接触的实际使用情,修订后的标准取消了对不锈钢型号的有关规定,仅规定食具容器应选用耐腐蚀性较好的奥氏体型不锈钢、奥氏体∙铁素体型不锈钢、铁素体型不锈钢;而对短时间接触食物的餐具和食品加工机械设备的钻磨工具等,可采用硬度较大、耐腐蚀性较差的马氏体型不锈钢;对不锈钢食具容器中接触食品的非主体部分可以采用其他金属、玻璃、橡胶、塑料等材料制成,但所用材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要求5、增加了“感官要求”这一项6、为了与国际、国外标准保持一致,将原标准“理化指标”中的各项金属迁移限量值单位改为mg/dm2,各项金属迁移量限值参照欧盟标准(即德国LFGB)其中铅由原标准的1.0mg/L(即0.2mg/dm2)修订为0.01 mg/dm2;铬(马氏体型钢不作评价)由原标准的0.5mg/L(即0.1mg/dm2)修订为0.4 mg/dm2;镍由原标准的3.0mg/L(即0.6mg/dm2,奥氏体型钢)、1.0 mg/L(即0.2mg/dm2,马氏体型钢)统一修订为0.1 mg/dm2;镉由原标准的0.02mg/L(即0.004mg/dm2)修订为0.005 mg/dm2;砷指标由原标准的0.04mg/L直接换算为0.008mg/dm2(详见表2)。
本标准的委托协议书中提及拟增加“锑”指标,但由于国际、国外类似标准中均未涉及不锈钢食具容器或类似产品中“锑”的迁移限量规定,故新修订标准中未增加该项指标新标准浸泡条件与88版标准一致,为4%乙酸200ml/dm2,煮沸30min,再室温放置24h;而欧盟标准规定仅室温浸泡24h刀、叉、匙、筷等比较硬的工具类餐具以及食品加工机械设备的钻磨工具一般用马氏体型钢作原料,与食品的接触时间较短,因此在实际使用中有害元素析出也较少如果按照煮沸30min,再室温浸泡放置24h的条件检测,餐具马氏体型钢中铬析出量会很大综合考虑,决定对餐具不作铬的限量要求收集以往不锈钢食具容器检测资料和此次标准修订期间的专项检测结果,共61件样品,依照本标准评价,其中铅、镉、砷全部合格,铅的最高检出值为0.003mg/dm2,有91.8%(56/61)的样品铅未检出(检测下限:0.001mg/dm2);所有61件样品镉均未检出(检测下限:0.0001mg/dm2);砷的最高检出值为0.0017mg/dm2,有95.3%(41/43,61件样品中有18件未检测砷)的样品砷未检出(检测下限:0.001mg/dm2);镍有2件不合格,合格率为96.7%(59/61)。
铬有1件不合格,合格率为98.1%(51/52,61件样品中有9件马氏体型钢铬不作评价)具体情况见表37、本标准采用4%乙酸200ml/dm2,煮沸30min,再室温放置24h;而欧盟标准规定仅室温浸泡24h本次选择8件不锈钢样品,分别用国标和欧盟的浸泡条件进行浸泡,然后检测重金属迁移量指标,结果显示国标方法的检测值稍高于欧盟方法,但经统计学检验,两者差异无显著性意义具体情况见表48、按国家关于产品标识的有关规定,产品和包装上需有必要的标识,以便于对产品的监督管理和消费者使用因此本标准增加了此项内容,对产品的标识作出相应规定,要求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食品接触用”字样,并标注不锈钢类型及牌号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起草小组将《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往监督机构、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生产企业等24家有关单位回收反馈意见18份,回收率75%其中提出意见和建议的15家,提出意见数21个,采纳12个,未采纳9个对上述单位提出意见的汇总及处理情况详见《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已根据分委员会审查意见:1.删除4.1.2中 “……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两个“卫生”;2.表1中“食具容器”增加角注“不含餐具”;3.删除4.1.3的内容”修改。
反馈结果基本同意本次修订结果,无重大分歧意见六、根据需要提出实施标准的建议建议标准发布与标准实施之间有一定时间的缓冲期鉴于与本标准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GB/T 5009.81《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也在同步修订中,建议今后两项标准同时发布并实施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所检测的样品来自上海、浙江、广东、山西等地的不锈钢食具容器生产企业以及超市卖场等流通领域,品种包含了餐盒、杯子、锅、盆、刀、叉、勺、铲等各类不锈钢食具容器以及奥氏体型、铁素体型、马氏体型等各类不锈钢板材样品生产企业在国内的产品市场覆盖率占60%以上,所采集的样品无论在产地、生产企业,还是在容器类型以及钢材牌号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表1 本修订标准与原标准、国际国外标准比较比较内容欧盟标准德国标准原标准本标准标准名称(中文)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法规(EC1935/2004)德国食品与日用品法(LFGB)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GB9684-198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食具容器(GB9684-2010)标准名称(英文)on materials and articles intended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food and repealing DirectivesLebensmittel- und FuttermittelgesetzbuchesHygienic standard for stainless steel food containers and table waresHygienic standard for stainless steel food containers and table wares适用范围对食品接触材料的有关卫生要求作出了笼统的框架性的规定,对于不锈钢食具容器没有特定的欧盟统一要求,但其规定可以参照其他欧盟成员国已制定的要求。
规定了与食品接触的产品、合成材和各种原物料必须通过安全测试在LF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