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刑法各论概述Criminal law周铭川l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l 刑法各论,又称罪刑各论、罪刑分论、刑法分论 ,其研究内容是具体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研究对象则 是规定具体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大致可以 分为四类:刑法分则、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 刑法l 总则和分则之间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 通与特殊的关系,总则以分则为依托,同时又指导、 补充分则 l 刑法学体系是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 的,总论与各论之间,存在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 、共性与个性的关系l 刑法修正案是立法机关对刑法分则某些条文或某些 犯罪的罪状或者法定刑所作的修正尽管从原理上讲, 刑法修正案应属于刑法本身的一部分,因为它不过是对 原有刑法条文的修正但是,由于刑法修正案的内容极 为庞杂,不仅有对原有罪名的罪状及法定刑的修改,还 往往要增加一些新的罪名;立法机关在颁布刑法修正案 时,并未将其与原刑法整合后重新颁布;刑法修正案亦 未规定其溯及力等原因,使得刑法修正案与刑法之间的 关系,变成了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 讲,刑法修正案与刑法的关系,类似于单行刑法与刑法 的关系 。
l 单行刑法一般仅规定具体犯罪及其法律后果,较少有总则性规定单行刑法与刑法分则基本 上处于平行并列的地位,均应以刑法总则为指导 和补充但是,如果某行为同时触犯单行刑法与 刑法分则时,或者单行刑法有总则性规定时,根 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应优先适用单 行刑法l 真正的附属刑法中应该有关于具体犯罪及其 法律后果的规定,不过,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的 附属刑法l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还包括相关立法解 释和司法解释,因为这些解释不仅仅是对刑法 条文的解释,还可能对刑法规定的犯罪的罪状 和法定刑进行修改,并且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还 有一些司法系统内部的会议纪要、批复、答复 、解答等,虽然名义上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在 裁判文书中引用,但实际上对司法机关办案具 有指导作用,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 ,也有必要注意l 具体地讲,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至少应包括:l (1)刑法第二编“分则”;(2)一个单行刑 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 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七个刑法修正案,即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 年1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 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通 过的《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通过 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 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 案(七)》。
3)九个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2月 29日通过的《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 发票规定的解释》和《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 解释》、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 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关 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通过的《关于 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和《关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 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刑法第228条、 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通过的《 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颁布的司法解释,如解释、规 定、意见等;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系统内的纪要、批复、答复、解答、复函等l 二、刑法各论的体系l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l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按照一 定标准进行分类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这种分类的意 义在于: l 1、有助于使犯罪条理化、系统化,使刑法分则条 文井然有序,便于查找和适用;有利于司法人员准确 地认识各类犯罪的一般特征和各种犯罪的具体特征, 正确把握各类及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准确区分罪与 非罪、此罪与彼罪,正确地定罪量刑。
l 2、科学的分类能体现刑法的价值取向,反映立法 者对不同法益的重视程度;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有助于罪状和法定刑的明确l 刑法各论体系,是指理论界对各类犯罪进行研究 和论述的先后次序l (二)分则体系的依据l 1、原则上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不同,将犯罪分 为十大类,形成分则10章这有助于把握各类犯罪的 性质、特征与社会危害程度,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 但同类客体并不是分类的唯一依据l 2、大体上按照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性 质,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例如:危害国家安全和公 共安全罪分别排在第一章和第二章但这也不是绝对 的,例如,军人违反职责罪排在最后,是因为其主体 是现役军人,其类性质比较特殊,并不是因为其危害 性最小l 3、在每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列原则上按照各 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罪名之间的内在联系 进行排列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贪污罪、放火 罪以及背叛国家罪等规定在各章之首,就是因为他们 是各章中最严重的犯罪在故意杀人罪后再规定过失 致人死亡罪,则是考虑到两罪名之间的内在联系l 4、对复杂客体的犯罪,依照其主要客体或者较为 重要的客体予以归类。
