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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O《港口国措施协定》的生效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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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O《港口国措施协定》的生效及其启示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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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O《港口国措施协定》的生效及其启示2016年6月5日,世界上第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针对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IUU)捕鱼行为的国际准则-《港口国措施协定》0(以下简称《协定》)正式生效 《协定》的生效将有力打击IUU捕鱼行为,对国际生物资源养护与管理产生积极作用,为国际社会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了法律工具1 《协定》出台背景及相关法律框架1.1 《协定》出台的背景近年来,国际社会认识到IUU捕鱼行为是渔业可持续发展、渔业资源管理及养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所面临的一个主要的全球性威胁IUU捕鱼行为不再仅作为渔业问题受到社会关注,更因涉及生态问题和政治问题而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根据FAO统计,每年IUU捕鱼数量可达2 600万t,价值高达230亿美元;发展中国家受其影响最大,如非洲西部沿海的IUU捕捞产量占合法报告产量的40%IUU捕鱼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为确保全球渔业可持续发展和负责任鱼类资源管理所付诸的努力,也造成了渔业资源衰减和海洋生态环境的衰退,给合法渔民的收入和生计造成损失,破坏了市场秩序,加重了贫困和粮食不安全状况港口国和船旗国采取一系列干预管控措施,对有效打击IUU捕鱼行为至关重要。

港口国措施是由港口国为了打击IUU捕鱼制定的要求或采取的一系列干预措施,外国渔船进入港口必须遵守或作为使用港口国境内港口的一项条件港口国措施通常包括进港申报、指定港口的使用、港口检查并采取相关措施、人港和鱼品上岸或转运限制、物资和服务的限制、文件要求和通报相关信息,以及诸如IUU渔船清单等相关措施及与贸易有关的措施和制裁等而船旗国履行国际法以及有关渔业的各类国际文书所载的责任,是对打击IUU捕鱼,有效实施港口国措施的有力补充1.2 相关法律框架的发展早在1975年,旨在保护濒危物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又称华盛顿公约)正式执行,公约通过限制濒危物种鱼品贸易以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与海洋污染相关,在港口国管辖权方面内容有限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以来,联合国随之逐步制定了与渔业和港口国措施有关的国际法,包括1993年通过的《联合国粮农组织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协定》(以下简称《遵守协定》)以及1995年通过的《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以下简称《鱼类种群协定》)。

除了上述具有约束力的条文法规,一些自愿准则和行动计划也相应出台,强调港口国措施的重要性,并有示范计划作为港口国建立管理制度的参考,如1995年通过《联合国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CCRF)和2001年通过的2009年11月22日,FAO大会第36届会议上,《协定》获批准通过,该协定是FAO倡导的一项开拓性的国际协定,旨在预防IUU鱼品通过各港口进入国际市场,从而限制IUU捕鱼行为2 《协定》内容、加入要求与现状2.1 《协定》内容《协定》由10部分组成,分别是总则、人港、使用港口、检验和后续行动、船旗国的作用、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争端解决、非缔约方、监测审查和评估、最后条款第一、二部分对协定的目标、适用范围、具体概念、与其他国际法关系等进行了说明;第三、四部分介绍了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包括港口使用条件,检验重点、程序、结果及其递送,检验后续行动等;第五、六部分阐述了主要参与方的作用和特定需求,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港口国规定了最低要求;此外,对于出现争端如何解决、监测评估执行方和评估方式、临时适用内容等进行了说明较现有相关国际条约, 《协定》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了港口国的权利和义务该协定设定了一系列港口国措施的国际最低标准,外国渔船人港须事先通知并申请许可,港口国根据这些最低标准,对船只执行规定程序以验证这些船只是否参与IUU捕鱼,并开展其他检验和执法措施,违规的船只将被拒绝使用港口或某些港口服务,并纳入信息共享网络,进而阻止IUU捕捞的鱼品进入市场,从而打击违法违规人员继续作业。

2.2 加入要求加入《协定》有以下要求:(1)缔约方向FAO提供一份指定港口清单,由FAO将其公布2)缔约方指定某一机构作为与《协定》交流有关信息的联络方,并将该机构告给FAO3)缔约方将每次的检查结果报告给船旗国和其他相关缔约方、国家、区域渔业管理组织、FAO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4)缔约方合作(最好是通过FAO)建立一个电子信息分享机制5) FAO要求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提供它们各自采取的、与《协定》有关的措施和决议6)作为港口国措施的成果,船旗国向缔约方、港口国、其他相关国家、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FAO报告其针对本国涉及IUU捕鱼船只所采取的行动7)在符合《协定》中关于"发展中国家的要求"; (第21条)的条件下,缔约方或直接或通过FAO及其他联合国专业机构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帮助8)在FAO框架下(FAO至少每4年召开一次对缔约方的审议会议),缔约方不仅要确保对《协定》的常规监督和审议,而且要对《协定》实现既定目标的程度进行评定9) FAO酌情:①在《协定》的落实中促进缔约方间的合作②设定船只的最低检查标准③完善识别违反《协定》国家的程序2.3协定现状FAO总干事格拉齐亚诺指出,"打击非法捕鱼的努力即将进入一个新时代。

