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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脉财富之资金互助社与农村信用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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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脉财富之资金互助社与农村信用社的区别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新型的农户合作金融组织,在制度设计过程中,总结了国际经验和传统合作制的经验和教训,与传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相比,有以下区别:(一)产权模式从国际经验和我国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实践来看,传统合作制度在产权模式上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主要问题是产权不明晰,难以有效分割和界定社员个人的产权如农村信用社多年的积累就没有划分,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产权则非常混乱,名义上“人人所有”,实际上“人人都无”,大多数被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实际控制在管理上“一人一票”的制度未得到执行,连“三会”治理结构都是虚置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照合作社制度框架对产权模式做出了如下创新:在股权设置上,社员积累量化到个人,连同股金共同作为社员的个人权益,并以其为限对农村资金互助社承担责任在投票权上,除基本投票权外增加了附加投票权为保证股金稳定,设置了四项限制,即社员提出退股申请,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盈利,退股后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四个条件方可退股,确保股金的稳定和资本充足二)经营管理在经营管理上,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由于实际控制人为政府,在经营管理上主要体现为上级控制下级或者一人独大,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民主管理。

如在基金会的实际运作中,大多数地方在推行大包干以后没有再深化农村改革,没有进行产权相对清晰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制因此,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集体资金事实上丧失了控制权尤其是在推行“村有乡管”的条件下,乡镇政府可以通过下属“经管站”直接将集体资金划入合作基金会,以基金会的名义开展信用活动这一切甚至完全不必征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因此,在乡镇及其以上建立的合作基金会,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控制权,导致基金会管理上的一家独大三)风险控制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由于除了少量的股金外,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吸收公众存款或高息吸收公众存款,加上自律能力较弱,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机制缺乏,其风险控制能力较弱 与传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相比,农村资金互助社严格界定其经营区域【(乡)镇、行政村】、业务品种(存款、贷款、结算等)和服务对象(内部社员),设定了慎重经营标准(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单一客户贷款额等 5 个指标),尽可能减少和防控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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