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 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 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 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 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 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 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第三条 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 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 有效配臵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 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 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 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 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 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具有 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 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 (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具体支持方式,由牵头组织单位结合项目(课题)特点和承 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实施计划时明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 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综合平衡的 内容之一第五条 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 中支付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专项资金实行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三部门、财政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 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重 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定重大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实施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专 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存量科技资源的关系,作为预 算编制和审核的前提和基础。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部门综合平 衡意见,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并核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 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督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批复重大专 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决算等第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牵头组织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 (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与牵头组织单位共同落实中央财政 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资金 的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 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 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 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 算建议方案;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 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 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审核项目 (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 等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 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重大专项项目(课 题)预算;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 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 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 用组成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 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 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 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 制设备购臵费支出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臵的单台/套/件价 格在 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 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 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 卸和整理等费用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 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 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 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 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 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 (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 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 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 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 期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 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 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 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 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9.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 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 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 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 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 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 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 标准见下表:咨询专家咨询方式标准(元)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会议咨询500-800 (人/天) (第1、2天)300-400(人/天)(第 3天以后)通讯咨询60-100 (人/个项目或课题)其他人员会议咨询300-500 (人/天) (第1、2天)200-300(人/天)(第 3天以后)通讯咨询40-80 (人/个项目或课题)11. 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 物购建、专用设备购臵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 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12. 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 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 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 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 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 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间接费用由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特点、项 目(课题)承担单位性质等因素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 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 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 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和基本建 设费后的 5%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间接费 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 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 筹安排第十四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 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项目(课题) 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 财政部审核批复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重大专项组织实施 过程中,三部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等承担重大 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 展与实施重大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 财政部单独核定第四章 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管理第十六条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 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 和支出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 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收入预算包括中央 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 资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各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 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 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 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落实除中央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 渠道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预算时,应当提供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 单位汇总项目(课题)预算时予以重点审核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支出预算包括直接 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 目(课题)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 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 合理需要第二十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重大专项实 施方案,确定项目(课题)及其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课题)承 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 度预算,作为实施计划的组成内容,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三部 门进行综合平衡第二十一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 修改和完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财务部门会同科 技管理部门汇总编制重大专项预算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在当年 “一上”部门预算前一个月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和发展 改革委。
有两个及以上牵头组织单位的,由第一牵头组织单位联 合其他牵头组织单位汇总报送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结合评审结果 及当年财力状况,批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 算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和财政部批复 的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签订任务合同书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 算与分年度预算,确定下年度项目(课题)预算控制数,下达至 牵头组织单位,同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 位有多个牵头组织单位的,预算控制数分别下达至各牵头组织 单位第二十四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组 织编报“二上”预算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按照法定预算程序正式批复牵头组织单 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并将批复情况函告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重大专项按照地 方专款预算管理的有关程序执行第二十六条 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 行国库集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