通过拒绝为不法渔民提供避风港和进入市场的途径,港口国协定将带动海产品行业朝着更加可持续的方向迈进,并在整个水产供应链中产生显著的连锁反应";"任何国家都不应成为IUU捕鱼者的避风港";他敦促更多国家批准该条约《协定》中第29条提出,《协定》将在第25个国家加入协定30天后即刻生效目前,已有33个成员和欧盟①正式交存了加入书通过交存其加入书而正式承诺遵守《协定》的成员,其2013年鱼品进口量和出口量分别占全球的62%和49%,总价值分别超过1 330亿和1 390亿美元FAO同时发起了一系列国家、区域和区域间倡议和举措,包括一项旨在促进实施《协定》的全球能力建设计划一些沿海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通常拥有世界上最具吸引力的渔场,实施《协定》面临困难,FAO为此投入大量资金,通过能力建设项目,协助它们参加相关国际组织(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和提供技术帮助,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执法能力,从而支持落实港口国措施韩国已确认提供财政捐助3 《协定》对中国渔业发展的潜在影响在全球打击IUU捕鱼行为的大背景下,《协定》的生效会对全球渔业和海洋资源等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势必会对中国渔业产生客观影响是否加入《协定》,中国应该审视国际大环境,客观地分析利弊。

3.1 加入《协定》可能存在的负面作用《协定》呼吁各国拒绝涉及IUU捕鱼的船只人港或对其进行检查,并采取必要的行动为了支持这项工作,《协定》还要求各缔约方履行在区域和全球层面对所发现的非法捕鱼船只进行通报的义务《协定》的生效,强化了国际社会对IUU捕鱼行为的监测监管,也对中国渔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带来压力《协定》适用于任何港口,因此即便仅是人港加油、保养和维修补给的船只也将必须履行检查要求防止不法渔民将其"不义之财";卸载上岸的做法,增加了此类渔获物进入国内和国际市场的难度与大多数监控和监视计划相比,港口国措施能够非常经济有效地遏制非法捕捞活动这也为中国今后的渔产品贸易、渔船行驶自由度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挑战3.2加入《协定》可能产生的积极意义"十三五";时期是推进中国渔业转型升级、加快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期,机遇与挑战并存,新旧问题交织《协定》是世界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打击IUU捕鱼行为的国际准则,合理利用海洋资源、规范捕捞行为已是国际社会渔业规则的发展方向中国作为世界第一渔业大国,势必会受到《协定》的影响加入《协定》将进一步推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渔业可持续现代化发展道路1)积极亮明态度,争取有利国际舆论环境。

根据全国渔业渔政工作会议精神,"十三五";时期,要以新的发展理念为引领,提质增效、绿色发展,适度捕捞、保护资源,促进渔业转型升级,渔业现代化水平迈上新台阶;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强化负责任渔业大国的国际意识,推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加入《协定》,意味着向国际社会亮明了中国负责任渔业大国的鲜明旗帜,也表明了中国继续为促进合理开发和保护渔业资源事业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而做出应有贡献的决心积极参与其中,首先在姿态上就占据道义制高点,避免被一些别有用心的舆论诋毁国家形象2)改进渔业管理,破解渔业发展难题中国为合理开发和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做出了积极努力但与此同时,中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加强渔业渔政管理、健全完善渔业法律法规等方面还存在改进空间,加入《协定》可以学习借鉴一些国家和相关国际机构先进的管理经验,填补中国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空白同时,加入《协定》有利于中国对国内外渔船的管理、监测和控制,加强渔业管理和治理,破解长期制约渔业发展的难题3)加强国际合作,促进渔业转型升级加强养护和合理利用资源,负责任捕捞将成为国际渔业公约的主题,加强区域合作达成共同利用养护渔业资源的多边协定将是渔业公约的发展方向。

通过加入《协定》,可以在规范捕鱼行为的同时,保护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中国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实现渔业转型升级同时,中国渔业产值在2015年已达10 923亿元,是1978年的496倍,发展成就显著,可以通过《协定》平台对中国渔业发展的成就和良好做法进行宣传,促进区域和国际合作4)利用数据共享,获取渔业动态信息《协定》中要求缔约方指定专供外国船只使用的港口,以便于管控这些船舶必须提前申请人港许可,并向当地的主管机构提供诸如所载鱼品等相关信息,并允许对其航海日志、许可证、渔具和实际货物等进行检查缔约方仅从这一项要求就可以获得船只和渔获相关数据,从而把握区域乃至全球渔业动态信息参考文献唐建业,2009.《港口国措施协定》评析.中国海洋法 学评论(2):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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