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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功能设计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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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功能设计的国家标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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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功能设计的国家标准(劲爆干货,终于整理完成)来源:中国养老策划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本建设标准所指老年养护院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第五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体现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料机构的特色,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第六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第七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第八条老年养护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九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第十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规模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第十一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第十二条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老年人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第十三条老年养护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场、停车场、衣物晾晒场等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四条新建老年养护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1、地形平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4、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五条老年养护院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老年人用房的建筑朝向和间距应充分考虑日照要求第十六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并按照建设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绿地率和停车场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宜小于400m2〜600m2第十七条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宜与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单独成区;并应根据便于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和方便管理的原则设置养护单元,每个养护单元的床位数以50张为宜第四章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八条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第十九条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42.5m2/床、43.5m2/床、44.5m2/床、46.5m2/床和50.0m2/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第二十条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1确定。

耒丄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便用面禾只胃际丢tm2/床}便用面积指标老年人用膚入住服务用鳥注活用房工生保健用房康复用房初会工作用房500床400床0.260.3217.1617.161.231.350.570.630.770.811.481.50行政办曲用舅附属用腐合计0.833.5725.870.943.81Z6.52床200床100床0.340,500,7817.1617.1617.161.471.681.930.720.841.200.841.021.201.541.561.621.071.301.453.974.345.1927.1128.4030.53注:L老年人用忘“基他用房(包括行政如金恋阳肩用旁)平丄勿史用面积歪数分別扌安060和0E5计去2.建设规模不足100张的参照100张床老年养护院的面积指标执行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二十一条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具有逐步提高失能老年人养护水平的前瞻性,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第二十二条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老年养护院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栏,围栏形式宜与所处环境及道路风格相协调第二十四条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为重点设防类第二十五条老年养护院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十六条老年养护院的老年人用房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垂直交通应至少设置一部医用电梯或无障碍专用坡道第二十七条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按失能老年人的失能程度和护理等级分别设置,每室不宜超过四人,并宜设置阳台老年人居室室内通道和床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的需要第二十八条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具有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第二十九条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门净宽不应小于110cm,卫生洗浴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老年人生活区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cm第三十条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宜设置呼叫、供氧系统,并安装射灯及隐私帘第三十一条老年养护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内装修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行政办公用房不应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中级装修水平第三十二条老年养护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消毒、清洗、晾(烘)干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三条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用房,应采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设置排气、排水装置弟八早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第三十四条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设备等第三十五条老年养护院的供电设施应满足照明和设备的需要,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电源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老年人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第三十六条老年养护院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第三十七条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第三十八条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老年养护院应具有采暖设施,老年人居室宜采用地热供暖;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C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应安装空气调节设备第三十九条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窗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保证足够的日照时间第四十条老年养护院应按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以及视频传输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第七章基本装备第四十一条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的配置应根据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方面的基本需要以及管理要求,按建设规模分类配置。

第四十二条老年养护院的基本装备包括生活护理、医疗、康复、安防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第四十三条老年养护院应配备护理床、气垫床、专用沐浴床椅、电加热保温餐车等生活护理设备第四十四条老年养护院应按不同规模配备相应的心电图机、B超机、抢救床、氧气瓶、吸痰器、无菌柜、紫外线灯等医疗设备第四十五条老年养护院康复设备应包括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第四十六条老年养护院应配备监控、定位、呼叫、计算机及网络、摄录像等设备第四十七条老年养护院的交通工具应包括老年人接送车、物品采购车等第四十八条各类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详见附录三附录一老年养护院用房详表功能用房入住服务用育生活用房卫生保健用房项目啊咸类别备注500床400床如0床200床100床接持服务厅7VVVV入住登记室VV&VV健康评估室VVVVV总值班室VVVVV含监扌空室居室VVVVV含卫生冋沐涪间VVVVV含更衣室配餐间VVVVV养护区餐厅VVVVV兼公捉活动室命见聊天厅VVF7VV亲情居室VVVVV护理员值班室VVVVVVVVVV化脸室VVVV心申.图窒VVVVVV抢救室VVkVV我1烏VVVVV消毒室VVVVV临终关怀皇VVVVV區护办◎室VV77V含區空办仝室和护士工作室绘.』用物理治疗室VVVVV房件业治疗室V7VVV闽览皇V777V航用VVVVV房棋牌皇V7VVV亲情网络室VVVVV卄会工VVVVV作初心工乍皇VVVVV用腐勢功雜厅VVVVVVVVVVVVVVV办倚用接待室VVVVVVVVVVVVVV文印室VVVVVV7VV附录二老年养护院主要名词解释失能老年人:至少有一项日常生活自理活动(一般包括吃饭、穿衣、洗澡、上厕所、上下床和室内走动这六项)不能自己独立完成的老年人。

按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丧失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失能三种类型接待服务厅:供老年人及其他人员前来咨询或办理出入院手续时等候、休息,进行资料展示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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