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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的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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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的主要风险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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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步的重要风险防备措施 【合同签订】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步的重要风险防备措施  (一)签订合同前对双方能力要有充足理解  这是一种互相理解的过程双方的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联系措施要确认对定作方签订合同的法人资格、代理权限、经营范畴、公司信誉、财务状况、任务来源、技术规定合理性等要有基本的理解;对承揽方能否完毕委托加工项目,其生产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工艺水平以及其曾经完毕过何类水平的项目,都要理解清晰虽然其技术、设备、经历等符合规定,也应尽量理解清晰,其已经承揽过多少业务  在承揽合同欺诈中,一般定作方都会虚构或夸张加工任务,使承揽人盲目相信该任务能产生多大经济效益,从而放松警惕,对定作方的苛刻规定没有引起足够注重,在谈判中处在被动局面,从而为产生合同纠纷甚至陷阱埋下伏笔  公司在实际工作中,要避免如下合同欺诈行为:一是签订合同的主体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或主线没有履约能力;二是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的签订中,常常有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状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畴内,委托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授权。

但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期限已过时效的、届满后所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当,这有也许给另一方当事人导致损失因此,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签订的合同,应注意理解对措施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状况,涉及授权范畴、授权期限、授权书的真实性等等 (二)技术原则、质量规定是衡量合同履行的标尺,必须明确详尽 加工承揽的标较为广泛,既有加工定作物的,也有完毕一定劳动项目的,因此,在合同中要明确委托加工、定制、维修修理的具体内容及有关规定  第一,标的物应具体合法如标的物不能模糊,应具体精确,写全称;加工物应是合法物(不能是造支枪、合成制造毒品等);如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办理有关手续(如危化品经营、强制原则许可等);标的物不能侵犯她人合法权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 第二,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或完毕工作项目的质量技术规定应清晰、精确标的物或项目执行某一原则的,合同中应写明执行的原则名称、代号、编号属于非原则的定作物,必须有明确的技术规定或图纸资料没有统一原则而有样品的,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原则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原则和技术原则的承揽合同  第三,承揽方应当根据合同规定,按定作方规定的技术条件完毕工作,未经定作方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承揽方在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工作期间,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规定不合理,应当及时告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及时答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告知定作方,因此导致的损失由定作方补偿为保证质量,定作方有权在工作期间随时检查或委托双方承认的第三方检查产品质量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防备不平等技术规定带来的风险,如定作方提出的定做规定在事实上是不也许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达到的效益,这样也许给承揽方带来的亏损风险等 (三)原材料的提供及规格、数量、质量等规定应具体 1、承揽方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进行加工承揽生产或完毕工作,承揽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对产品和工作成果的质量负责,并接受定作方的检查若隐瞒原材料的质量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因而影响定作物质量的,定作方有权规定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等解决  2、承揽方使用定作方的原材料完毕工作的:一是要明确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对于超定额部分的费用分担要作出商定;二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品种规格、质量保证供应,否则,对因原材料因素导致的定作物的瑕疵,承揽方不负责任;三是承揽方每批次应及时检查,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不要觉得这是定作方供应的而不加注意,以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给双方带来损失;四是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合同条款要明确规定原材料加工过程的废品率、计量误差、边角余料的规定及解决措施等  (四)价款或酬金条款要合理  价款是用来偿付承揽方完毕产品或项目的价金价款中涉及原辅材料、技术、燃料动力、劳务及设备损耗等开支酬金是不涉及原辅材料用来支付对方劳务或智力成果的价金 1、加工定作物的价款或酬金,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应涉及如下重要内容:单价(与否含税)、总价、付款方式、结算方式、付款期限、价格构成、货币种类等 2、由于价款和酬金计算的区别,在违约金核定比例上便有不同规定以价款来计算违约金比率,一般都低于以酬金计算的比率,这是由于价款中涉及着原材料、产成品或购进品的价值部分,其价值量远远不小于酬金数量在实际工作中公司应注意精确选定违约金计算的基数  (五)定金和预付款的商定要谨慎  加工承揽合同中,使用定金和预付款的状况比较多见根据国家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拟定定金是合同担保的形式之一,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祈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经当事人商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预付款无担保作用。

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当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补偿金,有余款的可以祈求返还工作中,公司要注意防备下列风险; 第一,要防备运用承揽合同设立所谓“质保金”、“承诺金”等进行的欺诈所谓“质保金”、“承诺金”一般都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规定承揽人预先支付的对质量或完毕时间的保证金但在欺诈合同中定作人制定的质量原则是承揽人无法达到的,有的合同对质量商定不明确或质量很难把握,这样定作人可以借口质量不符合原则而解除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质保金”、“承诺金”的目的 第二,要防备运用承揽合同中“押料款”进行的欺诈在承揽业务中常常有来料加工的状况,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进行加工,定作方在合同中规定承揽方必须事前支付原材料款给定作方作为抵押收取押料款后定作方借口质量问题解除合同,并且不退押料款,从而达到变相销售积压货品的目的 (六)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清晰  没有履行期限和地点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因此合同中对交(提)货期限和地点及运送费用的承当、运送途中的风险与否需要投保及保险费用的承当、吊装费用的收取或免收等必须作出具体规定,并应严格执行  1、运送费用的拟定要涉及风险责任转移的确认,虽然是双方都心知肚明的常识也应预先商定,避免纠纷。

 2、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规定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到合同,并按合同执行  3、交(提)定作物日期的拟定:承揽方自备运送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受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送部门运送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告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告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的措施计算 4、承揽人有提存定作物或留置定作物的权利根据国内《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享有提存权和留置权定作人除负损害补偿责任外,还应当承受定作物在留置期内产生的风险(重要涉及损坏、风吹雨淋、滞延产生的保管费用等),延期付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执行 (七)验收原则和验收措施条款要具体  1、合同中要商定加工制作过程中验收的期限、次数、原则承揽方在加工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阻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2、双方要商定交付验收的地点、时间、交付期限 3、逾期验收或受领定作物,定作人应承当其风险,支付有关保管费用及其她费用  4、验收时有封存样品的,双方共同启封样品,以样品为验收根据;无样品的,依技术资料图纸和规定的技术原则和规定进行验收。

  5、有些产品经检查难以立即发现质量缺陷,因而必须规定一定的产品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导致的以外,应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保修期的设立应当恰当合理  (八)违约责任要明确  合同条款的每一项责任都应有相应的制约条款保证其得到履行违背加工承揽合同商定的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根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必须承当的责任如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补偿金,不能收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等  承揽方和定作方均有也许是违约责任的承当者,合同中要划分清晰承揽方的违约责任重要有: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时间完毕工作,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因保管不善使定作物损坏、灭失等定作方的违约责任重要有:半途废止合同,半途变更合同规定定作物的质量、数量、完毕时间,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提供原材料,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或不按期付款等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要协商  这一条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步写明,一旦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将采用何种方式加以解决,是双方协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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