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反假币管理制度

壹****1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48.79KB
约6页
文档ID:466803190
反假币管理制度_第1页
1/6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反假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标准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勺反假货币收缴 行为,加强对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建立反假货币工作组织体系,杜绝假币流通, 维护货币信誉和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 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本 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明确了反假货币业务人员、收缴、保管、上缴等内容和要求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第四条概念释义〔一〕本制度所称业务人员,是指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二〕货币是指人民币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 和硬币〔三〕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 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 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 形态的假币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 各支行、营业部负责假币的收缴、保管和上缴工作第六条财务会计部〔一〕负责反假货币工作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贯彻,并对支行反假货币 的日常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二〕负责支行上缴假币的核对、汇总和上缴当地人行工作。

第七条 稽核部负责反假货币的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八条 必须在营业场所内向客户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相关服务,配 备人民币点钞、验钞一体机,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供客户使用第九条 支行〔营业部〕反假宣传要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要充 分利用营业场所和其他户外宣传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的宣传活动, 积极向社会宣传货币真伪知识各营业网点要设立反假宣传橱窗〔或公告牌〕, 摆放宣传资料,让更多社会公众掌握反假知识,提高公众识别货币真伪的能力,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第十条 支行〔营业部〕反假货币的内控要求〔一〕加强对“假币”印章的管理,建立保管使用登记制度,在《印章保管 使用登记薄》中及时记录印章领用、上缴等情况,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对 于因网点撤销、合并而停止使用的“假币”印章,应及时上缴总行〔二〕应将“假币收缴凭证”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管 和使用中的“假币收缴凭证”进行账实核对,保证其账实相符〔三〕建立完善对业务人员库存现金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保证对外支付 货币的真实性〔四〕业务人员在临柜办理现金收付时,对大面额人民币不管数量多少,一 律进行机点,对有疑问的人民币要进行手工复点,以区分其真伪。

〔五〕对拟放入ATM机内的人民币,至少由2名以上现金业务人员在电视 监控下进行清点,保证放入ATM机人民币的质量〔六〕建立定期(每月一次)对营业场所验钞机具、录像等设备的检查维护、 调阅制度,确保机具、设备良好,录像资料清晰完整〔七〕建立反假货币知识学习培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反 假货币知识学习,支行行长要经常对业务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增强 职工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提高职工整体素质,维护我行信誉第十一条 反假货币工作考核方式反假货币工作质量按年考核,总行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实地检查,年终进 行考核定期检查主要查验上缴的假币实物、假币解缴单、收缴统计表,以及群 众投诉、举报、上报的反假货币信息情况;不定期实地检查主要是对业务操作、 各类凭证、假币实物、登记簿进行现场查阅第十二条 新上岗的现金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本行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在一年 内通过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货币知识考试,取得反假货币资格上岗证书后方可办理假币收缴工作第四章管理流程第十三条假币的收缴各支行〔营业部〕网点业务人员在办理现金业务发现假币时,必须做到有2 名以上持有反假货币资格上岗证书的业务人员在场,并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当场 予以收缴,具体操作如下:〔一〕发现假币,将假币交另一业务人员复核确定,当面予以收缴;〔二〕向持有人指出被收缴的假币特征;〔三〕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在假币的正反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四〕柜面人员填写一式三联空白假币收缴凭证,经另一业务人员复核。

〔五〕将一式三联假币收缴凭证交持有人签字如果持有人拒绝签字,收缴 人可在收缴凭证上注明〔六〕在假币收缴凭证上均加盖业务专用章、经办人及复核员私章后,第一 联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实物分别由支行指定的人员保管,第二联为交接联,由收 缴单位随假币实物上交,第三联为客户联,交于被收缴人,收缴的假币,不得再 交于持有人〔七〕向持有人告知有关事项,经办人员要耐心、准确地解答持有人提出的 问题,并向持有人说明如果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持假 币收缴凭证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分支机构申请鉴定持有人如对金融 机构做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 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天内凭此证书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行政复 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业务人员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 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1.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2.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3.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4.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十四条假币的保管1. 假币和出具的假币收缴凭证留存联应实行账实两分管;2. 定期和不定期对假币、假币收缴凭证与《代收假币保管登记簿》进行核 对,确保账簿、账实相符;3. 营业终了,假币、假币收缴凭证及假币印章应入箱〔库〕保管第十五条支行上缴总行每月末下旬,支行将假币上缴总行财务会计部,填写《假币解缴单》和《收 缴统计表》,要求做到数据准确、要素真实齐全、解缴及时〔一〕将假币连同《假币解缴单》和《收缴统计表》,由支行指定人员送总 行财务会计部,并办理交接手续〔二〕总行财务会计部收到支行送缴的假币,将假币与假币收缴凭证逐一配 对入保险箱保管,并汇总登记《假币解缴单》和《收缴统计表》第十六条总行上缴人行总行财务会计部按月汇总支行上缴假币,于每月末25日前将《假币解缴单》 和《收缴统计表》连同假币实物解缴当地人民银行第十七条假币的鉴定〔一〕如我行假币收缴网点收到假币鉴定单位鉴定通知,收缴网点应当自收 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二〕对本行收缴的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 由鉴定单位交收缴网点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 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发现假 人民币,应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 额人民币回笼款第十八条罚则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假币的收缴、保管、上缴的网点和经办人员将按照《江苏 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职工违章违纪处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附件:〔一〕流程图附录一:流程图假币收缴管理流程图当地人行法陶公安机关缴收币行总缴上行人缴解受理业务持有人签字异议提出加盖印章 开且凭证履行告诉义务大额及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异议再提出退还持有人保管假币审计稽核监督受理交接汇总登记入箱保管* 人行鉴定/提出行政复议)工 或诉讼 J(上缴人行)。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