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罚告〔 〕 号(纳税人识别号: ):一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年 月 日 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 决定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 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 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 权利三、 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 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 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局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 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签章)使用说明1. 本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和第四十二条设置2. 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后, 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前使用3. 本告知书由税务人员在对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前根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4 .文书字轨设为〃罚告〃,稽查局使用设为〃稽罚告〃。
5 .本告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 份装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