如将绑架罪和诬告陷害罪归入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对复杂客体认 定既遂未遂问题,根据其具体构成要件的主要方面来 认定,如用刀逼人把钱交出来,结果1分钱都没有拿到 ,不能是既遂l 三、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l 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基本上都同时规定了罪状和 法定刑 例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其中,“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的”是罪状,“处……”是法定刑l 再如,第1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 ……;情节较轻的,处……l 绝大多数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规定在同一条文中, 但也有些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分别规定在不同条文中 l 例如,第382条规定了贪污罪的罪状,第383条规定 了贪污罪的法定刑又如385、386条对受贿罪的规定l 基本上,分则条文中“……的”是表示罪状的标志 ,“处……”是表示法定刑的标志l(一)罪状l 罪状,是指分则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对于 罪状所没有规定的构成要素,则要根据总则的规定予以 补充l 根据罪状所描述的是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还是加重 、减轻构成,可以将罪状分为基本罪状和加重、减轻罪 状。
基本罪状,如第232条中“故意杀人的”,第236条 第1、2款;加重罪状,如第236条第3款,第237条第2款 ;减轻罪状,如第232条后段“情节较轻的” 任何犯 罪都有基本罪状,但并非都有加重、减轻罪状l 刑法分则对加重罪状的规定方式主要有四种:l 第一种是在规定基本罪状的同一条款的中段或后段 规定加重罪状,如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1款后段 ,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1款中段和后段l 第二种是在同一条中设专款规定加重罪状,如第236 条强奸罪第3款l 第三种是在专条中规定加重罪状,如第389条规定了 行贿罪的罪状,另在第390条第1款的中段和后段分别规 定了两种加重罪状及法定刑;l 四是混合方式,即同时采用几种方式,如第238条非 法拘禁罪第1款后段“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 罚”、第2款的前段“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 ……”及中段“致人死亡的,处……”的规定l 思考:刑法第115条所规定的是否加重罪状?l 第114、115条里都是基本罪状,只不过第114条 规定的是未遂形态不能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视为基 本罪状,而将本来的基本罪状视为加重罪状。
l 刑法分则对减轻罪状的规定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在规定基本罪状的同一款的后段规定减轻罪 状,如刑法中有多处关于“情节较轻的,处……”的 规定;第二种是在同一条中设专款规定减轻罪状,如 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 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l 根据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可将罪状分为四种:l 1、叙明罪状,是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 详细的描述例如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l 2、简单罪状,是指只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 了简单描述比如第264盗窃罪、第266条诈骗罪l 3、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 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l 例如,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 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接着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 处……”该第2款即表明要引用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 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l l 4、空白罪状,是指分则条文不直接规定具体犯罪 的构成特征,而是指明确定该罪的构成特征所需要参照 的其他法律法规比如刑法第325条第1款规定:“违法 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 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该条款指明 在确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构成特征 时,应当参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没有完全描 述该罪的构成特征,属于空白罪状。
不过,我国刑法中 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因为规定空白罪状的条文,都在 规定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规定了犯罪的部 分构成特征,如果不是需要指明所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话 ,完全可以将之看成简单罪状或者叙明罪状l (二)罪名l 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的本质特征或 者主要特征的抽象概括l 刑法中只规定了类罪名和亚类罪名,极少规定具 体罪名最高法院19971211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19971222--《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 见》;刑法修正案(三)颁布后,“两高”20020315--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 定》;刑法修正案(四)颁布后,“两高” 20030815 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 充规定(二)》;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后,“两高 ”20071025--《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 罪名的补充规定(三)》l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罪名划分为不同的种类:l 1、类罪名、亚类罪名与具体罪名这是以犯罪客 体的层次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l 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名称刑法共有十个类 罪名,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罪l 亚类罪名,是指刑法第三章、第六章不同节的犯罪 名称,如第三章共有八个亚类罪名,第六章共有九个亚 类罪名l 具体罪名,是指具体犯罪的名称,如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盗窃罪等罪名对于具体罪名,刑法本身未作 规定,不能认为简单罪状中规定了具体罪名l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这是以罪状 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内容多少,以及罪名能否分解使 用为依据所作的划分l 单一罪名,是指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内容单 一,只包括一个犯罪行为,也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如故意杀人罪l 选择罪名,是指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内容较 为复杂,可包括多种行为类型,但必须根据具体情况 概括使用或者分解使用的罪名如刑法第125条非法制 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l 概括罪名,是指虽然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内 容复杂,可同时包括多个行为类型,但是只能概括使 用而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例如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