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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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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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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何谓《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摘要: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企业可以无过失性辞退员工的条款,其中有一条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经过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 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实际中的具体情形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以下情况造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工厂的整体搬迁,从一个城市搬迁到另一个城市,员工因为路途遥远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员工所在岗位或者部门因为客观原因被取消,员工也不能够调到其他部门的;还有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况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终止合同产生的纠纷及对策 从众多案例来看,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终止产生的纠纷很多,并且大多数变成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企业不必要的用工成本,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确实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但是企业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与员工协商的程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导致解除程序违法; 二是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不属于重大变化,企业想通过该条款辞退员工产生纠纷时,仲裁委或者法院对于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认定较为严格,企业败诉风险较大。

因此,徐朋基律师建议应当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现实情况,在企业《员工手册》中明确约定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出现重大变化事项时,及时与员工沟通,对于确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做好书面记录,告知员工后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本文作者:徐朋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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