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看平行进口 浅看平行进口---知产081俞焕之15一、平行进口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平行进口,是指由专利权全部人或其授权的经销商在某一外国首次售出专利产品(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生产)后,该专利产品被第三人在未经许可的状况下进口到专利权人所在的国家它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产品本身包含了尚处于法定爱护期间的专利技术 其次,进口的产品本身是合法制造、销售的第三,该产品在进口国是受专利权爱护的假如一个产品在进口国不享有专利权,侵权就无从谈起第四,进口行为未经进口国专利权人或独占许可人同意假如是 己经专利权人或独占许可人的同意,那么依据合同法上的意思自治原 那么,该进口行为也没有任何侵权可言二、平行进口的现存理论地域性是学问产权的一大特征,作为学问产权最典型的权利之一,专利权自然也具有地域性而现今的地域性却也存在范围,即国内的权利用完〔区域性〕和国际的权利用完〔普遍性〕1,专利权的区域性权利穷竭原那么一般说明是,专利权人在一国获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各个国家的专利权独立,即使一样的专利权在不同的国家属于不同的专利权人,也互不影响,在受到相对独立的爱护的区域内,行使其权利那么在平行进口问题上,出口国和进口国的专利权是独立的,出口的专利权人的权利用完,并不影响进口国的专利权,未经许可的进口侵扰了进口国的相关学问产权人的权利。
概括的说,就是用该国专利权人以进口权制止进口与其一样的专利产品的权利,权利人在首次销售后,只在特定区域内权利穷竭2,专利权的普遍性权利穷竭原那么专利权人在首次销售后即权利穷竭,不能以自己的专利垄断权制止他人的进口这里权利用完, 必以权利存在为前提, 无权利也就无所谓用完; 国际用完必以学问产权的在国际社会的普遍存在为前提事实上,全部有关学问产权的国际公约也只是要求各国以国内法来爱护外国的学问产权所以这里的普遍权利穷竭只是个理论,而非现实即使是欧盟自由贸易区,也只是在其成员国能普遍的权利穷竭在自由贸易区外那么不存在这样的权利穷竭 三、我国的立法取向有一局部学者依据我国《专利法》第11 条规定: “独创和管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运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者运用其专利方法以及运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干脆获得的产品得出,我国的立法是以进口权制止平行进口在我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行取的依据Trips协议的第26条,第28条1(a),第28条1(b),三个条款外观设计人和专利权人均享有进口权以制止未经许可向专利权人所在国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即平行进口行为。
好像trips协议站在了支持“以进口权制止平行进口”的角度上,但是我们不能无视整个法律而断章取义,trips在第一局部总条款和根本原那么第六条权利穷竭中规定:在符合上述第三条〔国民待遇〕和第四条〔最惠国待遇〕的前提下,在依照本协议而进展的解决争端中,不得借助任何条款,去涉及学问产权权利穷竭问题Trips之所以做了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各国目前对平行进口问题的看法大相径庭,赐予给成员国以国内立法的方式,各自解决平行进口问题故trips协议在此问题上的立场是中立的那么本着不违反我国所参与的国际条约的原那么看,不得拿《专利法》第11条对抗,即我国不应以进口权对抗平行进口平行进口的问题要基于本国总体的利益,以及本国学问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平行进口有利于调整国内的市场机制,受益的是消费者,可以购置得到相对价格低的产品而且有利于促进贸易自由,有利于开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展但是我们也看到了许多不利的因素,比方,国内学问产权人的利益受到打击,消费者的售后效劳问题今年来,海关加大了对出国购置奢侈品的关税征收,比方Ipad等这里,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我国法律局部的否认了平行进口,以维护学问产权人的利益,甚至是国家总体的,国民的根本利益。
不难发觉,近年来,平行进口的理论并不局限于普遍,或是区域的权利用完兴起的是新的说明方法,“默示许可”默示许可”理论主见有条件地允许平行进口平行进口合法性判定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详细合同内容为依据假如交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不得运用和再销售,并且在有关产品上清晰地标明白这种限制这种规那么设计表达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那么,必须程度上平衡了在平行进口问题上的争议虽然平行进口不完全是合同法的问题,但依《合同法》予以协助解决,不失为一条可取的途径借鉴外国的立法经历,欧盟为使自由流通原那么在学问产权领域内实行,欧盟法院逐步形成了共同体内的“权利用完”专利权人有权确定将专利产品干脆或者授权第三人投放市场,首次投入销售后,即告权利穷竭但对于欧盟以外的平行进口那么有权制止美国和日本,那么采纳合同的方式说明平行进口原那么即专利权人在首次销售协议或者许可证中对产品的销售区域做出详细的划分和界限因此专利权人在销售协议和许可证中明确规定了销售区域范围,专利权人那么有权制止平行进口反之,那么放弃了该项权利,无权阻挡平行进口我认为,在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根底上,我国可以以“默示许可,明示限制”的方式对待平行进口问题。
利用学问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共同解决平行进口幸免关税壁垒,在本土的学问产权法制体系下,进口者和本国支持产权人用以协商是否同意平行进口这种借鉴美国、日本的法制,加以适合国情的说明,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方式 参考资料:2022.08《法制与社会》陆春深. 《平行进口法律初探》 《南开法学评论》谭启平《论平行进口中的学问产权问题》 王学先《议我国专利平行进口的立法选择》严桂珍《我国专利平行进口制度之选择----默示许可》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