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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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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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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不超过 1,300万股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14.99元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 4 月 11日 拟上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5,2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2017年 4 月 6日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需充分了解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及以下列示的风险及其他 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的承诺限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及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邹余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邹余耀的承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及约束措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 转让价格不低于以 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 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 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公司股份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 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 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 上缴发行人 2、、公司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刘建勋公司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刘建勋的承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及约束措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 转让价格不低于以 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 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 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 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 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 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 上缴发行人。

3、公司股东凯风万盛、苏派哈德、晟唐银科、公司股东凯风万盛、苏派哈德、晟唐银科的承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及约束措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6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单位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 本单位还应将因违反承 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 本单位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 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4、公司股东镇江协立、苏州协立、凯风进取、公司股东镇江协立、苏州协立、凯风进取的承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及约束措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 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 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 本公司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 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5、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翟刚、何开建、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翟刚、何开建的承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及约束措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 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 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 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 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的承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及约束措施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7 (1)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狄峰、吉国胜、夏小军、陈民泰、周海 鑫通过苏派哈德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该等人员承诺: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 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 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 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 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 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 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 上缴发行人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邹余耀亲属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邹余耀的亲属王雪华、邹余兰、王越、石如斌、陈民泰通过苏派哈德间接持 有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该等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 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8 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 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 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二)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余耀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余耀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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