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行政复议,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及其特点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行政复议的主要特点:,1)行政性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2)职权性行政相对方的复议申请只能提交给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有管辖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并且,行政复议机关所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绝不能超越其法定的职权范围 (3)监督性复议机关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复议机关对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过程它是一种层级监督、事后监督、间接监督 (4)程序性行政复议较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更高的程序性要求,其每一环节都须符合法定的实体和形式要件 (5)救济性行政复议是对行政失误的补救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的原则: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 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 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公正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与复议申请有关的各种情况,并对查清的事实准确定性。
准确适用法律公开的原则 及时原则: 受理复议应当及时 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应当抓紧进行 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 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裁决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便民原则行政复议的特殊原则,1、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 2、一级复议(复议终局) 3、全面审查(合理、合法) 4、不调解原则 5、书面复议原则,三、行政复议的作用和意义,1.行政复议制度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纠正和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监督法制第二节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一、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参加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为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特点,(1)它是由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法律关系构成的统一体; (2)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一方; (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其程序性的特点比较明显; (4)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指在行政复议中享有复议权利和承担复议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其他参与人 1.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起主导作用,是行政复议活动的核心2.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 (1)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情形: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复议 (2)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既被申请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4)行政复议代理人指依照行政复议法,可以代为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人。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另外,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申请人申请复议3.行政复议的其他参与人指除上述复议参加人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他们的复议活动都是围绕着查明事实而进行的,在复议中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的复议权利,承担一定的复议义务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以及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但核心部分是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享有的复议权利和承担的复义务也不同1.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机关享有受理权、收集证据权、审理权、裁决权(决定权)等 行政复议机关的义务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进行行政复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当事人、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第三人在复议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承担法定的义务在行政复议中,第三人的地位相当于申请人,享有同申请人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完全对等。
如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而被申请人则不享有五、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要分为两种: (1)就行政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而言,其客体即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就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参加人以外的其他复议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而言,其客体即行政争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六、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其直接原因是出现相关的法律事实,其根据是行政复议法律规范 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 其基于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复议权利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权而产生申请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审查立案后,才能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这是引起行政复议关系发生的两个法律事实,缺一不可 2.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变更 其中包括主体变更和客体变更主体变更包括: (1)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行政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申请复议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4)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继续参与复议客体变更包括: (1)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变更某些复议请求的 (2)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前改变行政行为,但申请人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从而使复议在客体变更的情况下进行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可以分为部分消灭和全部消灭部分消灭是行政复议机关与鉴定人等复议参与人之间的具体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全部消灭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全部消灭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在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又没有近亲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视为没有必要继续复议而终止复议; (3)在行政复议机关支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之前,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的; (4)案件审查完毕,行下放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
第三节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管辖,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可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城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9)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0)认为行政机关的基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对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申请对其审查二、行政复议管辖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哪一类行政争议应由哪一类行政职能部门或哪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具体复议并作出决定的权限划分。
它是确立行政机关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制度2.行政复议管辖的种类,(1)根据行政争议的性质划分,可以把行政复议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理对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管辖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特殊管辖是指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需要特殊对待的行政复议管辖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需要由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最终批准的行政机关管辖; 2)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3)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争议的复议管辖,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2)根据行政复议机关与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关系,可以分为隶属管辖与同级管辖 隶属管辖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由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同级管辖是指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的复议,由同级的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同级管辖主要有同级部门管辖和同级政府管辖3)从行政机关与复议申请人的不同角度可分为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选择管辖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同一复议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来申请复议,或者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的行政机关管辖4)从管辖的灵活性原则来看,可分为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某一复议案件的管辖上发生争议,需要报请共同上一级机关最后由谁管辖 指定管辖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管辖发生了争议又协商不成的,应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另一种情况是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不明确,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 此外,对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和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管辖。
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是指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它一般包括四个组成要素: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的决定一、行政复议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